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摘

汽配供应商被扣年度质量准备金,车型停产后余额何时应当返还?

2026-09-16

车型停产后,汽配供应商能否收回年度质量准备金,要看约定的返还条件是否满足,不能只凭停产通知要求全部退还。已经到期且没有合法扣减依据的余额,应当追收;仍处于有效保证期限内的部分,需要另行核算。财务应先找齐扣款明细、质量协议和最后交货记录,确定哪些批次已到返还日,再核对客户提出的索赔。

年度扣留只是记账周期,先找资金归谁、由谁返还

假设南海一家零部件厂通过一级供应商向三水某装配项目供货,每年结算时被扣下一笔质量准备金。车型结束量产后,一级供应商称售后风险尚未结束,账上资金继续留存;与此同时,零部件厂仍接到少量维修配件订单。这是用于说明尾期结算的假设交易,不指向某家企业的实际纠纷。

这笔钱有可能是已确认货款中暂时扣留的部分,也可能是另行缴纳的履约担保资金。前一种要把发票、货款结算单与实付款对起来,证明货款形成及少付金额;后一种需查交款凭证、保证用途和返还约定。如果只是买方在自身账上计提预计维修费用,没有扣供应商货款、也没有接收供应商资金,供应商便不能直接把该会计科目余额当作自己的债权。

年度对账确认了扣留数额,并不必然确认返还期限。“每年按结算额扣留”回答的是扣多少、何时扣,未必回答何时退。应继续读取质量附件、项目退出协议和往年释放记录,找出双方实际采用的结算办法。若准备金混有不同车型、不同零件甚至不同合同,先拆开归属,再讨论一个停产通知能影响哪部分钱。

追收对象也要沿合同核实。假设交易中由一级供应商扣款并承担返还义务,不能因整车品牌宣布停产,就直接要求品牌方偿还这笔资金。品牌方、采购公司与结算中心的名称可能同时出现在材料中,要求谁付款,应有其承担债务的协议或其他依据。

停产、最后交货和保修结束,需要分别落到日期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要求按约履行;第五百六十七条明确,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结算和清理条款仍有效。由此判断,即使供货合作已经结束,原先有效的尾期清算安排仍需执行,停产本身不会抹去它。[民法典官方文本](https://gd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573d6ef5018b46b6a4e1f31ca085a710.html)

返还约定不同,清理方法会有明显区别:

  • 约定次年固定月份清算上一年度扣款的,查该年度是否满足清算及释放条件,不能自行改为全部车辆报废后再退。
  • 约定每批零件交货后经过一定保证期限释放的,逐批核对签收日期与期限;最后一批尚未到期,不表示前几批都应继续留存。
  • 约定与对应整车销售后的保修期间衔接的,需核实条款适用范围、装车对应关系和实际起算资料,不能用停产日期代替销售日期。

第三种安排尤其考验证据。零件供应商掌握出货批次,车辆销售及维修资料却可能由客户控制。企业可按零件号和批次请求客户提供能够验证起算日的对应记录,对无关个人信息作必要遮蔽。第五百零九条规定的协助义务,可支持结合合同目的提出合理核账要求;是否以及在何范围提供资料,还需结合约定及资料关联性判断。进入争议程序后,可依法申请调取相关证据。

停产后的售后件订单也应单独核对。新交付的维修件可能产生新的保证义务,但是否延长全部旧准备金的留存,要看双方有没有有效的统一担保安排。不能只因仍有一张售后订单,就把多年前的到期余额重新滚入新周期。相反,合同确实将同一项目全周期质量责任纳入同一笔保证金的,也不能擅自按单批释放,需先审查该条款的内容与效力。

只写“质量风险消除后退还”,如何把期限说清

含糊的返还文字会让双方对起算日产生不同理解。供应商可以先提出补充结算方案,列明各批次的交货日、原扣款、已发生索赔及建议释放时间。《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可通过补充协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不明内容。双方过去连续数年采用的返还做法,可能有解释价值,应保留相应对账及付款记录。

依这些方法仍无法确定履行期限时,才涉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债权人可请求履行,并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供应商不宜仅写“收到函后当天全退”,应说明为什么该余额已有返还基础、为何现有条款无法确定日期,并为核账和付款留出与资料数量相称的时间。这条规则也不能用来跳过合同中已经明确、有效且尚未届满的保证期限。

质量责任与留存资金的期限还须区分。《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中的二年涉及未约定检验期限时的质量通知规则,且有质量保证期以及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瑕疵等例外。它没有规定所有汽配准备金扣满两年就应退还。返还条件满足,也不代表依法或依约尚存的质量责任随之消失;可以结清到期资金,同时保留特定质量事项的后续处理。

客户提出索赔,哪些金额能从余额里扣

先让索赔落实到零件、故障和费用。维修工单应能对应供应商批次;失效分析需说明是零件制造问题,还是装配、存放、使用等原因;费用凭证要拆出配件、工时、运输等项目,并核对责任分配条款。只有“整车项目预估还有售后支出”的说明,尚不足以证明供应商已负担同额赔偿债务。

客户按合同扣减的,要查扣款授权、触发条件及提出异议的程序。客户主张法定抵销的,则按《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审查互负债务、用于抵销的对方债务到期、标的种类品质相同及无禁止抵销情形,并核实通知到达。无需把所有争议都预先取得生效判决才讨论抵销,但客户仍须证明其索赔成立,不能单凭一张内部估算单冲销供应商的全部余额。

例如,假设账面留存三十万元,其中二十万元已满足释放条件,十万元还未到期;已到期部分中有双方确认、依约可扣的维修款两万元,另有三万元索赔尚待查明。供应商可把十八万元列为到期扣减确认款后的请求金额,同时单列三万元争议及自己的异议依据。若双方先行释放十五万元,文件需说明这只是无争议部分付款,三万元继续核查,不应被写成供应商已认可索赔或放弃余额。数字仅演示分账,不构成固定的扣留比例。

大型客户与中小供应商交易,还要核对到期核退规则

现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适用该条例,需要核实采购方和供应商的主体条件,企业规模按订立合同时确定,不能仅凭采购方品牌知名就认定其属于大型企业。本节针对符合条例范围的交易;历史扣款还应核对订约、扣留和履行时间,不把新规定机械用于已经完成的旧行为。[工信部公布的现行条例](https://www.miit.gov.cn/jgsj/zfs/xzfg/art/2025/art_d9b6cd05f3734869aa34caff247089ff.html)

依条例第十三条,保证期限届满后,应依法或依约及时核算并退还保证金;第十四条限制以内部付款流程等理由拖延;第十五条要求部分争议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时,及时支付无争议部分。若采购方要求无限期等待尾期审核,供应商应把到期批次、审核所缺材料及无争议金额列明,要求明确处理。

同一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限制保证金种类的规定针对工程建设,不能据此认定汽配购销中的所有质量准备金一概违法。对本笔扣款是否具有保证金性质、具体条件是否合理,仍要依据交易内容审查。符合主体条件且准备金已经到期的,可以依法提出投诉;返还本金和争议索赔的最终处理,仍可依合同及证据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解决。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佛山汽配与新能源配套企业清理停产项目时,可由质量工程师和财务共同核对一张批次表:财务填扣留与返还金额,质量人员填故障归属、通知日期和索赔进展。不要让“项目未关闭”这个系统状态替代逐笔判断,也不要因收到部分退款就直接签署所有质量费用已经确认的总清算单。

准备发出追款函的负责人,应附上返还时间表,明确要求付款的合同主体、到期净额和争议项目。对已经到期而拒付的金钱债务,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请求支付,并核对有效的争议解决约定。继续供应维修件时,另写清新订单保证金安排,避免新订单的结算文件再次延长旧批次资金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