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摘

灯具货款诉讼中客户已提反诉,厂家撤回本诉后是否仍要应诉并承担费用?

2026-11-02

客户的反诉已经受理并继续存在时,灯具厂家即使获准撤回货款本诉,仍须以反诉被告的身份应诉。撤掉自己的付款请求,不能代替客户撤回质量赔偿请求,也不意味着全部诉讼费用消失。本诉撤诉费用、反诉审理费用及其他支出,需要按各自依据和案件处理结果核定。

假设佛山一家灯具厂家起诉经销客户追货款,客户同时请求厂家赔偿驱动电源故障造成的更换损失。后来客户支付部分款项,厂家为继续合作准备撤诉,却未谈清质量赔偿如何处理。这里是程序分析的假设。即使原案使用同一案号、安排同一天开庭,本诉和反诉仍是不同的请求,不能只看到“本诉准许撤回”就通知诉讼人员结项。

先确定客户提出的到底是什么

客户说灯具有质量问题,可能是在抗辩货款请求,也可能提出反诉。前者可能只是要求驳回或减少厂家本诉请求;后者则要求法院对客户自己的请求作出裁判,例如判厂家支付维修、更换损失。具体性质要看请求内容、事实理由和法院处理,不能只按客户文件上是否印着“反诉”二字判断。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当事人限于本诉当事人的范围;本反诉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间有因果关系,或者基于相同事实的,应当合并审理。反诉由其他法院专属管辖,或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请求所据事实理由无关联的,应依法作不予受理、告知另诉等处理。客户所有不满并非都能成为本案反诉。

厂家应核对反诉状、法院送达材料、举证通知以及当前处理记录。对方交过一份材料、预交了费用,是需要核实的程序信息,并不能单独证明法院已支持其请求。只有提出反诉的口头表示,与已经依法受理进入审理,也不是同一状态。

如果客户仅作抗辩,没有独立反诉,法院准许本诉撤回后,不能把那份抗辩直接当作继续审理的独立赔偿诉讼。客户是否另行起诉是另一问题。本题以下重点讨论法院已经受理、尚未依法结束的反诉。

交了撤诉申请,也还要等法院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厂家提交申请、向客户发送扫描件、在公司系统点击结案,都不能代替准许撤诉裁定。

法院也不是收到申请就必须一律准许。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存在需要依法处理的违法行为时,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而被告不同意的,也可以不予准许。因此,已经开完庭的案件,还要核对申请时点及法院决定,不能在裁定前自行取消出庭、停止补件。

对于本诉获准撤回后的反诉,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直接规定应当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法院应予准许。厂家只能处分自己的诉讼请求,客户是否撤回反诉,需要其作出相应申请并由法院依法处理。

“厂家先撤,我回头再撤”的口头承诺,不等于客户的反诉已经结束。应取得其实际申请及法院处理文书,核对是否只撤回某一项请求,是否仍有其他赔偿或费用请求。主办人员至少应能明确答出,本诉在哪天获准撤回,反诉现在处于什么阶段。

反诉继续,质量争议仍要逐项回应

厂家在本诉中是原告,在客户反诉中则是被告。不要因为原告身份对应的请求已撤,就忽略反诉传票、举证期限及询问安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撤诉不会自动取消已经合法送达的程序要求,应向法院核实最新安排。

应诉也不只是重复“客户还欠货款”。客户主张更换损失,厂家要分别核灯具是否存在约定或法定意义上的质量问题、故障与安装使用维护是否有关、实际更换哪些批次、费用是否真实合理、与所主张缺陷有无因果关系。客户提供一张维修汇总表,不等于全部金额均应由厂家承担。

例如,客户要求厂家承担整批更换费用,但证据目前只涉及少量驱动电源异常,厂家应具体回应是否确有整批更换必要,而不是仅否认全部故障。已经接受返修、更换或承担部分费用的,也应如实说明;先前处理不当然等于承认客户所有扩大损失,但不能隐瞒实际履行。

厂家撤回本诉本身不等于承认产品不合格。不过,撤诉申请、庭审陈述或和解文字如果另有明确认责、放弃抗辩等内容,仍可能产生相应影响。写明真实撤诉原因,不额外加入未经审查的“我方全部责任已确认”等表述,也不要为了避免责任编造付款或质量事实。

反诉成立与否,由法院依据请求、法律关系和证据判断。厂家即使最终在反诉中胜诉,也不意味着已撤回的货款请求自动获得支持;是否还需要另行主张,须另核结算约定、债权是否仍存在及程序条件。

费用先分项目,再看谁预交和谁最终负担

厂家撤回的本诉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规定,民事原告申请撤诉获准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对灯具厂家而言,本诉撤回通常意味着依法承担相应本诉受理费,不能因为客户后来付款,就认为法院必然将该费直接判由客户支付。

双方可以就费用补偿协商,但应区分法院确定的负担与客户向厂家补偿的合同安排。客户承诺承担相关费用的,需写清金额或核算依据、付款时间,以及是否已包含在和解总额中。不能让财务一边从和解款里扣过,一边另向客户重复收取。

继续审理的反诉受理费

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需要交纳的反诉受理费由提出反诉的被告预交;第十八条规定,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反诉适用相应减半交费规则。客户预交,并不等于客户最终只能自己承担,也不等于厂家撤回本诉后要立即替客户支付全部反诉费。

最终负担应结合反诉处理结果。第二十九条规定原则上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由法院依具体情况确定数额。厂家在反诉中败诉,可能被确定承担相应费用;客户的反诉请求经实体审理被驳回,通常由其依法负担。客户依法撤回反诉的,再按相应撤诉规则处理。因程序原因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适用的退费规则不同,不能与实体败诉混为一谈。

不能把本诉减半、反诉合并审理减半混成“所有费用只交一次”,也不能自行把不同减半事由连乘计算。应核两类请求的计费数额、法院交费通知及最终费用决定,有差异再依法申请复核。

鉴定费、律师费等另看依据

灯具质量鉴定、勘验等已经发生的费用,不会因为本诉撤回就自动全部退还。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相关费用由当事人依法直接向机构或单位支付的处理;具体还需核委托事项、实际工作、支付凭证及法院对负担的决定。不能拿本诉受理费减半规则直接要求鉴定机构也退一半。

律师费也不能简单等同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厂家自身委托费用按委托合同及履行情况处理;客户要求厂家补偿其律师费,应说明合同约定或法律依据、实际发生及必要合理性,由法院结合具体请求审查,不是反诉提出后厂家就当然承担。

和解要同时回答两方请求怎样结束

若双方希望这次交易争议一并解决,应逐项核本诉剩余货款、客户反诉金额、已经返修或赔付部分,以及各项费用。约定撤诉时,要明确由厂家申请撤回本诉、客户申请撤回哪些反诉请求,分别何时提交,如何确认法院处理结果。只写“本案撤诉”,容易留下客户只认可厂家撤诉的分歧。

程序撤回与实体权利处分也不同。客户撤回反诉,是否同时就该批灯具不再主张某项赔偿;厂家撤回本诉,是否仍保留未结货款,均需据双方真实约定判断。不能把没有写明的互相放弃塞进撤诉申请,也不能用含糊的“全部结清”覆盖双方尚未谈妥的事项。

如申请法院调解,应将本反诉请求和费用安排一并提交审查。交纳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院调解案件的费用负担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决定。双方私下达成的和解是否已经履行、法院是否依法制作相应文书,都要核实,不能把私下签字直接当成已经形成法院调解书。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厂家准备撤诉时,可以让诉讼经办人与财务分别核对两项状态:反诉是否还在继续,费用是否已经明确。留存本诉撤诉裁定,并继续保留反诉证据、传票和费用票据;直到反诉依法结束,不撤掉负责接收法院通知和出庭的人。

孟翔律师主要执业地为广东佛山,任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灯具货款案件获准撤回本诉,可以结束厂家当次提出的付款诉讼请求,但不能单方消除客户已经提出并获受理的独立请求。决定是否撤诉前,先问清撤掉什么、还要应诉什么、费用按什么依据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