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
2016-05-14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7日晚,阿明在一家酒吧喝酒时,与阿勇发生矛盾。阿明怀恨在心,离开酒吧后,又叫来阿伦返回自己家中喝酒。喝至次日凌晨三时许,阿明携带一支自制火药枪及两颗子弹,由阿伦驾驶一辆黑色小轿车搭载外出。行至一处路口时,阿明看见阿勇在路边停车,即对阿勇驾驶的汽车左侧开了一枪,阿勇受惊驾车逃跑。阿明持枪上阿伦汽车并指使其追赶,追上后又对阿勇汽车的尾部开了一枪,随后即逃回家中。经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汽车左前门玻璃损坏、右后尾盖灯损坏、后尾盖漆面破损,损失价值为389元;经法医鉴定:阿勇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嫌枪支是自制12号猎枪,有击发功能。2011年11月28日,阿明、阿伦到公安局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法庭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阿明和阿伦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阿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具有击发功能的猎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阿明、阿伦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一、被告人阿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总和刑期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阿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说法】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阿明和阿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首先,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坏财物是其直接动机,犯罪动机一般方面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填补精神上的空虚,满足其耍威风、寻求刺激等个人不正当的要求,损毁财物不是其最直接、最主要的动机。
其次,从犯罪的起因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往往事出有因,而寻衅滋事犯罪一般事出无因,但这里的无因并非是无缘无故,没有任何联系。在实践中,很多寻衅滋事案件就是由于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在说自己的坏话或做了不利于自己的事情甚至只是纯粹看不惯别人,往往不分青红皂白地找被害人的茬,随意编造理由,借题发挥,挑起事端,从而大逞个人威风,毁损他人财物。这种原因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其原因力很弱。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原因力相对较强,犯罪原因带有一定的“正当性”或“合理性”。本案中,被告人阿明虽因喝酒时与阿勇发生矛盾,但事发时阿明并无在街上搜寻阿勇,仅在街上偶遇阿勇时开枪以耍威风,原因力较弱。
第三,从犯罪对象的选择来看,寻衅滋事犯罪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而故意毁损财物的犯罪对象一般是特定的。这里所讲的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对犯罪对象并没有明确的选择,其行为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意性。而犯罪对象的特定性,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对犯罪对象就有明确的选择,其行为针对的目标是一定的。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和不特定性,必须把犯罪人的主观认识和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而不能单纯割裂开来。如本案中,被告人阿明见阿勇在路边停车,即对阿勇驾驶的汽车左侧开了一枪,阿勇受惊驾车逃跑。阿明持枪上阿伦汽车并指使其追赶,追上后又对阿勇汽车的尾部开了一枪。被告人阿明的行为虽然指向了特定人及物,但其主观上是出于耍威风、逞意气的动机,目的是欺负弱小取乐,选择损坏的物品也具有偶然性,随机而为,此种情形下犯罪对象其实是不特定的,其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
第四,从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型寻衅滋事犯罪,必须损毁公私财物达到“情节严重”。情节是否严重,需要根据行为人取得、损毁、占用的财产数额的多少,强行的程度,任意的程度,行为的次数等作出判断。由于本罪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其保护法益并非单纯的财产,故本项行为的结果并不限于财产损失。本案中,被告人阿明持枪支追逐并击坏被害人阿勇的财物,经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汽车左前门玻璃损坏、右后尾盖灯损坏、后尾盖漆面破损,损失价值为389元;经法医鉴定:阿勇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综上,已构成情节严重。
综上所述,被告人阿明、阿伦为了向阿勇耍威风、逞意气,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
【相关法律知识】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二、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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