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资讯

建材企业代客户开具虚假采购数量证明申请贷款,证明签字人与决定人怎样分开查证?

2026-10-24

建材企业替客户出具虚高的采购数量证明,客户将它用于申请贷款。证明上只有一名业务员签字,数量却由负责人决定,是否意味着业务员要承担全部责任、负责人可以置身事外?应分别查每个人知道的数据和用途、作出的决定以及实际帮助。最终签名是重要证据,但不能替代对整个出证过程和具体犯罪要件的审查。

在佛山建材业务中,同一客户可能有框架采购计划、已下订单、分批发货和最终结算等多套数量。贷款材料究竟要求证明哪一种事实,应先看具体文本。把统计口径不清与明知虚构交易混在一起,会使签字人、核数人和决定人的行为都难以准确评价。

证明中的“采购数量”,到底指什么

先固定证明原文、形成日期、统计期间和用途说明,再用订单、出库、运输、收货、退货及对账资料核对。金额和数量、计划量和已履行量、单家客户与关联企业合并采购,都不能未经说明直接互换。

假设客户要求企业把下一年度的意向采购数量写成上一年度已经完成的采购,由销售人员签字后盖章交付银行。这个假设中,关键不仅是数字大小,还包括“已完成”这一性质是否被改写。即使双方后来真的发生了采购,也不能当然证明此前出证时的历史事实真实。

另一种情况是双方使用吨、平方米、箱等不同计量单位,或退货尚未入账,导致表面差异。应保留换算依据和对账过程,查明属于可解释差异、工作疏漏,还是明知数据不实仍作证明。真实业务存在,不等于每张证明都真实;数字对不上,也不等于所有经手人都故意造假。

证据应尽量对应出证当时的数据。后来重新制作的汇总表可以作为说明,但要标明制作时间和依据,不能拿它覆盖原账后声称当时看到的就是这组数据。

从客户提出要求到证明交付,逐步找人找动作

出证通常涉及需求接收、取数、制表、核对、审批、签字、盖章和发送。人员可能重合,也可能分散。应按每一步的实际动作查证,不能只根据文件上的签字栏或公司组织架构判断。

对决定人,要查是否提出虚增数量、指定统计口径、要求删除限定说明,是否知道证明将用于金融机构贷款。没有亲自签名,不代表没有组织或决定行为;但仅因其是负责人,也不能推定所有对外证明均由其知情批准。

对签字人,要查收到的是明细数据还是已经做好的证明,是否看过原始单据,是否提出疑问,得到什么解释。若客户和负责人只告知是内部采购预测,与已明确告知用于证明历史交易向银行融资,个人认识可能不同。题目设定文件虚假,在具体案件中仍须逐人核实知情程度。

对保管印章、负责打印或发送的人员,也应查其是否知道虚假内容和实际用途。正常执行形式工作不自动构成共同犯罪;明知有人借假证明实施贷款欺骗,仍有意提供具体帮助,也不能仅用“流程走到我这里”排除责任。

相关证据包括不同版本、批注、审批记录、客户要求、银行补件或询证通知、工作群对话及交付记录。取证时应保存完整上下文,不把一句“按领导要求办”抽出来,替代对领导究竟要求什么、本人知道什么的分析。

两类贷款犯罪,所需条件并不相同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等,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审查骗取贷款,不应停留在存在假证明,还要核贷款是否取得、欺骗与放贷及损失的联系,以及是否具备法定损失条件。

该罪基本构成中的重大损失,不能用贷款申请额、批准额度或一时逾期直接替代。贷款实际发放、归还、担保实现及损失认定资料都可能有关,应按案件适用规则核实。也不能仅因有抵押、曾经还息,就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认定不存在损失。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则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并达到相应数额等条件,其中包括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方式。出具假采购证明只是手段层面的事实,不能由此直接证明每名出证人员均知道并参与非法占有贷款。

客户声称“只是周转,以后会还”,需要结合真实经营、偿债安排、资金用途及其他证据核查,不能只听口头保证。反过来,贷款后来没有偿还,也不能自动证明出证时各人已具有或明知非法占有的目的。两类罪名的主观认识和客观条件,应分别审查。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以共同故意为基础。建材企业人员并非贷款申请人,也可能因明知而提供实质帮助受到调查;是否构成相应犯罪的共犯,需要将其认识、参与行为与所审查罪名对应起来。不能把知道文件用于贷款,直接等同于知道客户要非法占有贷款。

签字人和决定人的责任,应怎样分别落到证据上

对每个人可以列明:他掌握的真实数量,收到的出证要求,知道的使用对象,作出的修改或确认,最终交付前能否发现并纠正问题。由此判断是否参与及参与到什么范围,比先按岗位排出“主犯、从犯”更可靠。

已经知道数据虚假和欺骗用途,仍依上级要求签发,并不会因服从工作安排而当然免责。签字前有合理依据相信数据真实、没有参与欺骗安排的,也不能仅因签名属实就认定共同故意。对是否核验不足、是否故意配合,应依据各自事实区分,不能让一种责任自动代替另一种责任。

共同犯罪成立后,主从犯依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按实际作用判断。提出方案、协调各环节、对银行持续作虚假确认,可能比最后签名更能反映作用;签字人的行为若十分关键,也不能仅因职位较低就预定为从犯。

还需核是否涉及单位犯罪。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要求有法律规定的单位犯罪依据,并分别处理单位及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明确规定单位犯罪。加盖企业印章不自动证明单位意志成立,个人借用企业名义也应查清。

刑法未将贷款诈骗罪规定为单位犯罪,不能照搬骗取贷款罪的单位责任规定。若涉嫌单位实施贷款违法行为,须按相应罪名的法定主体和构成条件另行判断,也不能直接将单位行为转化为所有签字人员的贷款诈骗行为。企业的决定过程、利益归属和人员直接负责情况,应与个人行为的调查一并还原。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建材企业收到采购证明要求时,应先明确证明对象、期间和数量口径,再让掌握原始业务数据的人员核对。证明写明已履行的,就应有相应履行依据;尚属意向或计划的,应按真实性质说明。客户说“银行只是看一下”,不能成为把未来计划写成历史采购的依据。

发现已交付证明不实,应保存原件、各版本和交付记录,通过合法渠道及时说明、更正,并配合调查。不要倒填审批、补造出入库单,也不要要求签字人一个人承认所有决定。说明书可以按实际经过形成,不能替不知情人员补上其未经历的沟通。

孟翔律师提醒佛山建材企业,这类问题要从数据来源追到决定,再追到签发和使用。签字人与决定人的行为可能相互关联,但每个人的知识、权限和作用都应有各自证据,最终还要回到具体贷款犯罪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