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摘

瓷砖货款由实际施工人确认数量,总包拒绝盖章时债权怎样补强?

2026-09-16

施工人签字确认瓷砖数量,能够成为证明交货的材料;要向总包追收货款,还需证明总包是买受人,或者存在使采购行为对总包发生效力的代理、追认等依据。总包拒绝在对账单上盖章,不会自动消除已经成立的债务;仅凭瓷砖进入其承建项目,也不足以认定其承担采购价款。供货商应把采购身份与供货账目分别补齐,再确定催收对象。

一张签收单,先核对它实际确认了什么

假设禅城一家陶瓷供货企业分批向珠三角某工地送砖,实际组织施工的人签下每车数量,月底又签了一张汇总表。供应商拿表找总包盖章,总包回复“材料由施工班组自己购买”。这个回复把争议引向了采购主体和签收人的身份,需要回查订货资料。

查看汇总表时,要逐项辨认抬头、供货单位、项目名称、签字栏和备注。“收货数量核实”只处理了其中一个事实;单价、付款日、买受人名称以及签字身份仍可能空缺。即使表上预印了总包名称,也应查明名称由谁填写、签字人是否认可其含义,不能让供应商自己制作的抬头代替采购授权。

没有盖章的正式合同,并不意味着货款无法主张。现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允许结合送收货凭证及交易过程判断买卖关系。对供应商而言,报价发给谁、谁答复成交、谁要求追加同一色号、历史对账向谁发送,均有助于还原订货过程。只有一张收货单时,应补这些前后材料,而非反复要求收货人再签相同内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https://cicc.court.gov.cn/html/1/380/385/12840.html)

追收总包之前,查明施工人的采购权限

如果采购合同已经明确由总包订立,总包又指定施工人收货,争议重点在交付是否符合指定安排。应保留总包发出的收货通知、指定人员名单、订单编号和后续回复。施工人未获议价权限,不妨碍其在获准范围内签收;反过来,收货授权也不自然涵盖新增采购、修改单价或承认全部欠款的权限。

如果订货者以总包名义洽谈,却没有明确采购合同,就需要审查其授权来源。承担总包工作任务的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采购,与独立承包班组自行备料,事实基础不同。不能因为对方常驻工地、戴着项目安全帽,便省去对采购身份的核实。《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分别规定委托代理和职务行为的效力;没有相应权限时,还要审查追认或表见代理条件。[民法典代理规则](https://www.mee.gov.cn/home/ztbd/2022/sthjpf/fgbzjd/202405/t20240513_1073122.shtml)

针对借用资质的采购,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五条已有专门规定:借用资质者以出借资质企业名义购买建筑材料,符合表见代理条件的,材料商请求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可以获得支持。这一规定仍要求审查表见代理,不能简化为“挂靠采购一律由总包买单”。[建工解释(二)第五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504221.html)

供应商应把签约、供货前看到的授权外观单独保存,例如施工企业出具的采购联系函、经核实的项目采购人员介绍、此前同一人员订货后公司按单结算的资料。对方只口头自称代表总包,或者供应商已经收到总包明确否认授权的通知,仍继续依赖原说法供货,论证其有理由相信代理权存在就会遇到障碍。事后取得的材料可以帮助证明以前发生的事实,但不能把事后才出现的授权外观倒写成订货时已经知悉。

总包曾经支付过一笔款,也要核对这笔钱的性质。《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处理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约后的履行或受领与追认问题。付款附言写明本公司某订单货款,与按施工人指示从应付工程款中代扣代付,证明方向不同。应一起查看付款申请、代付指令、扣款结算和收款回复;仅凭付款账户名称便认定全部后续采购均获追认,依据不足。

数量确定后,把瓷砖账目算到具体批次

确定谁承担债务,还要能解释欠多少。工程瓷砖按箱送货、按平方米计价时,规格不同会改变每箱面积。汇总表只有总箱数,缺少规格及换算依据,不能直接乘一个统一单价。财务可把每车签收单与装车明细对应,按型号、规格、色号分列数量,再核对报价确认和追加订单。

退补货尤其容易使账面虚增。因破损而补送的同规格产品,如果属于无偿更换,就不应和新增采购重复收费;客户另行增加铺贴面积而补订的产品,则应保存追加数量和价格的确认。退回仓库的砖,核对收回日期、数量、退货原因及双方是否同意冲减货款。施工人的汇总签名若形成在退货之前,还要说明后续调整。

以对账演示为例,某规格累计实收一千平方米,双方确认其中五十平方米已退回,余下按每平方米六十元结算,且已支付两万元、不另计其他费用,则未付本金为三万七千元。若所谓五十平方米只是客户提出退货、货仍留在现场,能否扣除就需要核实退货合意及履行情况,不能直接照搬这个算式。

把无争议金额与尚待核对金额分别列示,可以减少催收时整体被否认的范围。对施工人签认的单价,如其仅受托收货而无定价权限,应另找真正买受人的报价回复。财务内部账面、发票抬头与工地签收资料相互印证时更有意义,任一份材料有缺口,都应明确写出缺少的对应证据。

总包拒绝盖章后,书面核对要问到争议处

发给总包的材料,应附具体订单、签收清单和已付明细,请其说明否认的是采购关系、人员权限、某批数量,还是结算金额。对方只说“等项目结算”,也要核实这是对付款义务的答复,还是转达施工人的付款计划。保留完整沟通,不能只截取对己方有利的半句话。

同时向实际施工人核实:其当初是以个人名义购买,还是依哪份指令代表企业采购;签字时确认的是实收数量还是结算债务。补充说明应写真实形成日期并关联原订单。不要把原签收单上的个人姓名改成公司名称,也不要让施工人倒签一份从未存在的总包授权书。新增的确认文件若涉及付款承诺,还要进一步核查承诺人的身份、权限和所承担的债务范围。

付款期限按材料买卖约定核对。《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要求按约定时间付款;未约定且按补充规则仍无法确定的,适用收货或收到提货单证时付款的规则。总包与施工人之间尚未完成工程结算,本身不足以改写供应商的采购账期。若材料合同确有另行约定,则须审查该条款的内容和效力,不能跳过它直接计算逾期金额。

诉前检查应落到三个结果:能够证明的买受人是谁、每笔到期本金是多少、目前还缺哪项授权或交付材料。对于总包只是代付款人的证据组合,应优先围绕实际采购人的债务取证;存在总包订约、有效代理或追认资料时,再针对总包组织主张。多个主体参与不等于均负连带责任,列被告和提出责任请求应有各自依据。

材料供应商也不能仅凭“实际施工人”几个字套用工程款追收规则。2026年《建工解释(二)》已对相关责任路径作出新规定,不能继续把旧《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当成材料商向发包人追款的直接依据。新解释第二十三条明确其适用于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旧解释与其不一致时以新解释为准。处理既往交易或已在审案件,应核对案件性质、受理时间和具体规则。本文讨论纯粹供货;如果合同还包含安装施工,应另行核查合同性质及对应请求。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负责工地货款的业务与财务,可先挑出一笔“总包已付款”的订单,核对订货人、签收人、付款附言及总包结算记录,再与尚未付款的订单比较:采购方式、人员权限是否相同,还是后来已经改为班组自行购买。这项核对有助于决定应补采购授权,还是应向个人采购方确认欠款,避免把所有批次混成一个未经证明的公司债务。

保留数量签认原件的同时,应向有责任依据的义务人提出明确付款请求并留存到达证据。仅与收货人核对数量,未必构成对真正债务人的有效催收;诉讼时效是否中断需结合《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审查。不要把追款时间全部耗在等待一枚印章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