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灯具贴了仅在境外注册的商标,国内代工被查时应怎样核对侵权依据?
2026-10-24
应先核实调查所依据的、在中国有效的具体商标权。境外注册证不能直接当作中国注册商标的权利依据,也不能自动授权工厂在境内使用与他人中国注册商标冲突的标志。如果相关商标确实只在境外注册,没有在中国受到保护的注册商标权,不能仅凭该境外注册认定假冒中国注册商标;但还要排查国际注册在中国的保护状态、另一个境内权利人及其他可能适用的保护规则。
先把“仅在境外注册”这句话查实
假设佛山一家灯具厂接受国外贸易商委托,在台灯和外箱上使用某标志,全部货物准备出口。客户提供一份外国商标注册证,国内调查材料却指向另一家公司的商标。此时双方讨论的可能不是同一项权利。这是假设情形,不宜先凭客户一句“品牌是我的”决定是否继续出货。
应取得被主张权利的注册号、图样、注册人、核定商品及行为发生时的有效状态。现在查询仍有效,不一定能说明此前贴标时已经取得权利;现在发生转让,也不直接说明当时谁有权许可。续展、转让、撤销或无效等记录,需要与加工日期相对照。
“境外文件”也有不同含义。外国单一国家的注册证,与马德里体系国际注册文件不是一回事。国际注册是否指定中国、在中国哪些商品上获得保护、有无驳回或后续权利变动,应查具体记录。不能因为没有客户熟悉的中国纸质注册证,就断定中国没有受保护的权利。
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及其审查、有效期作了规定。核验时可将境外本国注册、国际注册中国保护状态、国内另一个注册号分别列开,避免同一英文名称下的不同权利相互替代。工厂真正需要知道的是:被指侵犯的到底是哪枚商标、在何时、对哪些商品有效。
若确无中国注册权,还应区分刑事罪名与其他保护。现行商标法对符合条件、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设有相应保护,不能从“没有中国注册证”直接推出所有行为均合法;但也不能把这些保护规则未经分析就扩张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注册商标要件。
国外客户的授权,解决不了所有境内问题
客户持有出口目的地的有效商标,能够说明一部分交易背景。它是否有权要求在中国生产、贴标,还要结合境内权利状况。客户的境外权利,与另一主体的中国注册权可能并存;境外授权不能替另一名中国权利人作出许可。
授权链要追到具体来源。下单贸易商是不是注册人,若不是,其上一级许可是否允许再授权或委托生产,涉及哪些灯具、图样、期限与地域,均应对应。授权写“照明产品”,不能不经核对就套到每种配件;授权了文字标志,也不能任意改成另一套图形组合。
如果主张已获中国权利人许可,应保存完整许可内容及实际确认,不只出示客户自行制作的担保函。许可是否存在,与许可是否完成备案又有区别;未经备案并不当然等于没有任何许可,但其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另受法律限制。
合同约定客户承担侵权损失,可能涉及双方内部责任分配,却不能当然约束境内权利人或办案机关。被调查时仍需查实际加工行为,不能把这项约定当作工厂退出调查的凭证。
出口流向与境内贴标,要分别证明
报关单、订舱单、收货地址可以说明货物去向,却不能单独说明国内没有发生商标使用。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对用于商品、包装、交易文书等识别来源的使用行为作了规定。因此,不能只凭全部出口,就省略对境内制版、贴标、包装及交付过程的审查。
应把实际样品与生产资料对应起来:灯具本体是否带标,标签在哪里制作、由谁提供,工厂完成的是无标部件还是已贴标成品,包装图样由谁确认。样品上出现标志,与公司每个车间都参与贴标之间,还有证据需要补足。
全出口也是需要证明的事实,不能只凭销售合同中的用途条款。若有样品在国内展示、部分尾货内销或退货后另行处理,应单独查清,不让异常流向被总订单掩盖。反过来,也不能从一件去向不明的样品,推定整批灯具都在国内销售。
依法暂停争议批次操作、保存库存与原图,有利于后续核查。不要在检查后自行覆盖标签、删除设计文件,或者要求客户倒签授权。货物被依法控制的,处置应遵守相关要求,不能以退回国外为由擅自转移。
民事上的“近似”,不能直接替代刑事上的“相同”
假冒注册商标罪有特定条件,包括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并达到情节严重。商标法上的民事侵权还涉及近似商标、类似商品及混淆等情形,不能把一份民事侵权意见直接当作刑事定罪的全部依据。
2025年施行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要求,将权利人核定商品与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进行比较。分类号相同或都被笼统称为“灯具”,不能替代对名称、功能、用途、原料、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因素的审查;商品名称不同,也不当然排除属于同一种商品。
“相同商标”也不是只认像素完全一致。解释包含基本无差别、足以误导相关公众的情形,某些字体、大小写或颜色变化并不必然排除相同。核对时应以完整注册图样与实际使用标志比较,不能截去争议部分后再作结论。
个人责任还要查各自实际参与和认识。业务负责人收到过国内权利警示,仍指示更换文件继续生产,与车间工人仅按生产单操作,不能只因同在一家厂就作同样评价。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另有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及相应解释规则;生产、销售或帮助行为应按具体事实确定,不能混用罪名条件。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企业可先整理三组材料:在中国有效的权利资料、这批灯具从接单到出货的记录、各人员接触授权和警示信息的时间。境外证件保留原件或可靠来源及准确译文,特别核对权利人名称和地域,不把“国外注册成功”翻译成“全球均可使用”。
向佛山刑事辩护律师提出的问题应具体到某个国内注册号、某批灯具及某个贴标时间。对真正缺失的权利基础,可以依法提出意见;对已经查明的境内权利,则进一步审商品、图样、授权、行为及主观条件。这个顺序能避免一开始就陷入“客户有证,所以工厂无责”的结论。
截至2026年10月24日,本文商标实体规则采用2019年修正本。已公布的[2026年修订商标法](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6/26/art_95_206942.html)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处理跨期行为时需另核时间效力,不能提前套用新条号。
主要依据:[现行商标法](https://www.cnipa.gov.cn/art/2019/7/30/art_95_28179.html)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至五十七条;[商标法实施条例](https://www.cnipa.gov.cn/art/2015/9/14/art_96_28188.html)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刑法》](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第二百一十三至二百一十四条;[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4225.html)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