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采购证明被供应商伪造,家具厂使用涉案原料是否具有犯罪故意?
2026-09-16
供应商提供的木材采购证明被查出伪造,不能仅凭这份假证明认定家具厂具有犯罪故意。对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的案件,要查明原料的真实来源、工厂实施的行为,以及相关人员收购、运输时是否明知。价格异常、厂内改账等事实可能支持明知的判断;采购前的核验记录、真实报价和供方欺骗经过,也应纳入审查。
先查“证明”指什么,再查原料从哪里来
以佛山乐从家具交易配套生产为例,假设一家实木家具厂向木材商采购板料,对方随货提供来源说明和一份采伐许可证复印件。板料已分批领用,后来核验发现证件号码对应另一处林地。这一假设用于说明审查方法,不指向某家企业或已发生案件。
来源说明、发票、采伐许可证分别证明不同事项。供应商在自制说明上写明“合法采购”,不能替代对真实采伐地点和批次的核实;发票能够帮助核对交易和价款,也不能单独证明上游采伐合法。复印件上的证件真实存在,仍要核对地点、树种、数量和有效时间是否对应本批原料。反过来,单张证明虚假,也不自动证明整仓木材均来自盗伐、滥伐。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针对的是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来自盗伐、滥伐的林木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工厂已经用料这一事实,需要进一步核实采购主体、运输安排和加工分工,不能跳过行为和原料性质的核对。[刑法相关条文](https://hbj.wuhan.gov.cn/whepbDoctor/zcwj/202505/t20250519_2583185.html)
涉案材料还应区分原木、锯材、其他板材以及成品,核对认定意见中的对象是否与现场查扣物一致。批次混放时,可用车次、入库日期、规格、仓位和领料单逐一对应,避免把合法旧库存也算入可疑采购。数量、价值和树种存在争议,应针对取样范围、计算依据提出具体意见,不能用一份总采购额代替全部认定。
采购时已知的信息,怎样影响明知认定
明知可以通过客观证据认定,不以采购人员承认为唯一条件。最高法法释〔2023〕8号第七条要求结合价格、来源、交易违规情况和职业经历等综合判断,并列举明显低价、企业伪造或涂改出入库台账、异常交易、逃避或抗拒检查等情形;同时保留相反证据和合理解释的例外。[司法解释第七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08822.html)
在上述假设中,应把信息分成几个时点:报价时供方怎样介绍来源,付款前谁收到证件,入库验收时有没有发现不一致,发现造假后又作了什么决定。供方被调查后才揭露的事实,不能不加区分地写成采购人员签约时已经知道;已有明确异常仍持续收货的,也不能只用“供应商保证过”解释。
价格比较要有可比基础。家具用料的树种、等级、厚度、含水率、缺陷和交货条件不同,报价可能相差较大。如果主张低价源于开裂、库存处理或未烘干,应拿出下单时的照片、质检记录、折价沟通及同期报价,不能在调查后只补一份笼统的降价说明。付款路径改变同样需要查明:谁提出改付个人账户,理由是什么,财务是否提出过异议,异议最终交给了谁。
“证明系供应商伪造”与“家具厂伪造台账”涉及不同事实。调查前已保留的原始附件、邮件和即时通信记录,可以帮助查明文件是谁制作、何时发送。若厂内人员又把真实供方改成其他公司,或为查扣原料补造早期入库日期,这些行为会形成新的不利证据。解释记账错误时,应保留修改前版本、操作日志和更正原因,不能把整个台账覆盖重做。
经验也是审查因素。长期负责木材采购的人与仅按单收货的仓管员,接触的信息和识别异常的能力可能不同。不能只因工厂经营家具多年,就认定每名员工均知道原料来路;也不能让有决策权的人把已收到的风险提示全部推给供应商。
收购与受托加工,不能省略行为区分
工厂自行购买原料、谈价付款后用于生产,需审查其收购行为。客户提供材料,工厂只按加工量收取费用,则要核对是否另有代采、共同议价、安排收购运输等事实。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列明收购、运输,不能仅凭普通林木已经上机加工,就直接按该款定罪;是否参与共同犯罪,还须有对应的意思联络和参与行为证据。
受托加工同样受《森林法》约束。该法第六十五条要求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建立原料、产品出入库台账,并禁止加工明知为非法来源的林木;第七十八条规定了相应行政责任。未按某一刑事条款追责,不能直接推导为企业可以继续加工。[森林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八条](https://www.mee.gov.cn/ywgz/fgbz/fl/202106/t20210608_836755.shtml)
若原料涉及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须另行审查《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及司法解释第二条,该类犯罪的行为范围包含非法加工。对解释第二条涉及的收购、运输、加工、出售行为,仍须审查对非法采伐、毁坏来源的明知及相应入罪条件。木材的商业俗称不足以直接确定保护属性,应核对树种认定、适用名录、来源及对应行为。不能把普通林木的收购、运输分析直接套到这一分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https://hbj.wuhan.gov.cn/whepbDoctor/zcwj/202505/t20250519_2583185.html)
假证明自身也可能涉及另一条责任线。供应商伪造的是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时,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了相应刑事处理规则;普通企业自制的来源说明不能直接等同这类证件。家具厂有无参与制作、购买或授意造假,需要另外查证,收到一张假复印件本身不能代替这些事实的证明。
调查落到个人时,把权限与信息逐项对应
对单位犯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罚金及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负责人、采购、财务、仓管不能仅按职务高低排出有罪名单,应核对供应商选择、来源异常报告和继续履行的审批分别由哪些人经手,是否存在个人绕开审批的行为。[单位犯罪条文](https://hbj.wuhan.gov.cn/whepbDoctor/zcwj/202505/t20250519_2583185.html)
财务转账记录可以证明付款经过,其证明力要结合付款审批和沟通内容判断。仓管签收反映货物到厂,是否同时承担来源审查工作、实际看过哪些材料,需要看岗位文件和当次交接。负责人如收到证件不符的书面报告仍指令换名入库,这一指令的意义就与普通签批不同。
工厂可以制作一份供调查核对的材料索引:以每批原料为一行,列出合同、证件接收时间、付款审批人、运输记录、入库及领料去向,再标注最早发现异常的日期。索引只能如实归纳已有材料;缺失项标明缺失,无法确认的记为待核,不应让各岗位倒签一套整齐记录。
涉嫌犯罪的证明责任与企业主动提供解释要分清。《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第五十五条要求定罪证据达到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提交有利材料是帮助查明事实,不能把没有完整核验记录直接写成企业必须自证无罪。辩护中应针对具体指控指出缺少的证据、相互矛盾的时间或不合理的推断,并依法申请调取可核实的原始资料。[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5/art_48b3b0c3f954448e996602a71fc6f878.html)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发现供方造假后,负责人宜先停止可疑批次新增采购和加工,隔离尚存原料,保存对应半成品、领料记录及凭证原件;涉及查封、扣押的,按执法文书要求处理。不要为了赶家具交期把剩余木料混入其他批次,也不要私自退给供方后只保留一张退货单。已领用的部分应如实记录产品去向,便于后续查证。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对乐从及周边家具生产企业,来源证明的接收时间、经手人员和核验经过,是此次核查应保留的具体事实。负责人可指定人员保管原件和系统备份,各岗位分别说明亲历事实,把来源查询回复与对应批次一并交给辩护人审查。后续向供方追责所需的付款、损失资料也应保留;切勿以补证为名修改原交易记录,破坏本来能够说明受骗经过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