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款调解后客户要求改由股东付款,能否只凭双方申请变更原执行依据?
2026-10-24
建材货款在法院调解结案后,供应商可能遇到这样的提议:“公司账户暂时不方便,改由股东个人付,双方给法院写个申请,把名字换一下。”这听起来像调整收款办法,实际可能改变谁负债、能执行谁的财产,以及公司是否还要还钱。
生效调解书确定公司付款,不能只凭供应商与公司事后的共同申请,就把原执行依据中的债务人改成股东。 新的付款安排可以依法达成,但股东必须有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实体责任和执行程序条件也要分别满足。符合执行中第三人书面承诺等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这与重新改写原调解书不是一回事。
先看股东责任是原来漏写,还是后来新增
应当调出调解书、原调解协议及笔录,确认当时究竟约定了什么。股东若只是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不能单凭该签名认为其同时以个人财产承诺还款。公司提出“老板来付”,也不能替老板个人作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如果原调解协议本来就约定股东责任,调解书却与原意不一致,民事调解规定第十三条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由法院审查后依法裁定补正相关内容。这里的依据是原有合意,不能把它缩窄成只能改错别字;同样,也不能把事后新谈成的付款安排伪装成原来已经约定。
假设原协议和调解书都写“甲建材采购公司支付货款”,股东当时没有作出个人承诺,半年后才提出由其分期清偿,这属于新的安排。供应商与公司共同说“我们现在都同意”,不足以证明当初调解书写错了,更不足以替未签署的股东设定债务。
“由股东付款”至少要拆成四种意思
只是代付。 供应商接受股东转账,收据注明冲抵公司的某期建材款,通常首先解决的是履行方式。《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约定由第三人履行而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仍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不能仅因股东付过一笔,就认为公司退出、股东承接全部余款。
加入债务。 股东明确愿意在一定范围内与公司共同清偿,需按第五百五十二条核查加入表示、通知及债权人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加入原则上增加承担者,不是释放公司。实体上成立加入,也不意味着拿私下协议就可以直接查封股东个人财产。
转移债务并让公司退出。 第五百五十一条要求债务转移经债权人同意。供应商必须判断自己究竟是接受多一个还款来源,还是接受少一个债务人。仅同意股东付款,不宜含糊地写成“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涉及免责转移的真实合意及效力,会影响后续向公司主张,不能一边签免责,一边以为旧调解书永远不受影响。
提供保证。 股东说“公司不付时我负责”,也可能是保证安排,须按真实文字、条件及担保规则审查。尤其在执行和解中,保证与直接承诺代履行的程序要求不同,不能统一写成“追加股东即可”。本文讨论的是新付款安排,不以股东身份本身推定其对公司全部欠款负责。
进入执行以后,有明确的承诺追加入口
现行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条路径需要同时核对执行阶段、向执行法院作出的书面承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以及承诺指向的债务范围。它不是“股东是老板”的例外待遇,也不是公司和供应商两方签字就能替代的手续。
如选择这一路径,应由愿意承担责任的股东以个人身份向执行法院提交明确书面承诺,写清对应调解书和执行案号、未清偿债务、本人承担的金额与范围。供应商再向执行法院提交变更或追加申请和证据,说明请求及法律依据。原公司是否保留、为何申请追加而非替换,也应与三方真实约定一致。
第二十八条要求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由执行法院依法审查作出裁定;不符合条件的,不能仅凭当事人希望尽快收款就省去程序。股东只在私人聊天中表示“我想办法”,或者在公司签章栏以负责人身份签字,都不能直接当成已经向执行法院作出个人承担债务的书面承诺。
即使承诺真实,也只在承诺范围内审查责任。原欠款八十万元,股东明确只承诺代履行其中三十万元,不能把其责任写成八十万元加全部费用。双方应核对三十万元是本金限额,还是含利息费用的总限额,避免申请书比承诺书多出一层责任。
达成执行和解,不等于得到一份新的可执行调解书
执行和解规定第一条允许当事人依法协商变更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因此,问题不在于生效后完全不能协商,而在于新协议如何生效、如何进入执行程序,以及违约后走哪条救济路径。
各方共同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或一方提交、其他方认可等符合第二条的情况,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不等于公司已经免责,也不等于股东已经成为可直接执行的对象。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是另一项需要慎重评估的动作,不能把“暂缓催款”理解成必须撤掉全部财产控制。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依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前仍要审查第十一条规定的恢复条件、履行期限和实际付款状态;已经全部履行、期限未到等情形,不能简单要求恢复。对已经明确同意的原债减免、债务转移或其他新约定,也应如实提交法院,不宜承诺“无论新协议怎样写,都能直接回头执行公司”。
依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的履行和解协议之诉,法院不予受理;若执行法院先受理该履行之诉,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文书的执行,原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两条路径不能用于重复收款。恢复后已经履行的部分应依法扣除。例如仅为说明余额,原本金八十万元,股东已明确代付本金十万元,未另有本金调整的,剩余本金应按七十万元核对;利息、费用另按适用依据和清偿顺序计算,不应把十万元既算已收又继续申请执行。
若股东提供的是执行和解担保,第十八条另有条件:和解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恢复原文书执行后,才可依申请及担保条款依法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财产。不能拿一份普通保证书就当成这些条件全部具备。
签字前,把公司是否退出写清楚
供应商最需要警惕的,不是钱从谁的账户转来,而是在尚未收到钱时,是否先交出了对原公司的追偿基础。
若真实目的只是增加还款来源,应明确股东承诺范围、公司原有责任的保留、任何一方付款如何冲抵同一债务,不要同时夹入“原调解债务已结清”“双方再无争议”等与实际回款不符的文字。如果确实愿意接受公司退出,就应评估股东履行能力、担保及可能的执行方式,不能只保留一句“原调解书有效”来掩盖免责条款的冲突。
签约人身份也要分开。公司盖章代表公司的意思,股东个人签名代表其本人的意思;同一个人兼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明确分别以何种身份承担何种责任。不要让一处签名同时承担几种不同含义,再留给法院猜测。
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先确认调解书已生效、履行期限和未付余额,依法申请执行或者另行安排具有相应法律效果的增信措施。不能提前套用“执行过程中”的第三人承诺规则,也不要因正在协商而忘记申请执行期间。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付款来源增加,不应变成责任来源减少
佛山陶瓷、石材及其他建材供货常有多批送货、多次结算。调解后再谈股东付款,应先按调解书核算未清本金、已付款和条件性优惠,不要把旧交易中的退货折让又无条件扣减一次。每一笔股东付款都标明对应债务,避免与其本人另一笔买卖款混在一起。
向法院递交材料时,可把原调解书、新安排、股东个人承诺、付款流水及拟申请事项分开编目。即使原双方同意,法院仍须审查第三人的意思、责任范围和法定程序条件。希望股东共同承担责任,就应把原公司责任保留和新增责任写清;愿意让公司退出,则应在了解后果的基础上决定,不能靠模糊措辞完成。
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五百五十一条及第五百五十二条](https://www.cac.gov.cn/2020-06/01/c_15925617772683192.htm);[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https://gw.nscourt.gov.cn/nscourt/wzsy/swgk/sfwj/content/post_1473242.html);[执行和解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661.html)。
孟翔律师主要执业于广东佛山,现任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电话及微信:139232020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