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摘

建材企业赠送年度检测服务,独立检测结论与商务整改承诺怎样分开审核?

2026-10-24

赠送年度检测,应把检测任务和整改承诺分别审核。检测机构应对其实施的检测及出具的报告负责,建材企业不能因为承担费用,就要求改变不合格结论;企业可以依法承诺维修、更换或承担费用,但应说明适用条件、工作范围及批准权限。报告回答的是所检对象的技术问题,整改协议处理的是各方如何履行义务,两者不能互相替代。

比如,佛山一家建材厂家向客户赠送年度检测。某次报告出现不符合指标的结果,销售人员担心影响续单,提出先将报告改成“基本合格”,厂家再免费处理现场问题。这时应保留原报告,核实所检材料、施工和使用条件分别对应哪些问题。厂家愿意承担的整改工作另行确认,不交给检测人员通过修改结论实现。

“年度检测”先落实为可以执行的委托

报价中的年度服务,可能只包括一次售后巡查,也可能包括实验室产品检测,甚至涉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应写清服务对象、次数、项目、地点、实施时间及交付材料,避免客户将一次限定项目的检测理解为全年、全项目的安全保证。

普通售后人员的观察记录,应如实称为巡查、回访或技术服务记录;依法需要相应资质和专业能力的检测,不能用内部人员签字替代。机构证书存在,也不等于它有能力或资格开展拟委托的所有项目,应核具体范围和实际检测安排。

委托人、付款人、报告接收人可以不同,但应事先说明关系。厂家支付检测费,不代表只有厂家可以取得结论;客户作为委托人时,也应保留其获得约定报告、提出问题的途径。检测机构接受的任务应有明确记录,不能只收到销售转发的一句“帮客户出份年检合格报告”。

还应列清取样、运输、现场配合和恢复费用由谁承担。需要增加项目、再次检测或改变检测地点时,由谁确认新增费用,也应有程序。可以控制赠送服务的预算,却不能以预算不足为由遗漏强制规定的必检项目后仍出具符合要求的报告。

方法和样品决定报告能回答多大的问题

现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遵守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仪器、规程方法及数据管理要求;不涉及强制性规定的部分,机构与委托人才可以依法作相应约定。销售人员不能用“客户同意了”改变强制方法或关键条件。

第十条规定,对委托人送检样品出具的报告,对样品所检项目的符合性负责,送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由委托人负责。因此,厂家挑选的一块板材通过某项测试,不会自然证明客户现场全部板材、全部批次或整体安装工程符合要求。

现场出现问题,应先确认材料批号、具体位置、安装与使用情况,再由专业人员判断如何取样、检测哪些项目。取样记录、封样标识、送检交接及异常情况要能相互对应。企业自选样品与按工程要求见证取样,证明范围和程序不能混用。

报告只检测了一个性能,也不能在商务回复中扩写为“所有性能正常”。方法有局限、样品范围有限或某些问题未检测的,应如实保留。缺少的是新的技术依据,不是更肯定的表述。

结论独立,允许核对错误但不允许按订单修改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要求机构及人员保持客观独立,不受可能干扰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第十二条对报告签章、授权签字和更正作出规定。企业可以核对委托信息、型号、批号或文字差错,也可以就方法与结果提出有依据的异议,但不能直接改动机构报告。

文字错误确需更正,应由机构按相应规定办理并作标注或说明。对实质数据或检测条件有争议,应通过专业复核、必要的复检处理,不能把技术结论变更包装成“修正笔误”,也不能保留旧签章制作新的结论页。

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不实、虚假报告的情形,涉及样品、设备、强制方法、原始数据以及未经检测、替换样品、遗漏应检项目等问题。技术问题的性质须按实际事实判断,不能简单将所有报告错误都定性为故意造假。商务人员明示或暗示“合格才付费、续约”的安排,也应在委托和费用审核时排除,不能成为干预结论的条件。

涉及分包的,应按第十一条核实承接机构的条件能力、事先取得委托人同意并在报告中注明。企业不能只认可熟悉的机构名称,却忽视实际由谁完成关键项目。

进入建设工程检测范围时,供应商赠送不能替代法定安排

如果服务属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检测,应另按该办法判断,不宜直接套用普通产品送样流程。

该办法第三条要求相应检测资质;第十五条要求检测机构与相关建设、施工、监理及材料等供应单位保持规定的独立关系;第十七条要求建设单位合理核算、单独列支检测费用并依约支付。厂家提供的优惠或赠送安排,不能用来规避这些要求。

建设单位委托时,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应按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落实见证与确认。第二十一条还明确,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供应商自行送检取得报告,即使有助于核查产品,也不能未经判断便替代工程验收所需的检测。

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结果,检测机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报告。客户与厂家不能以保密、内部整改或“不影响合作”为由阻止法定报告。对结果有争议的,可按第二十五条委托共同认可的机构复检,但复检安排不应被用作隐瞒已发生事项的理由。

商务承诺可以主动解决问题,但不要写进检测结论

技术结果出现不符合,不等于所有整改费用当然都由厂家承担;反过来,报告某项符合,也不等于厂家已经履行全部质量约定。原材料质量、安装施工、基层条件、后续改造和使用维护,都可能需要结合现场情况进一步查明。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第六百一十七条及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分别涉及约定质量及不符合约定时的补救、损失责任。厂家原有销售合同的质量义务,不应因年度检测服务标成“赠送”而被一并删去。额外服务期结束,也不能直接解释为所有原合同责任终止。

企业愿意先承担某项修复费用,可以另行形成明确的处理安排:处理哪些位置和问题,由谁提出技术方案,何时实施,谁允许进场,材料、人工、拆除恢复及复检费用怎样承担,完成后按什么条件确认。自愿承担更多商务成本,也应如实记载,不能反向要求机构把原结论改成没有问题。

“先维修,不代表承认全部索赔”可以表达企业的保留立场,但不能当然排除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也不能代替已经作出的有效承诺。是否对费用、工期或赔偿达成一致,应核具体往来和签署内容;不能等履行后只用“内部未审批”否认已经形成的全部对外义务。

涉及可能扩大的损害,应先按专业意见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并保存现场状态和处置记录。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行动,与最终费用归责可以分别处理,不应让安全措施一直等待责任谈判完成。

一次整改应留下两组能对应的记录

检测记录应保留委托范围、样品来源、适用方法、完整报告及后续更正或复检文件。原报告与新报告之间,应能看出检测时间、对象和处理条件的变化;修复后重新送检合格,不能反推修复前从未存在不符合情况。

整改记录则围绕客户授权、处置方案、负责人员、费用、完成时间和复验结果。检测机构提出技术意见,不等于代表厂家批准赔偿或免除客户费用;销售人员谈妥补贴,也不等于有权决定现场施工方案。两组材料可以相互引用,但不要合成一张含糊的“检测合格、整改完成确认单”。

例如,某批材料在一个取样位置出现异常,厂家同意先处理该区域,后续再核其他区域。记录应体现实际范围和未决事项,避免客户以为全场问题均已解决,也避免厂家把有限确认扩大为全部索赔已经放弃。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让质量和商务分别回答自己的问题

佛山建材企业审核年度检测赠送方案时,质量负责人应确认本次检测能证明什么、不能证明什么,机构及取样方法是否适用;商务负责人应确认实际承诺了哪些服务、费用和处理期限。需要施工或工程验收的,再由具有相应职责与能力的单位核实施工和验收条件,不让销售决定技术安全事项。

发现不符合结果后,应向相关人员交付完整、真实的报告,并依法推进复核和处置;必要安全措施不应等待文件交接完成。客户签收报告、接受维修或领取补贴,应分别记录其确认的内容;没有明确解决的费用及责任,继续列为待处理事项,不能在结案时一并勾选“全部认可”。

孟翔律师主要执业于广东佛山,现任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法律出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现行文本](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5/art_bff8f35d8f114acca7643bddd77e9505.html)、[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96493)、[民法典合同编](https://www.cac.gov.cn/2020-06/01/c_1592561777268319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