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摘

器械公司破产后维保费被卖给第三人,受让人追款时还要接续未完成维保吗?

2026-10-24

设想一项发生在佛山门诊的维保争议:设备维保还剩半年,原服务商却进入破产程序。随后,第三人拿着债权转让通知催缴全年尾款,表示自己只买欠款,不负责派工程师。门诊则认为,既然要收维保费,就应先把剩下的保养做完。双方争执中,设备下次校准日期已经临近。

单纯受让维保费债权,不会当然使受让人成为新的维保服务商;但受让人取得的也不是一笔脱离原合同、无须审查服务完成情况的钱。 客户对原服务商享有的合法抗辩,可以依法向受让人提出。能否直接要求受让人接续服务,要另查其是否有效承接合同义务、作出相应承诺;应付多少,则取决于收费条件、实际履行和破产程序中的合同处理。

转让清单上的“维保费”,对应哪一种权利

应先将原合同、管理人的债权处置文件、受让协议中相关条款及转让通知对起来。写着某年度应收款,并不能代替年度服务已经完成的证据;写着债权本金,也不代表尚未满足条件的费用已经成熟。

如果交易仅转让收费债权,通常不以客户同意为前提,但仍须核对可转让性和通知对客户的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区分了这些问题。客户签收通知,也不宜直接解释成同意更换维保主体,或者承认全部欠款没有异议。

若实际安排是把剩余维保义务与收费权一并交给新公司,第五百五十五条要求经合同对方同意。单独转移服务债务,也涉及第五百五十一条的同意规则。受让人是否另外向客户承诺承担服务,应依具体文件和沟通内容判断,不能只看竞买成交确认书的名称。

例如,受让人承诺负责剩余两次校准并由客户接受,与受让人仅介绍一家维修单位,法律意义并不相同。实际到场一次也要核清身份:是代原服务商完成工单,还是依据新约定独立承担后续义务。不要把每次现场配合都解释成接管全部年度服务。

管理人是否决定继续履行,必须先问清

服务商破产不等于每份维保合同立即全部终止。《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针对的是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

这条规则有明确时间:管理人自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对方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视为解除。时间起点不是新闻报道破产的日期,也不是债权拍卖成交日。客户应向管理人发送针对具体维保合同的书面催告,列明设备、剩余服务和费用状态,并保留收件凭证。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客户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视为解除。这里的担保针对继续履行,不是要求债权受让人无条件替破产公司担保。客户已经付清全部费用的情形,也不能不加区分地套用“双务均未履行完毕”的前提。

收费债权卖出去了,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仍应单独查证。不能仅凭“已经处置应收款”推导出服务已解除,也不能反过来认为受让人既已付出竞买价,就必须接续原公司的工程师和备件安排。

全年报价不能只按剩余月份做减法

一份维保合同可能同时包括定期巡检、故障响应、备件更换和全年待命保障。每项义务的对价并不一定平均分布。假设年费十二万元,服务进行三个月后中断,并不当然只应付三万元;同样,做过一次保养,也不能据此证明全年十二万元全部应收。这只是计算思路示例,不是任何行业的统一结算标准。

核算时宜逐项对应:

收费项目 应核对的履行材料 不能直接得出的结论
定期检查、校准 设备编号、计划日期、工单、检测结果及签认范围 签了进场单就等于所有项目合格
故障响应保障 报修时间、响应记录、停机及恢复情况 没有发生故障就完全没有服务价值
备件费用 是否包料、实际领用、更换和旧件交接 合同列有备件就已经全部交付
全年持续保障 值守能力、约定服务期限、可提供服务的证明 收费权已转让就能视为全年完成

付款先后也很重要。约定先验收后付款,与约定年度开始时预付,不能使用同一种拒付理由。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第五百二十六条分别处理同时履行和先后履行的抗辩。服务未完成、质量不合约定,应说明对应哪一期、哪一项收费以及拒绝履行的相应范围,不能把某台设备的一次漏检扩大成所有设备全年费用一律不付。

应先付款的客户如依据履约能力恶化中止付款,须满足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五百二十八条的证据及通知要求;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则应恢复履行。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待履行合同,还须结合管理人依第十八条作出的选择处理,不宜只发一句“破产了所以不付”。

抗辩能对新债权人提出,赔偿却不当然由他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保留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受让人催款时,客户可以具体说明费用尚未达到支付条件、相关服务未完成,或者原结算中已经扣减、已付款项未被扣除,并提交原始合同及履行材料。受让人只与管理人约定“瑕疵风险自担”,不会因此消灭客户原有的抗辩。

但“这部分不该付”与“你应赔我的停机损失”不是同一个请求。受让人仅取得收费权、没有另行承担服务义务或相关责任时,客户不能仅因其催款,就让其赔偿原服务商全部违约损失。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三条情形的合同解除损害赔偿请求,应依破产法院公告确定的申报期限,向管理人提交金额、计算依据及证据;其他退款、损失请求也要区分其依据和形成时点。

客户另请单位检修产生的费用,同样不能见到发票就直接抵掉尾款。要证明原服务商应承担该项责任、替代服务确有必要、费用合理,并识别是否包含新增设备或升级项目。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应审查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的两类条件,包括债权到期先后或者是否基于同一合同产生。涉及破产抵销的,还要核对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特别限制,不能在破产受理后收购他人债权再当然拿来冲抵自己欠付的维保费。

对受让人提起的付款诉讼,客户应向审理该案的法院提交分项抗辩与证据,指出不认可金额、依据和计算过程。向管理人申报损害赔偿,并不自动中止该付款案件,也不等于法院已经认可可以抵销。两处材料中对服务期间、既付费用和损失的陈述必须一致。

设备安全不能等费用争议解决后再安排

债权受让人不当然负责维修,并不意味着医疗机构可以把设备维护责任一并搁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要求使用单位按说明书开展所需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器械逐台建立使用档案。

第五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其他负责产品质量的机构检修;检修仍达不到使用安全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因收费争议无人派工,不是带隐患使用设备的理由。

安排接续服务时,应把设备型号和序列号、上次校准结果、未完成工单、故障情况、备件来源和重新投入使用条件交接清楚。涉及大型设备的档案,不能只剩一张新的维保收费单。新增服务的价格与旧合同争议费用分别核算,避免新维修单位收的是旧尾款还是新费用都无法确认。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把三份文件分别写给正确的人

对佛山医疗器械维保争议,可以先准备三份内容不同的材料:给受让人的费用核对及抗辩说明,给管理人的合同继续履行催告或债权申报材料,给接续服务单位的设备与未完成项目清单。

第一份解决谁有权收、现在能收多少;第二份解决原合同去留及破产中的请求;第三份解决设备接下来由谁实际维护。三者可以相互引用,但不能用一份“全部由新公司负责”的笼统确认代替。

受让人在购买前,也应逐台、逐期查清费用条件和已知服务缺口。竞买价低于账面金额,不等于客户只需按折扣付款;账面金额高于竞买价,也不等于受让人可以越过履行瑕疵收取全额。能否收回,最终仍取决于那笔债权本来的内容及可对抗它的事实。

主要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条款](https://www.cac.gov.cn/2020-06/01/c_15925617772683192.htm)、[《企业破产法》](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3/art_d60b9e67b65240e4a739143cca5b57a6.html)、[《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现行文本](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70607fc4160041a383e68ff6bfb2826f.html)。

孟翔律师主要执业于广东佛山,现任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电话及微信:1392320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