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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企业把检验报告交给公安后发现原件有误,应怎样说明而不破坏证据?

2026-10-24

发现已提交公安的检验报告有误,应保存原报告及交付记录,及时向承办机关说明具体疑点,并由有权出具报告的机构核查、更正或作出相应处理。不能自行改好再换回去,也不宜等机构愿意出新报告后才说明。更正应让人看清原来写了什么、为什么错、依据何在以及影响到哪里,而不是抹掉旧版本存在的事实。

把“发现错误”与“确认原因”分开记录

假设佛山一家建材企业提交了陶瓷砖检验报告,之后核对送样台账,发现报告中的批号与留样标签不一致。企业怀疑是录入错误,检验机构尚未核查。这是假设情形。此时可以说明发现了批号冲突,不能先断言检测结论仍然有效,更不能替机构解释成“无关紧要的笔误”。

发现时间、发现人员、所用比对材料都应保留。经办人是在提交前看到异常,还是提交后才收到检验机构通知,会影响对提交行为的理解。后来形成的情况说明应写实际制作日期,不要倒签成早已发现并报告。

应确认公安收到的到底是哪一份。纸质原件、扫描件、机构邮件附件和客户转发版本可能并不一致。根据报告编号、页数、签章、附件及提交清单核对,不能只说“上次交的那份报告错了”。如果错误只出现在企业自行转录的汇总表,应说明汇总表与机构原报告的区别,不应要求机构为企业的转录错误重出报告。

已经交出的原件由办案机关依法管理,企业不能自行取回涂改或抽换。手头仍有原件、复印件、电子文件的,应按现状保存;只能制作另行标注的核对副本,不在原件上划掉旧数值。原始邮件、下载记录和发送附件也应留存,避免新文件覆盖旧文件后无法说明交付经过。

文字勘误,不能替代检测过程的重新核查

2025年修订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允许机构对确需更正的文字错误,按照标准等规定更正并标注或说明。这是有条件的更正,不是企业可以自行修改报告的授权,也不是所有错误都可通过补一张说明解决。

如果姓名、地址或编号存在错字,仍应查是否影响检验对象的识别。编号差一位,有时确实只是录入问题,有时却对应另一批产品。应由送样委托、接收登记、样品流转、原始检验记录和报告签发资料共同回答,不能仅凭报告外观判断影响大小。

检测值、计量单位或结论出现变化,更要查变化从何而来。原始仪器数据准确、报告转录错误,与原始数据本身不存在或检验方法用错,不是一类问题。方法、项目、样品状态有问题时,是否需要重新检测、原结论还能否使用,应由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按适用规则处理,并接受办案机关审查。

该办法分别规定了不实报告与虚假报告的情形,二者不能被笼统称作笔误。未经检验、伪造原始记录、调换样品等问题,不会因新报告盖了章就变成一般文字更正。反过来,也不能仅因报告有错,就直接认定企业或检验人员故意造假。

对于企业自行送检,还应查送检样品的真实性与代表性。检验机构对样品所检项目负责,并不意味着报告当然代表企业全部库存。更正了报告批号,也不能跳过“实际送去的是哪件样品”这个问题。

让新旧材料能够相互对照

向检验机构提出核查时,应提供具体报告编号、错误位置、冲突材料及需要回答的问题,不提出“必须改成合格”之类结论要求。企业可以要求说明原始记录是否支持更正、哪些项目受到影响、为何采用这一处理方式,但不能替机构补造检测过程。

机构出具的更正文件应能识别对应旧报告,说明更正内容、依据、实际出具时间,以及原报告效力如何处理。原报告注明作废或被替代,并不意味着可以销毁案件中的旧件;它仍可能证明此前提交、使用及相关人员认识等事实。

企业另行制作的差异表,可以列出旧内容、新内容、机构说明及相关附件,但应明确它只是整理材料。差异表不替代机构正式文件,也不应把尚未确认的原因写成既定事实。原有不利数据与新出现的有利说明都要如实呈现,不能只交新结论而省去变化过程。

如果机构只打电话称“我们写错了”,应记录来电时间、人员身份和具体内容,继续索取可核验的正式说明。口头解释可以作为线索,不能自动证明错误已经排除。机构拒绝提供原始资料时,可将资料名称、保管人和相关线索交给办案机关,依法请求核查,而不是自行侵入系统取数。

提交说明后,还要确认案件中保留了什么

更正材料应交给有权办理案件的机关,通过其认可的渠道补充提交。企业可在说明中分别陈述报告取得经过、原先提交情况、异常发现过程及当前核查结果,并附相关材料目录。尚待机构确认的事项单列,避免为了凑成完整故事而推测责任人。

提交时记录日期、接收部门或人员、材料名称、版本及页数,并核实有无签收、接收记录或其他可追踪凭据。这里是留痕建议,不意味着每次主动补充材料都必然取得某种统一格式回执。通过电子渠道提交的,也应保留实际文件、发送状态和接收反馈,不能只保存空白发送页面。

如果案件已经移送,需核实当前承办机关及材料是否随案移交,不能仅因原承办人员口头知悉就认为后续机关已经收到。辩护律师可以结合所处程序阶段提出意见、申请核查相关材料;不能把“报告已更正”写成要求案件当然撤销的结论。

刑事诉讼法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证据。主动说明错误与毁灭、隐匿或伪造证据是不同的行为,不能因为怕解释而不纠错,也不能以纠错为名改变原始记录。错误是否影响案件认定、是否涉及相关人员责任,仍须结合证据性质、错误原因、主观认识和全案事实审查。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发现问题后,企业可以先把原报告、提交凭据和异常依据集中保管,再形成如实的发现记录,与承办机关及检验机构分别沟通。对依法扣押、封存的样品或资料,不擅自开封、替换或送去重检;需要进一步检验的,提出具体理由并依法办理。

向佛山刑事辩护律师说明这类问题时,最有用的不只是更正后的结论,而是两份版本为何不同、机构依据什么修改、办案机关实际收到什么。能够保留这些联系,才有条件把正常纠错与事后改造证据区分开。

主要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本](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5/art_bff8f35d8f114acca7643bddd77e9505.html)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至十五条;[刑事诉讼法](https://www.gjxfj.gov.cn/2018-10/26/c_139960140.htm)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报告作为何种证据使用及其证明力,应由办案机关依法审查,企业的更正说明不能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