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摘

如果确定马蓉劈腿宋喆,王宝强可以告他们重婚罪吗?

2016-08-15

娱乐圈的新闻本网律师本无兴趣八卦,但是当中牵扯的相关法律伦理方面的问题,也有众多朋友抱着好奇的心多方咨询,包括双方离婚是否能要求女方净身出户、二人关系如若是真的是否构成重婚罪等等。重婚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我们就援引本则未经证实的热点新闻给大家普及讲解一下重婚罪的相关法律问题:

事件回顾:

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发离婚声明,称“无法容忍恶意背叛婚姻、破坏家庭”。王宝强声明中指出:马蓉与我经纪人宋喆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伤害了婚姻、破坏了家庭,郑重决定解除我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同时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

疑问:

王宝强和马蓉为夫妻,宋喆和杨慧为夫妻。如果马蓉和宋喆出轨,则等于背叛了婚姻,那么是否构成重婚?

答疑: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重婚罪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重婚罪的成立。

回归到本次事件,从王宝强发表的声明来看,首先可以已知的就是马蓉与宋喆之间存在婚外的不正当两性关系,且综合该新闻的番外,假设其二人于事情曝光前已保持该关系相当长一段时间。那么,二人此类行为是否已构成了重婚罪犯罪呢?

答案是: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12.14法复〔1994〕10号)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回归的本次事件中,或许王宝强持有其妻子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证据,但是从目前已知的相关消息报导来看,并无证据显示马蓉或者宋喆二人在其各自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了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外,另外还有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的行为或者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外领取了结婚证。而且从二人的社会地位的特殊性来说,事情被曝光之前,二人也不大可能会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故从《刑法》的角度来看,本次事件对于当事人与婚内与二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仅仅能从道德上对二人的行为进行评判。本网律师认为,从目前已知的证据,在法律上并不足以认定二人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重婚罪。

律师点评:

对于行为人是否构成重婚罪,应当严格区别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婚外情、一夜情、婚内第三者、婚内私生子等对婚姻不忠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最重要的是是否为有配偶而重婚的(同时有两个结婚证),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对于此种情况之外就是有着婚姻关系的行为人是否与第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的名义对外共同生活,是否与他人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即其邻居、亲友等认为他们是夫妻或彼此以夫或妻相称。除此情况之外,不构成重婚罪。同时重婚罪实务中一般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原则上公安机关不会主动立案处理,原告一般需要自行搜证,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这一点也有别于一般刑事案件。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俗称为姘居。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修正后的婚姻法为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而新增加的禁止性规定。在适用这一禁止性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重婚系是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那些应由道德规范调整的通奸、婚外恋等行为相区别。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婚外恋则泛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通奸、婚外恋都属于有悖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一般由道德规范调整。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后果。婚姻法不但在总则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且还在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规定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