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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岩民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当庭公开宣判(2016.8.2)

2016-08-03

       8月2号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翟岩民颠覆国家政权案进行一审当庭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翟岩民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翟岩民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

  公诉人指控,2012年以来,翟岩民多次在互联网上发表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后加入胡石根(另案处理)担任长老的地下教会。受胡石根影响,其颠覆国家政权思想更加顽固,进而组织指挥一些访民,通过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攻击国家法律制度、利用舆论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仇视政府等方式,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

  其间,翟岩民与胡石根、周世锋(另案处理)、李和平(另案处理)等人密谋策划颠覆国家政权,形成系统化的颠覆国家政权思想、方法和步骤。此后,翟岩民强化了颠覆国家政权的思想,继续组织指挥一些访民,通过上述方式,进一步实施一系列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犯罪主观故意及相互勾连、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炒作黑龙江建三江事件、苏州范某故意伤害案件、黑龙江庆安事件、山东潍坊徐某贪污案件等一系列热点事件,混淆视听,攻击政府,煽动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对抗国家政权机关等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

  法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翟岩民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翟岩民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本人及其他涉案人员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查属实,有立功表现;归案后及庭审期间,能够深刻认识自己的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翟岩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经查属实、于法有据的辩护意见,法庭予以采纳。据此,法庭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学者、职业律师、各界群众代表28人以及来自12家国内媒体和5家境外媒体的记者20人共48人旁听了庭审。

  据介绍,翟岩民颠覆国家政权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今年6月2日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审查起诉。

  7月15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将本案起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翟岩民委托的两名律师多次会见翟岩民并查阅全案卷宗。开庭前,法庭召集庭前会议,就审判有关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组织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展示。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充分保障了翟岩民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阅读延伸: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