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摘

铝材厂家胜诉后同意以机器折价执行,机器未交付时原执行案件应怎样保留?

2026-10-24

胜诉后同意以机器抵债,如果只是达成执行和解而设备尚未按约交付,铝材厂家应先核交付期限及原案状态,避免提前确认全部履行完毕。可以依法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评估中止执行及保留查封的安排;对方到期不履行时,再审查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条件。已经依法作出以物抵债裁定的,则须按裁定内容及效力另行判断。

签的是和解协议,还是已经收到抵债裁定

假设南海一家铝型材厂家取得货款胜诉判决,客户在执行阶段提出,用一台加工机器折抵欠款,承诺月底拆装交机。双方确认折价后,客户要求厂家先向法院出具结清说明,称这样才能安排搬运。此时应查看机器权属及实际履行条件,不能把同意折价直接写成已经收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允许当事人依法改变履行标的、期限和方式等内容。但第六条同时规定,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协议约定由现金清偿改成机器交付,和法院依合法执行程序作出的抵债裁定,是需要分开的文件。

如果案卷里已经有正式的以物抵债裁定,应核裁定依据、送达和财产交付事项,向执行法院明确后续移交程序及异议救济。不能因为机器还没搬到厂家,就当然要求再执行同一笔全部货款。本文后续处理的是执行和解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情形,不能直接套用于已完成司法抵债的案件。

把抵债完成的节点写到设备和交付条件上

和解前应取得设备清单,至少核对名称、型号、出厂编号、所在位置、现占有人和权利负担。机器归第三方或已经为他人融资担保的,债务人单独承诺交机,可能无法实现预定的抵债目的。拆卸、运输、安装所需的第三方配合,也应核清是否具备条件。

协议中可以明确,设备达到约定的权属、交付和验收条件后,按确定金额冲抵原债;部分履行如何抵扣、剩余货款如何支付,应有对应规则。若约定折价以设备具备特定性能为前提,就列明检测方式和问题记录程序,不宜只写双方认可机器现状,却在交机时才提出全新验收要求。

签订协议、交钥匙、出具发票和完成实际交付可能发生在不同日期。双方可以依法安排交付方式,但债权人应理解每一步的后果,尤其避免在设备仍无法控制时先签已经接收且全部结清的文件。对债务减免的安排,说明是签字即减免,还是以按期完整履行为条件;文字含糊会影响违约后的争议范围。

中止执行与解除查封,应分别考虑

执行和解提交法院后,符合规定第二条列明的情形,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共同提交书面协议,或者一方提交而其他当事人认可,都有相应规则;口头和解也应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留存向法院提交协议及法院处理结果,能够证明原案具体停在哪一步。

中止之后是否解除已有查封,应另外判断。第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可以准许。这意味着签了和解协议,不需要同时无条件放弃所有控制措施。对确因交机需要调整某项查封的,应向法院说明理由和替代保障,不能私下处置已受控制的设备。

厂家还应关注查封、冻结的到期日,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必要的续行申请。和解文本写保留查封,不会代替法院依法办理措施及续期。撤回执行申请、放弃部分请求、确认履行完毕,也各有不同法律后果,应核具体文书后再签,不用一句暂时结案概括全部操作。

交机期限届满,按履行情况选择救济

对方到期没有交付机器,先保存到期日、催告、回复和交接现场记录,并核实是否存在双方后来同意延期的证据。按照执行和解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起诉。希望继续追原判决款项,和希望取得约定机器,所选路径不同。

恢复并非只要申请就获准。第十一条规定,和解已经履行完毕、约定期限尚未届至或条件尚未成就、对方正在按约履行等情形,可能不予恢复;期限未到的分支,还保留符合民法典预期违约规则的例外。厂家不能一边同意月底交机,一边在无提前违约依据时要求立即恢复全额执行。

已经履行的部分应依法扣除。例如,客户已支付一部分现金,或者已有部分设备依约抵债,就不能在恢复申请中省略这些情况。可以附原判决债务、实际履行凭证与拟扣减说明;具体哪些费用、利息仍应计算,则结合判决及和解内容核定,避免重复受偿。

选择履行和解协议之诉时,还要注意程序衔接。第十三条规定,恢复执行后,法院不受理就履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第十四条规定,履行之诉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文书执行,原查封等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保全。两条路径应先评估再选择,不能当成同时获得两份全额清偿的办法。

申请恢复也有期间要求。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中止、中断按有关规则处理;执行和解规定明确,不履行和解时,恢复申请期间自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协议多次变更或有分期安排的,应保留每次变更材料并专门核算,别因持续商谈而放任期限经过。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建议广东佛山的铝材厂家,把设备交接单和法院结案说明分开准备。交接单如实记录机器到达、权属文件、性能核验及欠缺事项;结案意见则应与实际完成的抵债范围一致。机器还在客户厂里且交付条件未落实时,先向执行法院说明真实进度,再决定中止、调整措施或恢复执行,避免用提前签署的结清文件增加争议。

依据见[2020年修正的执行和解规定第一至六条、第八至十七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661.html)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条(2023年修正)](https://www.gzhzcourt.gov.cn/upload/editor/file/2025/08/04/638898973143632812105463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