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摘

买家明知食品标签有问题仍连续下单,企业能否只凭购买动机拒绝惩罚性赔偿?

2026-11-02

不能只因买家懂法、曾经索赔,或者发现标签问题后继续下单,就一概拒绝食品惩罚性赔偿。企业应分别核实食品是否不符合安全标准、标签是否属于法定瑕疵例外、被请求主体的责任条件,以及买家明知情况下的合理生活消费数量。证明购买者有索赔动机,与证明本次赔偿请求全部不成立,不是同一件事。

假设三水一家饮料企业收到买家指出标签问题的消息,两天内又陆续收到该买家的多笔订单。买家要求每笔至少赔一千元,客服发现对方还向其他商家提出过类似请求,便准备统一回复“职业打假不受理”。这样答复跳过了两个关键事实:标签究竟错在哪里,后续这些订单应如何合并审查。下文以普通食品交易为例,不预先认定任何具体包装违法或任何买家恶意。

先认清请求,不把“十倍”与所有标签争议画等号

现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及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处理,同时保留特定标签、说明书瑕疵的例外。生产者与经营者的条件不能混写,不能一律要求证明生产企业也主观明知才承担该款责任。

企业应先确认自己在争议交易中是生产者、销售经营者,还是仅有其他服务角色。对于经营者“明知”的判断,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司法解释一第六条列明了超过保质期仍销售、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虚假更改日期批号、隐匿销毁进销货记录等情形。不是只有销售人员书面承认“我知道不安全”,才可能认定明知。

产品存在一般质量争议、没有达到商家承诺,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有区别。符合安全标准但未达到承诺的,仍可能承担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责任,却不能直接据此推出食品安全法上的十倍赔偿。反过来,食品确实不符合安全标准时,企业也不能要求买家必须先证明吃坏了身体。该司法解释第十条明确,不支持以未造成人身损害作为相应惩罚性赔偿的抗辩。

收到请求后,退款、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应分项记录。买家依据食品安全法还是主张欺诈、请求按价款还是损失计算,应辨明后再回应。不同惩罚性赔偿计算方式不能不加区分重复叠加,但依法成立的退款、实际损失和增加赔偿请求,仍应各按其依据处理;不能认为十倍请求有争议就连退款问题都不处理。

标签瑕疵例外,要看错标的内容和后果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分别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事项与内容真实性等要求。实际审查应取得买家收到的完整包装、生产批次及对应的配方和标签版本,对照生产、销售时依法适用的标准及过渡规定,而不是只看买家截出的一个字,也不是拿新印样替代已售包装。

2024年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五至八条,对标签问题作了进一步区分。未标明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原则上不能用“不影响安全”抗辩,但要注意第八条的例外;故意错标必须事项,或者未正确标明且足以让消费者误解食品安全,也不能轻易归为小瑕疵。涉及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的标识,并非“只是包装问题”就排除惩罚性赔偿。

第七条要求同时判断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误导消费者。检测报告证明某些理化或微生物指标合格,不当然证明配料、贮存要求等标签问题也符合例外。买家本人知道存在错误,是判断因素之一;仍应结合普通消费者是否会因此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等事实,不能仅凭他“早就看出来了”就认定任何错标均不误导。

第八条列举了字号字体等不规范、不会导致安全误解的文字或部分标示问题,以及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漏标贮存条件等情形。适用时要逐项核对其限定条件。例如,同样是漏标贮存条件,对本来没有特殊要求的食品,与确实需要特定条件保存的食品,不能用同一结论处理;营养表的格式、单位问题,也不能借此掩盖会让人误解安全的实质内容错误。

企业的抗辩应说明哪处内容属于哪种情形,为什么不影响安全、不会误导,并提供相应证据。写一张“经品控判断为瑕疵”的内部说明,既不能替代适用标准,也不能替代对包装真实情况的核查。

买家的“明知”,要落到本次食品和具体时间

2024年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购买者明知所购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购买,十倍赔偿请求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主张购买者明知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应提供证据。这不是对知情购买一律免责,也不是允许无限购买后全部索赔。

客服可先整理时间顺序:第一笔购买发生在何时,买家何时指出具体问题,企业何时回复,后续订单何时支付、交付,所涉是否同一种食品。买家在首笔购买后才看到包装错误,不能因后来索赔就倒推其第一笔下单时已经明知。曾在其他店索赔,也不当然证明其知道本店这批食品的具体问题。

交易中的完整聊天、明确指出缺陷后的续购、对应产品批次及其他合法取得的资料,可能支持进一步判断。证据应保留上下文,不能把“我知道这个牌子”截成“明知标签违法”。关联账号也需要可靠对应依据,不能只凭收货小区相同,就把不同家庭的购买都算到一个人名下。

在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等适用条件及相应责任成立的前提下,若没有证据证明买家明知仍购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按购买者请求,以其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赔偿。企业不能仅因订单数量看起来较大,就未经举证套用“知假购买”的限额处理办法。正常家庭囤货、节日消费等情况也应结合实际解释核查,而非客服自行规定人人只能买一瓶。

连续下单,核的是相同食品总量

对于明知而短时间多次购买、要求同一生产者或经营者按每次购买金额分别计算的,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要求根据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企业可以提出相应数量与计算抗辩,但不能只说“买了很多,所以一分钱都不赔”。

具体判断包括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食品的规格、可保存时间及实际消费场景不同,合理数量也可能不同,没有一条适用于所有饮料、零食的全国统一瓶数。企业可以提供订单数量、单件容量、保质期和购买间隔等资料,提出有依据的意见;最终有争议时仍由有权机关依法判断,不以商家单方估算为准。

对短时间多次购买又多次起诉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还要求结合购买频次等,判断每次起诉的数量是否超过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法务应核清诉讼涉及的订单、商品和已经处理的范围,不能把不同案件当成互不相关的客服工单,也不能把不同经营者、不同食品无条件合并。

买家将订单拆成多笔,不意味着当然可以对每笔无限重复适用一千元最低增加赔偿。应先按相应规则确定支持的购买范围、价款及请求,再依法计算金额,不能先拿订单数乘一千元。企业同样不宜先承诺“所有订单总共最多一千元”,因为十倍金额、损失请求及适用事实尚未核清。

若已经发生部分退款、和解或裁判,应核其覆盖哪些订单和请求,保留真实支付记录。退款不当然抵销依法成立的惩罚性赔偿,也不能让同一项已清偿请求被重复结算。对赔偿算法有异议,应具体指出基数、数量或重复范围,而非只评价买家动机。

赔偿有争议,食品整改仍须继续

企业收到可靠的标签问题线索,应由品控核实在库、已发和在售批次。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时,依法停止相关生产经营、通知、召回并记录报告。是否赔给这位买家,与是否应控制其他消费者面对的风险,是两项不同决定,不能等索赔金额谈妥才下架核查。

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明知购买不合安全标准食品后请求经营者返还价款的,依法支持。对于返还后的食品,能否补救继续销售,要符合标签等问题可补救且保证安全的条件;依法应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按规定处理。法定补救后继续销售的情形,还应履行相应明示要求,不能收回后换个包装继续卖,也不要为消除索赔证据擅自销毁原包装和记录。

多次收到投诉后,经营者仍继续销售同一问题食品,相关通知和处理记录还可能影响后续“明知”的认定。让客服统一不回复,并不能让已经收到的问题在法律上消失。处理人员应将事实核查、纠正措施和赔偿意见分别留档,避免为了否认赔偿而否认已经发现的真实问题。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造假证据与索赔动机分开

如果有具体证据显示买家篡改包装、调换食品,恶意制造企业违法的假象,应保全完整交易、封样和原始影像,依法向有关机关反映。2024年司法解释第十五、十六条对恶意制造假象、涉嫌敲诈勒索或虚假诉讼等情形另有规定。但提出高额赔偿、熟悉法条或表示将投诉,不足以单独证明犯罪;企业不能以报警相威胁迫使正常维权者撤回请求。

对于饮料企业,当下可由品控回答“这批标签具体有什么问题”,客服核清“买家何时知情、买了多少”,法务再提出“哪些请求成立、哪些数量或金额有异议”。把这三个问题分别答清,比先给买家贴身份标签更能支撑实际处理。

孟翔律师主要执业于广东佛山,现任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正文本](https://sjfg.samr.gov.cn/law/file/pdf/3238901/1763351546670.pdf)、[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40841.html)、[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司法解释一](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781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