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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经销商冒用厂家账户截图骗取赊货,厂家员工帮忙确认信用应核哪些知情事实?

2026-10-24

照明经销商拿厂家账户截图争取赊货,厂家员工随后接到询证电话,说了一句“情况没问题”。经销商后来被指骗货,这名员工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要查他究竟确认了什么、当时知道什么,以及这次确认对交付货物起了什么作用。员工身份、一次通话或后来货款未收回,都不能单独代替共同故意和帮助行为的证明。

佛山照明业务中,供货方可能向厂家核实经销关系、订单和付款情况。假设经销商把厂家账户余额截图发给供货方,并声称资金可供自己支付货款;供货方又找厂家员工确认,之后批准赊销。这只是分析场景。调查应从完整询证内容入手,不能先把“厂家员工确认过”解释成确认了经销商所说的全部事项。

把那句确认放回完整询证

“这是你们公司的账户吗”“截图是今天的吗”“经销商能否支配这笔钱”“厂家是否负责付款”,是四个不同问题。确认账户名称真实,不等于确认余额现在仍然存在,更不等于确认厂家已经同意替经销商清偿债务。

应保存供货方提出的问题、转发给员工的截图、员工回答及前后沟通。如果员工只看见账户名称,没有看见经销商附加的付款解释,就不能直接把后者也归入他的认识。反过来,员工已收到完整聊天,知道对方正把厂家资金当作经销商偿付能力的证明,仍配合确认,评价就需要进一步展开。

还应查员工在何种身份下答复。他是否负责相关客户或账户信息,有无相应对外说明权限,公司实际授权的范围是什么。拥有工作邮箱、企业微信或财务岗位,并不能当然证明其掌握资金使用安排;确有权限,也不意味着可以明知虚假而替经销商确认。

如果员工使用“我们负责”“他那边可以用”等表述,应结合对话确定其中“我们”“他”各指谁。供货方是否把业务往来介绍理解为代付款承诺,也应还原当时交流。民事上是否形成有效担保或其他付款义务,需要另外核查,不能从这句口头确认直接得出刑事故意。

员工何时知道了哪些异常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以共同故意为基础。对厂家员工,重点是他是否知道经销商正在借虚假信用事实骗取货物,并有意提供相应帮助。知道经销商暂时缺钱、申请延长账期,与知道其利用不属于自己的资金资料骗货,不能混为一谈。

可按实际发生顺序核查:截图由谁交来,经销商如何解释用途,员工有没有看过厂家与经销商之间的资金安排,供货方提出了什么疑问,员工又得到什么回应。聊天中要求“只确认账户,不要提钱不能用”等信息,如实际存在,会与普通询证有不同意义;不能把这类假设性线索当作案件中已经查明的事实。

即使员工没有直接承认“我知道骗货”,仍可根据其他证据核查其主观认识。其接触的信息、答复内容、反复配合的方式及利益往来可以综合判断。但介绍费、业务提成或私人关系各有不同背景,不能只凭一笔转账或双方熟悉就完成有罪推定。

最初不知情、后续收到明确异常提醒的,应把前后行为分开。收到提醒后仅继续参与正常催收,与仍向新供货方作虚假说明,不能作相同评价。后来才知道经销商骗货,也不能反过来自动证明之前每次询证时已经知情。

截图真实,仍要查资金属于谁、能够用于什么

账户截图没有被修改,也可能被用于虚构信用。厂家账户余额通常只能说明相应时点该账户显示的信息,不能单凭截图证明经销商享有所有权、支配权,或者已取得厂家的付款安排。应结合账户主体、真实结算关系和合法授权核实。

例如,厂家确实欠经销商一笔已确认到期的返利,与经销商仅因代理某品牌便声称可以动用厂家全部资金,事实基础不同。即使存在返利债权,也还要查金额、到期及支付条件,不能直接把整张账户余额都当成经销商可支付的款项。若声称厂家将直接付款,应核具体安排,而不是只查账户是否存在。

经销商自身是否构成犯罪,也需独立审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达到相应条件的,可能构成合同诈骗;其他诈骗行为则应结合第二百六十六条等规定判断。题目中的“骗取”在具体案件中必须落到实际证据。

虚假资金说明是重要线索,但不应省略非法占有目的和财物取得等要件。真实订单、当时履约能力、取得货物后的去向、货款用途及后续行为,都可能参与判断。普通经营失败后的拖欠不能单独证明诈骗;先支付过部分货款,也不能因此排除以小额履行诱取更多货物的可能。

把员工参与范围对应到实际供货批次

对供货方,应调取授信申请、内部审批、询证记录、销售合同、出库及交接资料,核实哪项信用信息促成了哪次交易。员工确认前已经完成的交付,与确认后新增的赊销,时间和作用不同;原本约定现款后因确认改为赊销,也应保留调整依据。

员工的说明不必是供货决定中唯一的信息来源,才可能具有帮助作用。也不能因为供货方还有其他判断依据,就直接排除影响。需要核对的是虚假说明在具体交易中发挥了什么作用,以及有关货物是否确已进入经销商或其指定一方的控制。

如果供货方识破异常、尚未发货,还需区分是否已经着手及未得逞原因,不能把所有拟赊销金额直接视为已骗取财物。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犯罪未遂及相应处罚规则,是否适用仍要结合具体实施情况。赊货案件的涉案数额,也不能直接按截图中的账户余额计算。

对于多次交易,应分别核员工知道和参与的范围。首次询证涉及一批灯具,不等于此后经销商向任何供货方取得的全部货物都归入该员工的责任。共同安排是否延续、员工是否继续提供帮助以及各批次之间的关联,都需要证据。

个人作用也不能只按职位或获利多少判断。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区分主犯、从犯,着眼于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员工只是协助确认,可能影响作用评价,但“只是帮忙”并不是自动认定从犯或排除责任的结论。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厂家接到询证时,应限定回答在自己核实过且有权说明的事实内,把账户归属、截图时点、经销关系和具体付款安排分别说明。对资金可用性或公司承担付款义务的事项,应通过相应授权人员核实,不能以一句笼统的“没问题”包办所有问题。

已经被卷入调查的员工,应保留原始对话、收到的附件、回复记录和业务分工资料,按时间说明自己看到什么、理解什么、做了什么。涉及公司银行资料的,应依法通过有权限人员提供;不要删除记录、补造授权,或替经销商解释自己并未参与的货物去向。

孟翔律师提醒佛山照明企业,信用确认的调查应当足够具体:一句话回答了哪个问题,发出时掌握了哪些事实,后来促成了哪批供货。把这些事实对应起来,才能区别正常业务询证、失实说明与明知帮助骗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