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摘

召回食品已由渠道拆包混放,无法核对批次时销毁费用怎样确认?

2026-09-16

召回食品已经拆包混放,销毁费用仍须逐项确认,不能直接按渠道报来的整仓数量由工厂全额承担。应先控制食品流向,利用内包装喷码、出入库记录和退货清单重建对应关系,再核定依法需要处置的范围、实际数量及合理单价。批次无法还原的部分,要说明为什么必须一并处理、是谁造成识别困难;费用争议不能成为拖延必要召回和处置的理由。

以佛山高明、三水食品饮料企业向珠三角经销仓供货为例,假设渠道为门店促销拆去纸箱,收到召回通知后又把多家门店退回的散瓶集中堆放。工厂通知召回的是某日生产的产品,仓库却提交全部散瓶的销毁报价。双方此时最需要核对的是:整仓里有多少属于召回范围,哪些仍能识别,哪些因混放产生了额外处理成本。

销毁前,先把无法核对的原因写清

外箱丢失不代表批次完全消失。瓶底、封口、袋身可能保留日期和生产线代码;门店退货订单、配送车次、托盘标签也可能把散货对应到原始发运记录。仓库应暂停继续拆包合堆,对各区域拍摄全景和标识细节,保留现有库存系统导出记录及修改日志。不要为方便对账,把不能确认的产品统一补填成召回批号。

建议现场清点时划分三组:可确认属于召回范围的食品、可确认不属于原召回范围的食品、现有材料无法判断的食品。这只是核对方法,不代表第二组即可放行。若开封、污染或者贮存异常已产生新的安全风险,还要另行评估。无法识别的一组应如实标注缺口,例如只剩日期没有线号、不同品牌散袋混装,不能笼统写成“全部过期”或“全部质量不合格”。

通知发出前后的行为也要分开查。正常销售拆箱未必违反合同,工厂自身喷码不清、发货记录缺失,也会造成追溯障碍。若召回通知已经明确要求分批封存,渠道仍将其他库存倒入同一周转箱,新增的识别和处置成本就有不同的责任基础。通知内容、收件人权限、签收时间和仓库操作时间,应放在同一张时间表中核对。

需要处理的范围,由安全事实决定

本文按2026年9月15日的现行规则讨论国内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召回处置。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2号公布的新《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不能提前套用其中条款评价当前操作。[新办法及施行日期](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6/art_d285e36b03ce4ce68832a098be50782f.html)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及处理义务,需要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提前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时间、地点。生产企业与渠道尚未谈妥谁付款,并不使这些法定义务暂停。应及时控制风险,同时保留核价和追偿所需材料。[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https://gxs.pingliang.gov.cn/zfxxgk/fdzdgknr/zcjd/sjzcjd/art/2025/art_c7c32dfcb9c14ca9acce3ed581b209b7.html)

召回也不表示每一件食品都只能销毁。现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三至二十七条区分补救、无害化处理和销毁;不能确定处置方式的,应组织相关专家评估并依评估意见处理。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销毁,不能为反复比价延误。标签问题的补救路径有食品安全和明示条件,不能用于已经腐败变质的产品。[现行办法处置章节](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26562ccb58894994a26544bb2c40930d.html)

假设混放货物中只有部分能核对到问题批次,剩余产品又无法可靠排除同类风险,扩大处理范围可能有必要。提出费用请求的一方应保留风险判断、识别尝试和方案选择的过程,解释为什么继续分拣不能安全解决。整仓销毁的安全必要性与整仓费用由谁承担,仍需分别审查,不能用处理范围直接推导赔偿范围。

一张销毁发票,补不齐数量与计费依据

销毁后食品实物消失,事后补证成本很高。具备安全操作条件时,可邀请工厂、渠道和处置服务方共同核对,清点单分别记载能确认的批次、暂不能确认的数量及各方异议。对方未到场,应保留通知及现场记录,不能把未到场写成默认认可。对依法必须立即处置的情形,取证安排应配合处置时限,不得为了等待签字拖延。

称重方式必须与报价口径一致。按吨计价时,记录毛重、托盘和周转箱等皮重,说明是否包含一次性包装;按件收费时,说明散瓶、整箱及不同容量如何换算。液体倒出后只称空瓶,或者将带托盘重量当作食品净重,都会使核算失真。处置前后磅单、装车记录、交接单及处理结果应能串到同一批货物,视频中仅出现一辆货车进出,无法说明车上具体处理了什么。

费用表可以按实际支出列明,不必全部合并成“销毁服务费”:

核对项目 应说明的事实 需要排除的问题
回收运输 起终点、车次、装载数量 同一车次既计回收运费又计销毁运费
分拣与清点 作业时间、人数、识别结果 把日常仓库人员全月成本都分摊进来
处置服务 重量口径、处理方式、单价和最低收费 按食品净重报价却按含托盘毛重结算
暂存保管 隔离日期、必要期限、占用范围 对未受影响的整仓长期收取费用

发票用于证明开票情况,还须结合合同、履行和支付材料核实是否真实发生相应服务。款项尚未支付的,应查是否已经形成确定的付款义务,不宜一概按未付款排除。紧急处置可能无法取得多家报价,可以用平日收费、服务方计价说明及紧急调车记录解释价格,不能只以缺少比价表否定全部必要费用。

现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要求如实记录召回和处置食品的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不少于两年。法律要求的记录之外,保存称重影像、清点异议和报价附件,能帮助企业说明费用形成过程。监管现场监督或收到报告,均不等于对企业之间的赔偿金额作出了确认。

混放增加的费用,要找到对应的违约或过错

工厂产品存在应负责的缺陷时,合理召回处置支出可能构成违约损失;渠道提出赔偿时,仍须将支出与工厂违约联系起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要求审查损失因果关系及订约时的可预见范围。合同约定由工厂承担召回费用的,还要核对覆盖哪些项目、是否包括渠道自行扩大范围的处置,不能只摘取“承担全部费用”几个字。[民法典违约责任章节](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3181.html)

对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依第五百九十一条不能请求赔偿;对方对损失发生有过错的,第五百九十二条允许减少相应赔偿。应用到拆包混放,需要证明原本可以识别或隔离的货物,因具体操作变得无法区分,实际增加了多少分拣、运输或处置支出。仅证明渠道仓库凌乱,不足以算出应扣减的金额。

例如,原召回产品本来需要一车运输,混入其他货物后增加第二车。核算时应区分原有一车费用与额外运输,并查明新增货物是否因另一安全原因本就需要处置。双方都有记录缺失时,也不能机械对半分担,应分别说明缺失记录如何影响识别和处理。工厂对确认部分及时核价,争议部分单列原因、待补材料和复核期限,有助于避免将整笔召回费用长期搁置。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食品工厂签认渠道销毁费用前,建议由质量人员核查处理必要性,仓储人员核实批次和称重,财务人员核对计价及付款义务,再形成共同确认记录。对于高明、三水企业通过经销仓分销的业务,应把门店退货信息保留到仓库清点环节,避免只留经销商汇总数字。若销毁迫近,优先完成安全处置所需报告,并把现场货物、重量、交接和争议说明关联保存;不要在未核清数量时签署无保留的整仓结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