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企业调整废气在线监测采样位置,环境数据案件中怎样审查技术合理性?
2026-09-16
陶瓷企业调整废气在线监测采样位置,技术合理性需要由改造理由、点位代表性和实际运行记录共同说明。换了位置、读数下降,尚不足以单独认定故意干扰监测;企业声称便于检修,也不能替代选址论证。进入刑事审查后,还须查明涉案时段的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具体干扰行为、相关污染物排放事实,以及每名人员的认识和参与。处理的第一步,是依法固定新旧点位及其对应资料,避免现场再次变化后无法复核。
一张改造图要说明实际改动的对象
假设佛山禅城一家陶瓷建材企业检修窑炉烟道时,因原采样平台检修困难,将探头移至另一段烟道。随后在线数值下降,检查人员对新点位提出疑问。企业需要回答的具体问题是:原先的检修困难有无记录,新点位测到的烟气能否代表应当监测的排放。此处为分析用的假设,不对应某家企业已经发生的案件。
现场人员所说的“移了采样口”,可能指平台外移、烟道开孔位置变化、探头插入位置变化,也可能涉及整段烟道重新连接。这些变化对监测的影响不同。只有平台照片,看不出探头实际接触的烟气;只有施工结算单,也不能确认最终安装与设计一致。
宜在同一张图上标明旧孔、新孔、气流方向、弯头、变径位置、治理设施及各支管汇入关系,并附施工前后照片和测量日期。图纸应区分原始设计、现场实测和事后根据人员回忆补绘的部分。旧图缺失时,可以用历次验收照片、维修影像和设备档案相互校验,不宜把事后补图当作施工当时的记录。
还要确认调整的是哪个监测单元。连续监测系统中,气态污染物、颗粒物和流速的测量对象不同。某一探头选址符合其要求,不意味着同平台全部仪器均符合要求;未发生物理移动的仪器,也可能因烟道改造而改变了上游来流条件。
技术标准要对应污染物和排放源条件
HJ 75—2017第7.1.2.2条对圆形烟道作了区分:颗粒物和流速测量位置与气态污染物测量位置,适用的上下游直管段距离要求不同。不能仅凭一个笼统的“前四后二”结论评价全部探头。第7.1.2.3条对无法找到符合通常距离要求的现有排放源,规定了选择稳定断面、采取均匀化措施并判断烟气分布的条件;厂房空间有限本身不能代替这些技术验证。[生态环境部HJ 75—2017第7.1.2节](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jcffbz/201801/W020180322535566350157.pdf)
适用前还应核对该标准第一章规定的排放源范围、燃料或原料类别,以及排污许可证和相关行业规范。以气体为燃料或原料的固定污染源,在该标准中的表述为可参照执行,不能省略这一条件,把所有陶瓷窑炉写成完全相同的适用情形。
企业提交技术说明时,应让专业人员列明使用的具体条款、实测几何尺寸、现场限制与验证方法。若主张旧设施受空间限制,应交代原有布局为何无法满足通常选址要求,以及新点位是否进行了对应测试。单凭设备供应商写下“安装正常”,无法知道其检查过烟道,还是只检查了仪器通电和通讯。
同一企业的多条窑炉支线汇入总管时,还需确认新位置覆盖的排放范围。只检测其中一条支线,不能未经论证就代表全部窑炉。技术人员应说明报告中的排口编号对应哪段管线,企业也应核对生产记录是否包含了其他未被该点位覆盖的生产线。
比较新旧数据,要先排除生产条件变化
移位前满负荷生产、移位后停窑检修,两段曲线不具备直接比较的基础。若改造同时更换燃料、修复治理设施或调整产量,数值下降也可能与这些变化有关。把移位日期当作唯一原因,可能误判技术影响;反过来,只展示改造后的几张低值截图,也无法证明历史监测真实。
可以围绕实际争议时段,把原始监测数据与窑炉负荷、燃料使用、风机运行、治理设施运行记录和检修工单按时间对应。需要核对仪器时间与生产系统时间是否一致,保存原始文件及导出说明,不要为排成整齐报表而覆盖异常值。发现记录缺口,应明确注明缺失范围及原因。
同工况比对还要说明测量方法、测量时段和取样位置。一次事后检测,只能在其记录条件下评价现状;它未必能够还原施工前的烟道和历史排放。新旧位置无法同时复测时,应如实列明限制,由专业人员结合历史验收、原始记录及现场条件评价,不能在生产现场自行制造排放异常来验证推测。
两份报告结论不同,先核对是否比较了同一污染物、同一时段及同一结果口径。浓度原始值与经过折算的结果不能直接混比。仪器运转正常、检测机构盖章、后台成功接收数据,各自只能说明部分事实,都不能单独补足采样位置代表性的缺口。
技术缺陷与刑事责任之间还需要哪些证据
截至2026年9月,已经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第七十七至八十条要求遵守监测规范、保证数据质量,并禁止干扰采样、改变监测条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制擅自改变采样点位、干扰采样活动等行为。企业内部同意改造,不直接说明外部管理要求已经履行。[生态环境法典相关条文](https://ghzyj.gz.gov.cn/sjb/zw/zcfg/content/post_10843978.html)、[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五条](https://www.shqp.gov.cn/env/gjflfggz/20260522/1372101.html)
刑事认定应使用现行解释。法释〔2026〕4号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修改后的环境污染刑事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七项,针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实施规定的篡改、伪造或干扰行为,并排放国家规定自动监测的相关污染物的情形。该项没有另列超标倍数门槛,不能仅以一份达标报告排除其适用;缺少该项主体条件,也仍须审查有无其他入罪情形。跨越修正日期的行为,应另行核对时间效力,不能全部套用新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26年修正文本](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96041.html)
在个案中,应把原有技术缺陷、施工偏差与有意使监测失真分开查证。改造前就存在平台损坏照片、故障工单和选址比较,能够支持真实维修理由;若理由直到调查后才出现,则需要其他资料验证。发现新旧数据差异后,企业曾要求核查原因、报告异常并安排复测,与收到明确技术警示后仍要求隐瞒差异,在认识和参与的评价上不同。
负责人批了施工费用,未必知道测点选择的全部细节。技术人员提出过什么方案,审批人收到哪些附件,现场施工是否擅自偏离方案,异常结果后来向谁报告,都要按人、按时间查清。不能由职务名称直接推出刑事参与,也不能由外包合同直接排除企业人员责任。
将争议交给专业审查时,问题应具体到材料
企业或辩护人可以整理一份技术争议说明,逐项列出争议事实、已提供的资料和仍待查明的问题。例如,报告认定新断面缺乏代表性,依据是几何位置、流场测试还是比对差异;测试时生产条件与被调查时段是否相同;原检测方案是否覆盖全部争议监测单元。对不利检测结果也应核对原始附件,不能只收集支持维修理由的资料。
现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允许相关行政执法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第十六条规定了难以确定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的认定途径。企业自行取得的技术说明可用于提出具体疑问,其证明力仍需审查,不能自行宣称取代刑事程序中的专业意见。申请进一步核查时,应说明缺失材料会影响哪一项判断,避免只笼统请求重新鉴定。
现场需要整改的,应配合监管要求,在安全和证据保全条件下记录整改前状态、施工内容和后续检测。已经依法查封、扣押的设备,应通过办案机关处理,不擅自移动。及时整改有助于恢复真实监测,却不能把整改后的合格状态倒推为历史操作一直合规。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对正在整理窑炉改造材料的陶瓷企业,建议把设计人员、施工人员和运维人员提供的图纸分别保留原版本,再核对最终安装位置。三方说的“同一个采样点”,可能对应不同的孔位、插入深度或排口编号;这些差异应在提交说明前查清,不能由负责人代替技术人员统一口径。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涉及本类调查时,先整理改点日期、原始施工图、同期工况和异常反馈,再决定需要补充哪项技术论证。能够解释旧点位为何不适用、改后如何验证、谁收到结果的材料,比一份事后概括“改造合理”的证明更有助于查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