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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冒用厂家检测报告参与投标,厂家人员仅提供空白模板是否担责?

2026-09-16

厂家人员仅发送普通空白格式,缺乏共同犯罪故意和相应帮助行为证据的,不能据此认定其为经销商犯罪的共犯。若明知对方要伪造检测材料,仍提供印章图样、补填数据或作虚假核验回复,责任判断就会改变。应先保留发送时的原件,再与实际投标附件比对;文件被称为“空白模板”,并不能代替这一步核实。

空白的是数据栏,还是整份报告的证明内容

假设佛山禅城一家陶瓷卫浴厂家为工程渠道经销商提供资料,经销商称要了解送检填写要求,销售人员发送了一份表格。后来采购方来函核验,附件上却有该厂家名称、产品合格结论和检测专用章。这个教学假设中,调查需要查清的是哪些内容原来就有,哪些内容由谁后来添加,并非一看到厂家抬头就能确定制假者。

只有项目名称、样品信息等栏目,未盖章、未编号、未作合格判断的格式,与保留真实报告编号、签名和印章、仅把型号栏删空的文件,提供的条件不同。后一种文件即使没有填满,也已经带有容易使接收者信赖的认证外观。员工说自己没有填写虚假数值,还需要解释这些证明元素为何被交出。

同一厂家可能持有出厂自检单,也持有独立检验检测机构对送样产品出具的报告。厂家是送检客户,不代表报告由厂家制作,更不代表厂家有权授权经销商修改。报告上的出具主体、委托人、样品型号、检测日期和覆盖范围都应核对。原报告真实,换成未经检测的型号后用于投标,仍可能产生真实性问题;有没有权限销售该品牌,也不能回答这份报告能否证明投标产品。

先确定虚假投标的性质,再判断是否存在犯罪帮助

适用招标投标规则的项目中,冒用报告可能落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依第六十八条,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会影响中标效力,并涉及相应处罚;其中提到追究刑事责任,以已经构成犯罪为前提,未设立一个单独的“虚假投标罪”。[实施条例第四十二、六十八条](https://fgw.beijing.gov.cn/fgwzwgk/2024zcwj/flfggz/fg/xzfg/202004/t20200421_3728866.htm)

若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货物、服务采购,应核对该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第四条另有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衔接规则。项目采购主体、资金和采购对象需要先查明,不能因采购人名称带有“政府”就把两套处罚规定同时套用。上述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责任,也不能自动转移给资料提供者。[政府采购法第二、四、七十七条](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3/art_47b5807c40c040368eb5f13b489d6c43.html)

刑事判断要与具体行为对应。串通投标罪要求审查串通关系等构成条件,单个经销商冒用报告尚不能证明串通。以虚假报告取得合同,涉及合同诈骗判断时,还须核实非法占有目的、骗取财物及数额等要件,不能仅从报告虚假反推诈骗成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二百二十四条](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5/art_890f1333b6284c3cbb225c3cd2647c4b.html)

报告涉及伪造单位印章时,应核对《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该款保护的印章不能任意扩展为企业一切普通文件。冒用真报告与伪造印章的行为也需分开查证。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则要审查出具者是否属于第二百二十九条调整的中介组织人员及其职责范围,普通厂家销售人员不能仅因传递检测资料就被视为该罪的特殊主体。其是否参与符合条件的共同犯罪,仍须另行证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5/art_890f1333b6284c3cbb225c3cd2647c4b.html)、[刑法修正案(九)对第二百八十条的修订](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5293.html)

知情的时间,决定哪些操作需要重新解释

《刑法》第二十五条以共同故意为共同犯罪的基础,第二十七条规定从犯的认定及处罚。没有亲自提交投标文件,不能单凭这一点排除帮助责任;已经构成共犯时,也不能只因工作是发送文件就预先确定为从犯,仍要评价实际作用。[刑法第二十五、二十七条](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5/art_890f1333b6284c3cbb225c3cd2647c4b.html)

回到发送当日,经销商索取的是填写说明、合法送检资料,还是明确要求把未检测产品写成合格产品?完整聊天中的请求、解释和附件,比单独截取的“已发”两字更能说明认识范围。文件具备正常用途,可以支持业务解释;如果此前已经讨论如何应付采购方核验,这种解释就需要面对相反证据。

发送以后出现的新行为应单列。例如,员工收到带有假数据的回传件后,继续修改检测日期,或者在采购方询问时谎称出具过报告,会影响其后续行为的评价。仅在调查时才得知经销商造假,不能倒推首次发送时就有犯罪故意。发现后没有及时报告,也不能单独代替共同故意和帮助行为的证明,需进一步核查职责、控制能力及实际配合。

利益往来可以辅助判断,不能独自定案。正常订单提成应与专门支付的制假报酬分开核实;没有额外收钱,也不排除为促成订单而明知配合。应保留与涉案项目对应的费用说明、审批和结算资料,避免把整年度销售收入都当成本次帮助行为的收益。

用三份文件比对还原变化,而非补做一份情况说明

厂家宜在不改动原件的前提下,分别取得最初发出的附件、经销商回传的修改件和采购方收到的投标提交件。暂时拿不到其中一份,应注明缺失和取得途径,不要用重新导出的文件假充当时版本。

比对可以围绕以下差异展开:

  • 发送附件是否已有报告编号和印章,原邮件及聊天能否确认附件与发送时间。
  • 合格结论、样品型号和检测日期在哪一版首次变化,相关批注和回传消息能否指向修改人。
  • 印章来自原始扫描页还是后来添加的图层,厂家用印记录和真实出具机构能否核验来源。
  • 最终投标附件是否完整保留原报告限制条件,有无删除适用范围、备注页或样品照片。

文件属性中的作者名可能继承自旧文档,修改时间也可能因复制、导出而变化。它们需要与传输记录、服务器留存和人员操作对应,不能看到某员工姓名就认定全部内容由其制作。核验报告编号时,还应让真实出具主体说明该编号对应的样品及原结论,只有一句“编号存在”不足以证明投标附件未被改动。

收到调查要求后,员工应按其真实身份和程序要求提供材料、核对笔录。对不记得的操作注明无法确认,避免在公司统一拟定的说明中承认自己没有接触过的文件。企业也不应安排人员共同商量一套发送理由,或让经销商删掉回传记录;这些做法会破坏原有业务解释的可核查性。

刑事证据不足,仍要单独审查损失由谁承担

厂家人员未被认定犯罪,不代表厂家对资料管理和对外回复当然没有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要求审查过错侵权,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涉及帮助侵权的连带责任;存在帮助侵权事实时,应进一步核对损害及因果关系,不能仅凭发过文件就要求承担全部项目损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https://www.cac.gov.cn/2020-06/01/c_15925617772683196.htm)

员工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涉及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用人单位责任及故意、重大过失下的追偿。对厂家而言,需要说明员工发送资料是否属于渠道支持职责、公司是否审核过核验回复,以及损失究竟因哪一份资料产生。公司内部禁止外发的规定,是判断权限和过错的材料,不能未经分析就当作对外免责依据。

经销商要求厂家赔偿投标失败损失时,应查看双方资料支持约定及自身造假行为;采购方向厂家主张赔偿时,则需核对厂家是否作过失实确认、采购方何时依赖该确认作决定。不同请求人的损失基础并不相同,不能拿一张项目总价表同时回答。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陶瓷卫浴工程渠道会在选样、送检和投标环节传递不同用途的文件。厂家接到报告核验来函后,宜由质量部门查原档、业务部门查发送经过,再由有权人员回复具体编号、型号和检测范围。只确认自己实际核实的事实;若报告由外部机构出具,应说明厂家持有的原件情况,并引导向出具机构核验,避免替他人作完整真实性背书。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对已经发送涉案文件的员工,当下可做的是把原始附件与回传记录交由适当人员依法保全,并逐项列明自己亲自操作、仅被告知和尚未核实的内容。企业补建审批流程应写明真实启用日期,历史资料则维持原状;新制度有助于减少再次外发失控,不能用来证明过去每一次发送都经过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