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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最高检出台司法解释明确量刑标准从严惩处电信诈骗

2016-07-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将电信诈骗行为规定为可予酌情从严惩处的情节之一,明确了电信诈骗的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电信诈骗通常以集团化、专业化方式作案,诈骗集团首要分子在幕后组织操纵整个犯罪实施,雇用人员为诈骗窝点搭设网络平台,雇用人员负责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并接听回拨电话,雇用人员赴各城市转款、提现,将赃款转至多个不同账户,最后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诈骗内容主要涉及中奖、购车退税、电话欠费、信用卡消费、网络购物、彩票中奖、冒充熟人、绑架勒索等。

  孙军工表示,针对电信诈骗行为查处难、取证难,诈骗数额往往难以查清的实际,根据刑法总则有关犯罪未遂的规定,专门明确:对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即可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同时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解释明确了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关于诈骗款物的追缴问题,解释专门指出,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