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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厂通过虚构用工人数申领稳岗补贴,单位犯罪责任如何分配?

2026-09-16

纺织厂用虚增的员工名单申领补贴,即使钱全部留在公司,也不能直接认定为单位犯罪。如果行为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成条件,应审查组织、策划、实施骗补的人员责任;法定代表人、人事专员、财务人员分别承担什么责任,要落实到个人的知情程度和实际行为。公司盖章、集体讨论、资金用于发工资,都不能代替这项审查。

收到核查通知时,企业应先找出补贴的完整项目名称、申报年度和当时的条件。俗称“稳岗补贴”的资金,可能对应不同政策项目。虚报人数是否改变领取资格、是否多领了钱,要对着该项目的计算规则核实,不能仅凭一张名单倒推所有人员已经构成犯罪。

企业获益,为什么还要先辨明犯罪主体

《刑法》第三十条把单位犯罪限定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第三十一条规定相应的单位与人员处罚方式。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普通诈骗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主体。将“以公司名义办理”直接推成“公司承担罚金,员工只负次要责任”,缺少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关于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单位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刑责时的处理:依法追究组织、策划、实施人员的刑事责任。这意味着,讨论本题时应先纠正“既然厂里收钱,就按单位犯罪分责”的预设。若另有伪造印章、向公职人员行贿等事实,应分别审查相应罪名,不能把所有行为装进一个笼统的“骗补罪”。

钱没有进入老板个人账户,也不足以排除诈骗故意。为了让企业取得无权领取的资金而安排造假,与个人是否分走补贴属于不同的待查事实。反过来,核查发现申报不合规,也不代表已经证明非法占有目的;名单口径理解有误、资料录入错误以及主动补正的经过,都应与明知不符合条件仍制作虚假材料区分。

虚增人数究竟改变了哪一次拨款

以佛山南海纺织内衣企业的用工管理为例,车间计件人员、季节性用工、劳务派遣人员和外发加工承接方,可能同时出现在不同业务台账中。这里讨论的是管理场景,并非某家企业已发生的案件。外发加工的结算名单是否属于某项补贴认定的本企业职工,要看该项目规则;仅凭名字未在某个月考勤表上出现,也不能直接断言此人系虚构。

核对时应把争议拆成两个问题:名单是否失实,以及失实部分是否影响发放。假设某历史项目按符合条件的职工人数计付补贴,增加不存在的员工可能直接扩大金额;若项目按上年度实际缴费额计算返还,用工人数可能涉及裁员率或资格审核,不能机械用“虚增人数乘以单人标准”算出损失。

对每笔拨款,可以在工作表中并列记录四项内容:申报口径、核实后的真实数据、主管部门采用的计算过程、两者导致的金额差异。已经依法应得的部分与因虚假材料多取得的部分应分开核算;若造假使本来完全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整笔拨款,则须说明资格被改变的依据。该区分是提出数额意见的起点,不是企业自行确定刑事金额的结论。

历史资料还应按年度分开保存。不要把现在网上找到的申报指南用来判断几年前的行为,也不要把全国阶段性政策视为佛山每年均有同类项目开放。主管部门的原通知、当年申报表说明、补正告知和核拨表,能回答工资台账本身回答不了的问题。

沿申报版本追查,才能分清谁做了什么

判断人员责任,可以从最终上报文件向前追查提交人、名单修改人及其使用的依据,再核实真实名册送给了哪些人、收到疑问后由谁决定继续申报。只拿最终表格上的三个签名,无法还原这条过程。

负责人是否提出或批准虚报方案。 指示人事“凑够人数”、批准伪造劳动合同、在收到不符合条件的书面提示后要求隐瞒,均是需要核查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只是形式上签章,还是掌握真实人数并指挥造假,应结合审批意见、会议记录与文件送审内容判断。不能仅凭头衔确定主犯,也不能因其未亲自登录系统就排除组织作用。

人事人员是否知道材料虚假并参与制作。 将真实工资数据交给代办机构,与明知人员不存在仍补造入职日期、制作考勤和劳动合同,在行为与认识上存在差别。经办员若主张自己只做格式整理,应保留收到的原始表格、交接邮件和后续改动版本;“老板让做的”本身不足以排除故意参与的责任。

财务人员何时知道,参与到哪一步。 补贴到账后依正常凭证入账,与事先配合制造虚假工资支付记录,应分别评价。银行流水只能说明收支,不能单独证明其知道申报人数虚假。若财务事先参与资金循环、协助制造工资已支付的假象,就需要把该操作与申报材料及相关指令对应。事后发现问题的时间,也应明确记录,避免把后来的知情倒推到早先。

外部代办人员同样不能只凭“按服务费收费”认定有罪或无罪。应核实其是否获知真实用工状况、是否主动提供造假方案、是否参与修改后继续提交。企业向代办人提供真实材料而后被擅自篡改,与企业和代办人事先商定虚报,需要不同的证据说明。

刑事责任不能按奖金或职位分成

《刑法》第二十五条要求共同故意,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按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区分主犯、从犯。部门负责人在具体申报中可能仅起辅助作用,普通员工也可能实际设计和推进造假,职级本身不是判定作用的标准。在证据能够证明共同骗补的前提下,是否分得奖金可以用于评价个人获利,不能拿奖金比例直接切分其刑事责任金额。

跨年度、多批次申报尤其要看参与范围。某员工只在后一年入职,应核查其是否参与此前安排、是否承接并明知继续实施既有计划;不能因为其现在负责申报,就将公司历年的拨款一并归给他。对于仅参与某批次且对其他批次没有共同故意的人员,应提出相应的范围意见,并用入职时间、权限开通记录及交接内容支撑。

把退钱视为“全体人员不再追责”,也容易作出错误决定。诈骗司法解释第三条为数额较大、认罪悔罪并具备列明情形的案件提供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其中包括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适用有具体条件,退回补贴不会自动消除已经实施的行为,更不表示每个人都符合相同的从宽条件。

企业需要退回资金时,应向主管部门核实项目、金额及指定渠道,保留正式回执;不要转给自称能“内部处理”的中间人。真实用工、合法应得金额存在争议的,也应同时提交计算说明,准确记载退款所对应的项目,避免用一份含糊的总额确认书掩盖尚未查清的事实。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对正在接受补贴核查的纺织企业,先完整保留申报时的电子文件,再核对真实用工。不要为了让工资表与申报表“对得上”而补造历史考勤,也不要要求经办员共同签署事先商定的说明。原始工资系统、外发结算单和参保记录中的差异,可能正是区分误填、统计口径争议和故意造假的材料。

负责人可以安排制作一份分人、分批次的事实说明:每个人何时取得什么资料、修改了什么内容、收到过什么提醒、参与了哪笔申报。让经办人员分别核对自己的部分,并为有异议的人员保留独立陈述空间。进入刑事程序后,再由律师结合取得的案件材料提出主体、共同故意和金额范围意见,避免以“大家都是为工厂办事”替代个人事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第二十五至三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六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https://jjjcz.mee.gov.cn/djfg/gjflfg/flgfxwj/201404/t20140401_444600.html);[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472.html)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