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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刑案鉴定人曾为被害客户出过报价,既往业务关系是否足以要求回避?

2026-11-02

建材刑案中发现鉴定人曾给被害客户报价,可以据此提出具体核查线索,但仅有一张报价单,尚不能直接证明必须回避。应先确认报价者是否就是本案鉴定人,再查这次往来有没有形成实际利益、是否与案涉项目相关,以及是否属于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关系。提出回避、认定回避理由成立和排除已有鉴定意见,是需要分别说明的问题。

假设佛山一家建材企业收到涉及产品质量和损失的鉴定意见,发现签名人员曾参与客户另一个项目的咨询报价。企业担心对方维护老客户,家属则希望立即宣布整份报告无效。此时应保留报价邮件和附件,核清项目、参与人及后续成交情况。对关系的担忧需要转化为可核实的事实,不能只用“他们认识”解释全部技术分歧。

报价单上的名字,先与本案参与角色核对

报告上的鉴定人、机构业务联系人、收样人员和一般技术顾问,不一定是同一人。报价单可能由机构统一邮箱发送,署名者可能仅转发价目表,也可能亲自确定方案、签署合同并持续提供服务。应核姓名、单位、职责和实际参与,而不只是比较两份材料是否出现同一机构标识。

如果报价者并非本案鉴定人,还需查两者是否存在实际关联,例如报价者是否负责本案技术方案、参与关键检测或影响结论形成。不能因为不是同一签名人就停止核实,也不能把机构内所有人员都自动视为与客户有相同关系。回避申请应尽量指明具体人员及理由,不以“整家公司都回避”替代对现有参与情况的说明。

还应先识别报告性质。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企业自行采购的质量检测报告、客户用于索赔的维修报价,并非只因都盖了章就具有相同证据属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第一百四十七条涉及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鉴定及形成签名意见。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一百条针对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专门性问题报告,规定可以作为证据并参照鉴定意见规则审查。应核具体形成依据,不能把所有商业报告直接叫作司法鉴定。

从“出过价”继续查到利益和本案联系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以及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等回避情形;第三十二条将本章回避规定适用于鉴定人。既往报价应放在这些具体条件下判断,不是另有一项“曾报价一律回避”的规则。

一次公开询价、没有成交,和长期接受客户付费咨询,证明的关系强度不同。即使成交,也应看服务内容、金额、时间、是否仍有未结算利益,不能把正常专业服务直接等同于不公正。若目前仍依赖该客户的大额业务,或者客户明确将续单与本案鉴定结果联系,则需要进一步核实相关安排,而不宜只用“行业都认识”带过。

报价是否针对同一批建材、同一质量问题尤其重要。鉴定人此前参与过某个修复方案,现在又对方案必要性或损失数额作判断,可能涉及对自己先前工作的评价。应查其原先承担什么、是否需要对原意见负责、当前结论是否影响未付报酬或其他具体利益。这些联系不能只凭报价标题推断,应有完整委托、工作成果及结算资料支持。

另一方面,鉴定人熟悉相关材料和施工工艺,可能正是其专业能力来源。不能把“此前了解该项目”本身当作当然不适格,也不能要求申请人先证明结论已经造假,才允许提出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审查重点是法定回避条件及其事实基础,不是简单选择相信专业人员还是相信当事人。

本次费用也应核实际安排。依法接受鉴定委托并按规定收费,不当然意味着受某方收买。需要核委托主体、付款依据、收款对象,有无额外利益或与特定结论绑定的安排。提出具体疑问即可,不应在未经核实时公开指称个人收受贿赂,更不能以曝光隐私迫使对方退出。

申请回避时,把关系事实和所求处理写清

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回避,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可依法提出要求和申请复议。家属发现材料后,可以交给辩护人核对身份与程序,不宜将“我是公司同事”直接当作享有全部诉讼申请权的依据。

申请应明确被申请人的姓名、在本案的角色、具体往来时间、关系内容和可能影响公正的原因。附上来源可核的完整邮件、报价附件、实际合同或付款线索,对目前只能核实到报价而尚未知道是否成交的,明确写出这一限制,并提出希望依法调查的事项。材料缺口不应靠猜测补齐。

例如疑问可以指向:此前报价是否针对同一受损部位;相关修复费是否正被用于计算本案损失;本案鉴定人是否曾对客户承诺某一技术结论;尚未支付的报酬由谁决定。问题应服务于关系与公正性的审查,而不是列出一长串与案件无关的私人交往。

回避不宜被当作更换不满意结论的工具。即便申请成立,后续鉴定也可能得出相同或不同结果,仍须依据合格人员、可靠检材和规范方法形成意见。反过来,技术结论表面上合理,也不能当然免除对法定回避情形的审查。

报告已经出具,仍要分别提出证据异议

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七条明确要求审查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第九十八条规定,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相关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这里需要确认的是违反回避规定这一事实,不是只要当事人提交过申请,报告便自动失去效力。

如果往来尚不足以证明应当回避,企业仍可就检材来源、检测方法、鉴定范围、价格基准和计算过程提出独立意见。回避申请未获支持,不等于所有技术问题均已解决;反之,另找一家机构给出不同报价,也不能独自证明原鉴定人与客户存在法定利害关系。

对于金额争议,应注意旧报价是否被原样用作损失数额。报价可能包含可选升级、不同数量或尚未实施的修复,并不当然等于实际损失。提出这一问题时,说明哪一项数据进入了鉴定结论、计算依据哪里不一致。它属于内容和方法审查,可能与人员关系相关,但不能代替人员关系本身的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应说明需要补充什么、为何重新进行,而不承诺提出申请就一定获得新的鉴定。仅要求原人员解释报价来源,与主张其违反回避规定,所需处理也可能不同。

不同阶段,按相应程序提出并保存处理记录

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向当前办案机关提交具体申请和材料,核实受理、决定及反馈,不只给鉴定人个人发送一句“请你回避”。回避是否成立由法定程序处理,不是由被申请人自己承诺退出就完成全部证据处置。已经取得的报告如何审查,也应另行表达请求。

进入法院审理后,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被驳回时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同时明确:不属于刑诉法第二十九、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不得申请复议。不能把所有驳回都概括为没有救济,也不能忽略后一种例外。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还可依法申请鉴定人出庭、重新鉴定或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二、第一百九十七条要求法院依法判断是否有必要或是否同意,不是企业发出通知即产生必须到场的效果。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才涉及相应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则;存在不能抗拒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司法解释另有延期审理或重新鉴定的处理规定。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企业可以先由经办人保全原始往来,核对报价者和签名鉴定人,再将已经证实、仅有线索、尚待调取的事项分别交给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不要为了证明关系密切,截掉邮件中“未接受委托”的回复;也不要因为对方称只发过价格表,就遗漏实际后来签约或付款的材料。

提交意见时,分别列明回避理由和技术争点,并保留收件、决定、补充材料和复议的记录。需要核实未付费用,就指出合同和收款线索;认为同一修复方案影响鉴定公正,就说明鉴定人先前参与及当前评价之间的联系。这样才能让申请对应具体待决定事项,而不是要求鉴定人员私下改变结论。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5/art_48b3b0c3f954448e996602a71fc6f878.html)第二十九至三十二、第一百四十六至一百四十八、第一百九十二、第一百九十七条;2021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第三十八、第三十九、第九十七至一百条。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场景为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