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浴企业向渠道提供虚构的厂家直销证明,渠道骗取采购款时供稿者责任怎样核实?
2026-10-24
渠道拿着虚构的厂家直销证明收了采购款,参与写证明的人是否也要承担诈骗责任?要查其是否明知渠道骗取款项的犯罪安排,仍提供了相应帮助,以及这种故意和帮助覆盖哪些交易。知道证明中的销售关系不真实,与知道渠道意图非法占有采购款,是不同层次的事实;签过字、发过附件,也不能单独替代共同犯罪判断。
对禅城陶瓷卫浴企业来说,这类风险往往出现在经销商希望“借用厂家信用”的环节。原本只需介绍产品来源,文件却被写成厂家直接承接订单、已经备货或者收款有厂家保证。发生采购款纠纷后,首先要找回采购方真正收到的那一份文件,查清它从谁手里形成、又如何被使用。
渠道在骗款,还是交易履行出了问题
以下设定一个假设场景:卫浴渠道商向工程采购方承诺由某厂家直供一批产品,请厂家业务员出具证明。厂家实际没有接受这笔订单,业务员仍在证明中写入“已按采购清单备货”。渠道据此收取预付款,款项随后被转走,约定产品一直没有交付。这个情景用于说明核查方法,并非真实案例。
尚未交货、证明失实和资金转出,都是需要调查的事实,但不宜直接拼成刑事结论。应先核实渠道订约时的供货安排、取得资金后的真实用途、采购方受何种信息影响而付款,以及渠道的非法占有目的。确有订货和生产基础,后来因经营困难、规格争议或者上游违约无法交付,与一开始就用不存在的订单骗款,性质可能不同。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针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且达到相应条件的行为规定合同诈骗责任。第二百六十六条另有诈骗罪规定,具体适用须结合交易性质和行为方式。书面合同的存在只是交易证据,罪名判断还须落实到这些要件。
只有把渠道的基础行为查清,才能进一步讨论出证者是否参与。厂家真实、产品真实,并不能排除有人借这些真实背景骗款;同样,渠道最终无法退款,也不代表厂家每名与其接触的员工都知道骗局。
找到文件中是谁加入了哪一句话
“厂家直销证明”并非内容固定的文件。它可能只说明货源,也可能承诺交易主体、独家授权、库存状态、发货时间甚至收款责任。审查时应将每项陈述与事实对应:渠道有没有授权,厂家有没有接单,库存是否被指定给该采购方,所谓厂家账户是谁控制。
随后保存起草稿、审批稿、盖章稿、发送附件和采购方收到的版本。应关注的不只是文件名,更包括正文差异、附件发送时间、邮件或聊天上下文。业务员发送的“产品由本厂生产”,如果后来被渠道改成“本厂直接收款并保证交货”,两段文字的作者、授权和责任范围显然需要分别查明。
有的稿件由渠道先写好,厂家人员只负责排版或用印;有的则由厂家负责人主动增加备货承诺,安排人员接听核验电话。谁提出虚假内容,谁了解订单实际上不存在,谁要求隐去渠道真实身份,都关系到行为评价。真实印章有助于确定文件来源,文件陈述与人员知情情况仍需分别核对。
如果实际收到的版本尚未取得,就把这一缺口写进核查记录。只凭厂家电脑里的草稿或渠道转述,可能遗漏被增加的关键承诺,也可能把未对外使用的内部版本误当成骗款工具。
知情时间决定需要核对哪些行为
刑法第二十五条以共同故意作为共同犯罪的基础。对供稿者而言,应当围绕当时接收到的信息判断,不能用事后查明的全部骗局倒推其起草时就全都知道。
例如,最初渠道说有真实订单,只是授权手续未办完,业务员为促成交易写了不实直销关系。这能说明其对证明失实的认识,却仍要进一步查其对骗款目的的认识。如果随后厂家明确拒绝接单,渠道又要求其继续声称货已备好、配合催采购方付款,此后的行为就需要放在新的信息背景下审查。
应把至少三个时间点列清:供稿者何时知道核心陈述虚假,何时得知渠道并无其声称的供货安排或存在骗款目的,得知后又提供了什么帮助。聊天中的提醒、订单被拒绝的通知、客户来电和内部讨论,可以与继续修改证明、向客户确认、催促转款等行为互相印证。
对“我只负责文字”“领导让我盖章”等解释,应核对岗位职责、当时看到的材料及具体指令。一名人员因审核疏漏没有发现虚假信息,工作失误与诈骗的共同故意有别。是否涉及其他责任,应依相应事实和规则另行判断。
此前已经完成的交易、后来追加的采购款,还应按实际参与范围分别分析。得知问题后继续为新一笔付款作虚假确认,与此前在不知骗局时提供材料的事实有区别;但也不能仅凭“最后一笔才分到钱”就断定只对最后一笔负责,共同安排及此前参与证据仍要核实。
证明被使用后,究竟帮助了哪笔收款
文件是否到达采购方、采购方是否因此相信厂家直供、付款前是否向厂家核验,都值得核对。可以按“文件发送—客户询问—答复—付款”的顺序,把收款记录与对应材料放在一起。多名采购人、多轮付款应分别列示,避免用一个总额替代具体联系。
如果证明在第一笔款到账后才发出,它对该笔付款的作用,与对随后追加款的作用可能不同。不过,犯罪参与也可能基于事前共同安排,或存在除供稿之外的帮助,不能只按文件发送日机械切割责任。查到其他行为时,应把范围补充完整,并说明证据来源。
供稿者有没有直接拿到采购款,不是判断共同犯罪的唯一标准。有人收取固定费用,有人期待后续销售收益,也有人受指令提供帮助。获利情况可用于查明动机和参与程度,但没有分赃记录,并不自动排除明知而帮助的责任。
主从犯也应在共同犯罪成立后,根据实际作用认定。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并规定相应从宽处罚。若供稿者设计了使采购方信赖的核心虚假安排,持续组织人员配合,不能仅因没有亲自收钱就预设为从犯;仅有文书操作也不意味着必然构成犯罪。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企业内部核查可先制作一份文稿版本对照表,写明每次增加或删除的关键句、修改人、批准人、接收人和对应时间,再另列采购方付款记录。不要让同一张表同时承担“列事实”和“认定犯罪”的任务。缺少原件、身份未确认、仅有转述的地方,应清楚标注。
涉及以单位名义提供证明时,还须区分企业决定与个人行为。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以及第二百三十一条对单位犯罪及合同诈骗等相应单位责任有规定。除企业名称、公章外,还要核实单位决策、实际行为及直接责任人员;普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单位责任规则也应分别审查。
发现证明正在被继续使用,企业应及时停止出具新的失实材料,保全原版本,并通过可留痕方式向相关接收方澄清不实内容;已经被调查的,应依法向办案机关提交原始资料和纠正经过。停止后续帮助、采取止损措施有其现实意义,却不能自行抹去既往参与事实。不要销毁旧稿,也不要安排员工统一回忆。
孟翔律师处理佛山企业此类法律问题时,会将文件内容、信息接收时间与具体行为逐项核对。对涉嫌参与者,说明本人实际知道和做过什么;对企业,查清谁有权出证、哪些证明需要订单或库存依据。这样才能既纠正渠道借名收款的风险,也避免把不实文件中的不同参与者笼统认定为同一种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