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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抢劫重罪为何仅判8个月?

2016-05-05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0日起,被告人高某、曹某升、曹某军、李某、张某谟,杨某、王某、李某礼、洪某、高某成、王某明、李某(女)等十二人结伙驾驶车辆在佛山市南海区范围内寻找作案目标,假称”黑社会“成员,威胁被害人以较低价格向其销售废旧金属。曹某升为该伙总负责,高某、曹某升、曹某军、李某各占四分之一股份,在作案时由曹某升、高某、李某、曹某军负责与厂方谈判收购事宜,李某(女)跟车收购,有时入厂也参与谈判,同时协助曹某升管理账目,张某谟、李某礼、洪某、杨某、高某成、王某、王某明负责搬运废旧金属。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同年3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曹某升、曹某军、李某、张某谟,杨某、王某、李某礼、洪某、高某成、王某明、李某(女)等十二人等十二人分乘鄂AK7XXX、皖ACLXXX商务车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佛山X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由高某、李某、曹某军入厂称其是夜总会的人,借口想从厂内购买200公斤的废铝做佛,采取威胁方式将该厂600公斤铝废料搬上车拉走,并拒绝称重,且未支付任何现金,仅是在次日准备再次到该厂购买废铝时送了一条中华烟、两瓶红酒给厂方一名工作人员。得手后,该伙将上述废铝转卖给废品回收站。经鉴定,上述废铝价值6180元。

2.同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高某、曹某升、曹某军、李某、张某谟,杨某、王某、李某礼、洪某、高某成、王某明、李某(女)等十二人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XX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采取上述相同方式,将该公司450公斤废铝搬上车拉走,仅支付给厂方800元。得手后,该伙将上述废铝转卖给废品回收站。经鉴定,上述废铝价值4635元。

承办过程

公安机关对本案以抢劫罪、强迫交易罪两个罪名进行侦查,并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如果抢劫罪名成立,因多人、多次抢劫,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李某(女)的妹妹代表家人委托孟翔律师为李某(女)辩护。孟翔律师承办此案后,多次去看守所会见李某(女),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了案卷之后,认为办案机关根据上述第一起案件认定构成抢劫罪事实依据不足,经团队律师仔细研讨,认为仅成立强迫交易罪一罪。随即向检察院提出律师意见:对于办案机关对李某(女)涉嫌强迫交易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是对于李某(女)涉嫌构成抢劫罪是存在异议的。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李某(女)并无抢劫的故意,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建议贵院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宜。李某(女)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无直接威胁或者恐吓受害人,并且在对整个犯罪结果的产生所起的作用较小,所以李某(女)的犯罪行为极其轻微,属于社会危害不大的情形,应当被认定为从犯。并附以最高院公布的一个相似案例,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诉朱波伟、雷秀平抢劫案,该案系出租车司机作案,强迫乘客支付高额打车费,尽管具体案情有所不同,但法律适用高度相似,该案公安也是初定抢劫罪,检察院也以抢劫罪起诉,但最后法院以强迫交易定罪量刑。

审判结果

南海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就采纳孟翔律师的意见,取消了抢劫罪,仅以强迫交易罪起诉,而孟翔律师也建议家属及时赔偿受害人损失,并鼓励家属获得被害人方的谅解,被害人最终也谅解了李某(女)并出具了书面的刑事谅解书。南海法院也采纳了孟翔律师的意见,对包括李某(女)在内的数名同案犯均以强迫交易罪从犯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李某(女)在收到判决书不到一周就刑满释放。

律师总结

辩护律师的工作,其实就是个说服工作。目前的司法大环境下,刑辩律师要想达到理想的辩护目标仍有很大难度,在控辩双方地位不对等的情况下,很多时候检察官无需做大量工作就可能赢,但这并不表示辩护律师就无法有所作为,甚至怨天尤人,只要本着一颗公平正义的心,理性、平和、诚恳地与办案机关就事论事,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会赢得法官、检察官的尊重,继而让他们采纳辩护律师的观点,还被告一个公道,还法律一片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