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警惕!这样“借钱”构成刑事犯罪!

2016-06-07

基本案

是某公司代理销售商,经营中由于缺乏周转资金,曾向他人借款未果。晚上,黄某携带儿童玩具枪、匕首和透明胶带,翻墙进入本村民梁某黄某平时称呼梁某夫妇为七爷、七娘)家院内,进屋后持梁某夫妇用胶带自绑双腿,后黄某又将两人双手从背后用胶带绑住,威逼梁某夫妇借钱。梁某夫妇不得已说出家中钱藏在床下。黄某从床下取出1万元现金并写了一张借条后,向梁某夫妇磕头表示对不起,即携款回家。当晚,被害人亲属报警后,警察在黄某家将其抓获,取回1万元现金。

【案件分歧】

本案在学术界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目的。犯罪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必然受到心理活动的支配,具有目的性,因此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必然能够或多或少反映出其心理活动,包括动机、目的。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具有非法占用他人财物之目的。必须根据被告人所实施的全部客观行为来全面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目的。本案中,黄某除实施上述4个行为外,还实施了以下行为:1.曾为从事经营借款未果;2.翻墙进入的是其平时称为七爷、七娘的本组村民梁某家;3.向梁某夫妇磕头表示对不起;4.得款后回家睡觉,并将1万元放在家中。

如果黄某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实施抢劫,那么,我们就会产生以下几点疑问:1.作为一个正常理智且具有中专文化水平的人,黄某会不会把作案的对象选择为近邻且关系比较好的梁某?2.黄某如果想非法占有该款,会不会在得款后直接回家睡觉?3.黄某是否有必要写借条?4.该款是否能用来经营?仔细分析这几点,正是第二种意见所提到的几个案件事实,也印证了黄某所辩解的因开始借款未借到,害怕梁某也不借,于是想强行向林借款的辩解。也就是说,黄某如果想非法占有该款,不可能当晚把款带回家,也没有必要写借条。他向梁某夫妇磕头表示对不起,也正是非法占用心态的流露。因此,本案应认定黄某具有非法占用之目的。根据抢劫犯罪构成,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才可构成抢劫犯罪,而黄某仅为非法占用梁某款项,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结论】

本案中结合黄某的犯罪动机,是由于缺乏周转资金,向他人没有借到钱而想向梁某夫妇强行借款,黄某和被害人人并无债权债务纠纷,这种无因性的强行占有,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梁某夫妇的钱,应当认定为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态度,犯罪动机是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起因。犯罪目的影响定罪问题,而犯罪动机影响量刑问题。这个和有因性的或者债权债务纠纷的不同,比如强行索取合法债权、强行索取非法债权等,因此对本案应当认定入户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