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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铝交易长期使用个人账户结算,涉税案件中怎样区分行业习惯与逃税故意?

2026-09-16

废铝交易长期用个人账户结算,不能仅凭收款卡姓名认定逃税故意,也不能用行业习惯免除纳税责任。应核查废铝属于谁、款项如何结算、收入是否进入申报,以及谁决定遗漏。企业收到涉税调查要求后,宜先保存原始磅单、完整流水和申报底稿,用同一批废料逐项对照,避免只提交一份情况说明。

回收商付款到个人卡,这笔钱对应哪批废铝

以佛山南海铝型材外协加工为例,假设工厂将挤压、切割产生的边角料集中交给回收商,过磅扣除杂质后确定价款,回收商按经办人提供的个人账号转账。其中部分原料属于客户,废料处置款又被用于抵扣加工费。这是用于说明问题的假设,并非已查实的本地案件,也不能据此判断某种收款方式在行业内的普及程度。

面对这类流水,企业应先回答货物和款项的归属。工厂出售自有原料形成的废铝,与受客户委托处置边角料,交易基础不同。原料采购凭证、承揽合同中边角料归属约定、客户结算确认,可以帮助辨明谁取得收入、工厂取得的是全部价款还是相应服务报酬。实际税务处理还要符合对应税种的规则,不能只靠一份事后出具的代收证明排除收入。

还需看清收支方向。企业把采购款付进回收商个人账户,首先涉及真实采购、凭证和对方身份核实;企业自己用个人卡收取废铝销售款,则要继续查销售收入的申报。两种情况同时存在时,不能将供应商的申报问题直接归到采购企业名下,也不能拿采购支出来解释全部收款。

建议从争议流水中选一笔能够追溯的交易,找到车牌、进出厂时间、毛重皮重、扣杂比例、单价确认和付款人。若磅单记载的是全部装车重量,货款已扣除退料或争议杂质,应附双方确认的结算依据。账户间归集、退款后重付也要标明,避免一车废料被重复认定为两次销售。

“沿用多年”的解释,能否经得起申报资料核对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故意犯罪的认识和意志要求。具体到逃税,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要求审查欺骗、隐瞒下的虚假申报或不申报,以及逃税数额、比例等条件。个人账户是调查线索;其是否被用来阻断收入进入申报,才需要借助交易和财务资料进一步证明。[刑法官方文本](https://www.kflz.gov.cn/sitesources/pyjjw/page_pc/xsqjw/tqx/djfg/article0e68ce8176b24b36b58f3dd149daac76.html)

企业称为了方便现场结款而沿用个人卡,应提供当时的账户指定信息、每日收款登记、向财务交接的原始附件,以及相应申报底稿。数据完整进入申报,与个人卡收入被另行汇总后剔除,体现的事实差别很大。只证明经营人员记了一本废料账,仍未说明财务收到哪些资料、申报采用哪个数字。

2024年两高涉税犯罪司法解释第一条列举了隐匿涉税资料、借他人名义分解收入等欺骗隐瞒方式。已依法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也属于该条规定的审查情形。企业不能把没有收到催报提醒理解为可以不申报;同时,个案是否具有犯罪故意仍要结合人员掌握的信息和实际操作认定。[两高解释第一条](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4/3/19/art_22277_457399.html)

这里可以核对一个具体变化:早期经办人每月将磅单和流水完整交给会计,后来某次交接开始只提供有发票部分。如果减少资料是负责人明确要求的,应查指令和执行时间;若只是附件漏发,要继续查后续补交、询问回复和最终申报,不能仅凭一个缺失文件推定长期有意隐瞒。

废料款抵加工费,净到账金额不能替代交易全貌

假设某批废铝结算价款为十万元,其中两万元依约抵扣双方另一笔加工费,个人卡实际收到八万元。这个算例仅说明结算结构:八万元流水不足以反映全部债权债务变化。反过来,也不能在未查交易归属、退料和抵款真实性时,直接将十万元认定为该企业应纳税收入,更不能把十万元当作逃税额。

核对时可以将磅单结算金额、抵款依据、实际收付、账务确认和申报所属期放在同一行。若抵的是客户欠工厂的加工费,须进一步解释为什么废料处置款能用于该项抵扣;若是回收商扣收运输费用,须查看费用约定和履行情况。表中无法解释的差额应保留为争议项,不要用一项笼统的现金支出强行配平。

未开发票的销售也需要按实际交易核查纳税义务。客户不索取发票,并不能决定交易是否应申报。本文不预设所有废铝交易适用相同税率、征收方式或优惠;应根据主体身份、业务性质和发生期间逐项查验。涉及历史年度的,不能用今天的税制直接回算全部流水。

数额审查应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和2024年解释第二、四条:纳税人逃税数额较大的标准为十万元以上,并须核查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条件;较重档次还要求五十万元以上及百分之三十以上。计算对象是逃税款及法定应纳税额,销售额、银行卡累计流入额均不能直接替代。跨年度交易应分别核实年度数据,再按解释处理累计数额和比例,不能将数年流水除以某一年度税额。[两高解释第二、四条](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4/3/19/art_22277_457399.html)

收到财务或税务提示后,哪些动作会改变判断

行业习惯只能解释交易安排的背景,其说服力取决于客观记录。财务已经指出个人卡废料款遗漏申报,负责人随后要求继续分卡收取、停止向会计提供磅单,或者删除对应记录,这些行为会使单纯结算便利的解释受到质疑。提示的内容、送达对象和回复时间,应与后续具体批次相对应。

也应保留相反材料。负责人要求全额核对,财务重新导入漏项并提交更正申报,能够说明发现问题后的处置。整改不自动推翻此前行为,发现一处错误也不说明历年全部同类交易都有故意。企业宜区分不同年度、经办人交接前后和系统切换前后的情况,逐段说明资料究竟在哪个环节缺失。

人员责任也不能按职务或卡主身份平均分配。《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对单位逃税规定单位罚金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应查谁控制账户、谁掌握废铝全量数据、谁决定申报口径以及谁实际执行隐瞒。仅提供收款卡、无法接触申报信息的经办人,与明知用途仍设计分流和删改账表的人员,需要分别评价;未亲自收钱的决策者也不能据此排除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https://www.kflz.gov.cn/sitesources/pyjjw/page_pc/xsqjw/tqx/djfg/article0e68ce8176b24b36b58f3dd149daac76.html)

核对税款时,同步检查追缴文书和履行期限

对属于纳税人逃税的案件,补税后的法律后果有明确条件。依2024年解释第三条,在公安立案前依法追缴后,纳税人在规定或批准的期限内补足税款、滞纳金并履行全部行政处罚,符合条件的可不追究刑责;五年内有逃税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逃税行政处罚记录的,属于例外。不能只拿一张补税凭证就认定已经适用该机制。[两高解释第三条](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4/3/19/art_22277_457399.html)

企业应把税务文书、送达记录、缴款结果和公安立案时间交由专业人员核对。已经立案后的补缴,要另行分析法律作用。涉及虚开发票或扣缴义务人不缴已扣税款等不同指控的,也不能直接套用上述纳税人规则。处理争议期间,应保留原始账套和流水;如需制作补充说明,写明实际制作日期、数据来源和仍有异议的项目,避免倒签合同或让交易对手改变真实付款用途。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南海铝型材与五金加工企业准备解释废料个人卡交易时,可以先整理一组完整批次:原料归属约定、出厂过磅结算、抵款确认、账户到账、财务交接及申报记录。随后检查其他批次是否存在同一种差额。遇到资料交接中断,应找回当时的邮件附件、传送记录或软件备份,单凭经办人的回忆很难说明哪个版本进入了申报。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负责人应说明自己何时收到未申报提示、随后作出什么决定;经办人员应保留实际提供的资料及接收对象。把行业习惯落实为能够核实的交易解释,把税款核算落实到纳税主体和所属期间,才能提出针对性的意见。不要为证明收款便利而改写原始业务,也不要因尚有部分差额无法解释就放弃已能核实的有利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