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金厂让短期工与正式工共用防护面罩,配发、更换与费用扣收应怎样安排?
2026-11-02
五金厂不能因工人只做几天,就让其使用不合格、不适配或来不及清洁维护的防护面罩。是否可以轮用,应结合用品类别、适用标准、产品说明、个人适配和卫生条件判断,不能一律说“所有公用都违法”,也不能把公用当成少配用品的理由。必要的配备、正常维护和更换费用由企业承担,不能作为入职押金或固定“劳保费”转给工人。
设想南海一家五金厂临时增加六名打磨工。仓库把正式员工下班后留下的面罩交给他们,领用单注明:三天内离场扣购置费,镜片刮花照价赔偿,未到月度更换日不得领新。安全负责人不能只看仓库总数够不够,还要到现场确认:交班时是否有人没有面罩作业,旧镜片还能否看清,头带调节后是否合适,使用后的清洁由谁完成。扣费办法则要另行审查,不能与上岗保护绑在一起。
先定岗位防护要求,再看谁来上岗
“防护面罩”不是一种用途完全相同的产品。打磨飞屑、焊接弧光、液体飞溅,以及粉尘或有害气体,对防护功能的要求并不一样。普通眼面部防护器具不能仅因遮住脸,就被当成具有相应过滤功能的呼吸防护装备;焊接面罩也不能仅看镜片颜色决定是否适合某项作业。
应由熟悉现场危害的人员,根据工序、设备、材料、暴露情况和适用标准确定选型,核实产品性能及说明书。采购提供产品名称和单价,只能说明买了什么,不能证明它足以保护这个岗位。需要配合其他防护用品使用时,还要检查兼容性,避免一种用品把另一种顶开、遮挡或妨碍正常佩戴。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使用;《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还要求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标准针对的是实际危害和使用条件,不是“正式工用好一点、临时工凑合一下”的身份分类。
统一保障也不意味着人人同一尺码、同一款式。头围、面部特征、佩戴眼镜等情况会影响适配。同一岗位使用不同型号,只要经核实都满足相应要求,不当然构成待遇差别;相反,同款发齐却有人戴不稳、看不清,仍未解决防护问题。新工人转到另一工序时,原来领过用品也不能免去重新核对。
公用器具可以存在,但必须说明如何安全轮用
2018年修订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的AQ 6111—2023《个体防护装备安全管理规范》,也对反复轮流使用的装备交还、存放和清洗消毒作了要求。因此,不能仅凭“个人防护”四个字,就推导任何器具都只能使用一次或终身归一人。
不过,这些条款没有允许所有面罩无条件混用。先检查具体产品及适用标准是否允许重复或轮流使用,是否有个人专用部件、使用期限或清洁限制;再确认每一名实际使用者都能正确佩戴,轮换不会影响防护性能和卫生。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仍须满足法定要求,不能用公用管理条款免除。
比如两班不重叠,某类可重复使用面罩在每次交还后完成规定的检查、清洁维护,并能给下一人重新调节适配,管理条件与“墙上挂几只,谁来谁拿”不同。如果岗位存在同时作业,两人不能为了共用一只面罩轮流裸露在风险中。用品总数应满足实际作业、清洁周转和维修替换需要,不能只按花名册上的正式员工数采购。
对无法确定可否轮用、接触部件是否能有效清洁,或者有明显污染而尚未处理的用品,不应先发出去再补证明。安全负责人应向生产者核实使用维护要求,必要时请有能力的专业人员作适配评估,期间提供满足要求的替代用品。不能让工人在粉尘作业区摘下面罩等别人用完。
领用单应记录适配,不能只记录签名
发放时,仓管与使用人应检查用品状态,确认型号、规格及适配情况。AQ 6111—2023第6.3条不仅要求履行领用手续,还要求共同检查性能状态以及与使用人的适合性。纸上勾选“已领”,而实际给了一只裂开的面罩,不等于企业已经完成义务。
领用记录可以对应到工人、工序、用品编号、发放时间及检查人;轮用时增加交还、清洁维护和下一次发放的记录。重点是能够回答哪位工人在何时拿到哪件合格用品,是否会使用,而不是让短期工反复抄写同一段承诺。
培训应让人看得懂、做得出。由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演示正确佩戴、使用前检查、异常报告、清洁与存放要求,再让工人实际操作确认。来厂只做一天、在别厂有经验,都不能代替本岗位要求。口头说“戴上就行”,不能说明其掌握了用品局限和更换条件。
用品也不能代替工程防护。机器防护装置缺失、应有的除尘通风设施未运行时,不能靠多发一个面罩继续安排原作业。《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四条明确,劳动防护用品不能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及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换不换,先看防护状态而不是结算日期
固定发放周期有助于备货,但不是到期前拒绝更换的理由。规范第二十四条要求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品及时更换;第二十五条还对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用品规定按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报废。不能把“每月一只”改成“这个月无论坏成什么样都不能换”。
镜片破裂、明显影响视线、连接件失效,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该件用品,提供适用的合格替代品。能否维修、更换部件及维修后继续用,要遵守产品和标准要求。AQ 6111—2023第6.6条要求维修后的装备重新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不能由工人自行用胶带粘住就算修复。
清洁方式也不能凭习惯决定。有些材料对清洁剂、温度或操作方式有要求,错误处理可能影响性能。企业应依具体说明落实方法和责任,区分待清洁、可发放、待维修和已报废用品,避免报废件又流回班组。班组操作说明应对应实际型号,写清由谁按什么要求处理、处理后怎样确认可再次使用,不能对不同产品套同一种消毒配方或滤材更换天数。
如果发生损坏,先把人从缺乏有效防护的作业中撤出或停止相关作业,完成更换后再恢复。是否属于正常磨损、意外损坏还是人为不当使用,可以另行调查;不能让工人先交钱、签认赔偿,才拿到继续工作所需的防护用品。
正常配备费不能变成押金或离职扣款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要求安排防护用品和培训经费;管理规范第六条要求专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配备。企业给工人一笔“防护补贴”,然后要求其自己随便买,也不能替代企业选配、发放及监督使用的义务。
招工时收面罩押金,承诺干满几个月退还,同样不能因为名称变成“周转保证金”就绕过《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禁止招用时以担保或其他名义收取财物的规定。对依法应当提供的用品,工人未满约定服务天数就离场,不是自动收回购置成本的理由。要求返还企业所有、可回收的器具,与直接扣除全新采购价,是两回事。
这也不表示工人故意毁损或有过错造成损失时一概不承担责任。应查明具体行为、因果关系、实际直接损失及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排除正常损耗、产品缺陷和企业管理不当。多人轮用且交还检查缺失,仅凭最后一个人在领用单上签名,不能把之前已有的损坏全部算给他。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因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赔的,扣除赔偿费须提前书面告知原因及数额,未告知不得扣除,扣后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国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还规定了按劳动合同约定主张经济损失赔偿,以及每月扣除不超过当月工资20%、不足最低工资按最低工资支付的要求。企业制定扣收办法时,应一并审查赔偿依据、扣除幅度和程序,不能倒过来理解成“只要留足最低工资就能随便扣”。正常防护费用不能包装成损失,翻倍罚款也不能替代损失证明。
派遣、外包和拒绝佩戴,各自怎样处理
“短期工”只是现场叫法,可能是直接招用、劳务派遣或真实外包人员。对派遣劳动者,《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一条明确其享有该法规定的从业人员权利,管理规范第九条要求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用品。工厂与派遣单位可以依法约定费用结算,但不得使工人因双方等结算而没有防护可用。
真实外包也不是发包企业不问安全。第四十九条要求依法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发包方履行统一协调、管理和检查责任。谁采购、谁核验、谁在夜班提供替换用品,应在现场安排中落实。更不能仅在合同写“外包方负责”,就容许其人员戴不适用的用品进入危险作业。
工人反映面罩闷热、起雾或不合尺寸时,应先核适配和现场条件,不能直接当成不服从管理。对于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法律有相应保护;但企业已经提供符合要求的用品并完成培训后,工人仍有正确佩戴使用、报告隐患的义务。是否采取纪律措施,应另核事实和合法有效的制度,不在领用单中预设“不戴一律自负事故责任”。
佛山五金企业安排防护面罩配发,可先按岗位点清作业人数和用品用途,再逐人核适配,明确清洁、更换与夜班补领责任。财务把配备和正常损耗列作生产支出,确有争议的损坏另案核实。安全保障及时到位,才有条件谈用品保管和责任划分。
孟翔律师,主要执业地广东佛山,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个人唯一电话及微信号:13923202036。
本文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及2018年修订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和AQ 6111—2023作一般分析。具体面罩型号、作业危害及用工关系需分别核实,不替代现场职业安全与适配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