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厂超许可范围取用矿土,企业实际控制人与现场负责人责任怎样划分?
2026-09-16
砖厂超许可范围取用矿土,实控人与现场负责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要分别查明知情时间、作业决定和实际作用,并核对非法采矿的入罪条件。实控人未到现场仍可能因组织指挥担责;现场负责人也不能仅凭领工资排除责任。收到调查通知后,应保存许可附图、指令原件和逐日调度记录,将争议区域、作业日期与具体人员对应。
取土位置被指出越界,先确定调查的行为是什么
假设佛山禅城一家建材企业组织外地原料点供土,总部根据砖坯配料和窑炉生产安排催促来料,现场由另一名负责人调配挖机和车辆。检查发现部分采坑超出许可界线,实控人称只要求供应原料,现场负责人称按总部要求办事。这个假设用于说明分工争议,不代表某家企业已经涉案,也不预设禅城存在相应矿点。
矿土用于自己砖厂,并不会当然免除资源开采手续。应辨明物料性质、采挖目的以及实际适用的许可。现行《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对个人生活自用、批准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等设置了有条件的例外,企业生产用料不能直接套用个人生活自用例外。第三十三条要求矿业权人在开采作业前依法取得许可证,按照批准方案作业,重大调整依法报批。
刑事判断还需往下审查。《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对非法采矿规定了行为及情节要求。两高非法采矿司法解释第二条将超过许可证确定的矿区或者开采范围等情形纳入无许可评价;第三条另行规定情节严重的条件。不能看到一张越界示意图就认定所有参与者有罪,也不能因企业持有许可证就排除刑事风险。
这里的范围要落实到案涉日期有效的文件。登记区域、批准方案、实际挖掘位置各自证明不同事实;运输通道越线、堆土越线和越线采出矿物也应区别。若涉及2025年7月1日以前的行为,应另行核查行为时法律及衔接规则,不能直接用新法评价全部历史作业。
实控人的一句“继续供料”,当时指向哪里
判断实控人责任,需要还原这句话的上下文。一般生产会上提出交货量,只能证明经营要求;如果测量人员已将越界位置发给实控人,实控人随后指定该位置继续开挖、支付设备费用或者安排规避检查,这组事实对组织指挥和主观认识的证明就明显不同。人是否站在采坑旁边,并非唯一判断依据。
应同时检查有利和不利材料。总部曾要求按许可坐标施工,现场却自行改换取土点的,应保存原指令、下发附图和检查反馈。实控人后来得知偏离,却批准持续取土的,则需要将此前和此后的决定分开说明。只截取一条催料信息,或者只拿出一份合规制度,都可能遗漏实际经过。
实控人签付款单也有不同含义。付款申请只写设备月租,未必反映越界地点;附件标明争议采坑编号、处理过处罚事项,签批内容就需要连同附件阅读。可沿着“现场报告到达—总部回复—设备继续作业”查日期,不要把调查后补写的岗位说明当成当时实际分工。
《刑法》第二十五条以共同故意为共同犯罪的基础。将实控人列为责任人员,应有与其认识和行为相连接的证据;股权比例、企业最终受益等事实有证明价值,单独使用仍不足以完成个人归责。主动组织违法取土的人,也不能借由另设一名现场负责人转移自己的责任。
现场负责人有多少自主权,工资表回答不了全部问题
现场负责人可能只是登记车次、转达上级指令,也可能自行选点、改变开挖深度、招租设备并决定何时停工。两种分工应分别核实。劳动合同中的“管理员”名称和工人对他的称呼,只能提供线索;调度日志、设备操作指令、停工决定由谁作出,更能说明实际权限。
两高非法采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对受雇提供劳务者设有专门规则:原则上不作为犯罪处理,同时排除了利润分成、高额固定工资等情形,并对曾因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者设置例外。适用时应完整审查这些条件,不能把“每月发工资”直接写成免责结论。
报酬需要查形成方式。按出勤结算的工资、代工人领取后转发的款项,与按采出矿土收益分成存在差别;工资表上叫“补贴”的款项,也要核对是否实际与取土收益挂钩。对高额固定工资,应结合当地同行报酬、工作内容及资金明细提出核查意见,不宜把专门针对海砂案件的数值口径直接当成本篇矿土案件的统一标准。
仅转达指令、没有自主选点权的人员,应把这一事实落到原始资料中。反过来,明知越界仍自行组织扩大采坑、调整路线隐瞒作业的,不能只用受雇身份解释。现场权限大小和个人参与程度,需要与知情事实一起审查;职务靠后也不等于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必然次要。
两个人都参与时,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怎样衔接
矿土进入企业生产、费用由企业承担、决定由企业管理人员作出,是审查单位意志和利益归属的材料。若符合单位犯罪条件,《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及非法采矿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单位不会替代对个人的审查。
实控人可能承担决策责任,现场负责人可能承担组织实施责任,两者可以同时被评价。人员名单却不能从工商档案或组织架构表直接抄出。挂名法定代表人、没有接触取土事项的财务人员,以及掌握现场决定权的人,应根据证据分别说明。
对不按单位犯罪处理而涉及个人共同犯罪的情形,主从犯区分仍要依据实际作用。《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将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者规定为从犯。现场负责人具有独立决策并主导实施的证据时,不能预先承诺按从犯处理;实控人身份本身也不能取代主要作用的证明。
责任范围还存在时间问题。有人中途接任,有人在越界之前离职,有人在接到测量警示后才加入继续取土。应核对各人的认识、共同计划以及参与、组织指挥范围,不宜仅按全矿经营年限计算每个人的涉案数额。需要说明的是其应负责的犯罪范围,不能简单按工资月份平均分摊总量。
调查开始后,把分歧写成可以查证的事项
企业应停止争议区域的开挖,保留必要安全措施,并固定现状。为掩盖采坑而回填、修改设备定位或删除调度群消息,会破坏责任判断所需资料。确需排险时,应如实记录危险、处置方案、实施范围和参与人员,避免安全作业与继续取土混在一起。
可以按作业日期编制核对表,每行记录取土位置、设备班次、指令人、收到附图的人、入厂车次和对应款项。资料缺失处直接注明,附上来源和经手人。负责人之间说法不同的,分别保留原始陈述及客观附件,不组织统一口径,更不要要求工人补签从未见过的边界告知书。
数量和价值异议也要说明指向。砖厂原料可能包含外购土、许可内采出物和争议区域采出物,总入厂吨数不能省略来源识别后直接作为越界数量。参与时间的划分依赖这类批次资料,不能只在人员供述中争论“谁负责”。专业报告采用何种数量与价格、是否重复计算,可以列成具体问题依法提出复核意见。
刑事程序已经启动时,应围绕指控范围提供材料,由辩护律师结合卷宗核查证据。停采、退缴、修复等处置应依法实施并保存凭证;这些后续行为与此前是否构成犯罪分别评价,不能以支付修复费用换取当然免责的预期。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佛山建材企业管理外地原料点时,总部掌握供料计划,现场掌握地形和作业变化,双方接触到的许可信息可能不同。调查前的日常记录尤其有价值:同一张附图由谁收到、哪个版本交给挖机班组、变更取土位置经过谁同意,应当能够逐项查回原件。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实控人准备说明材料时,应重点找回测量警示到达后的回复及费用审批附件;现场负责人应核对每次改点、停机和复工由谁决定,并保留报酬结算依据。家属协助收集材料时可记录文件原存放位置和经手人,避免凭记忆替涉案人员补写作业经过。先让每个人的决定对应到实际作业日,责任分歧才有核实的基础。
法律依据可核对:[现行《刑法》](https://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18/20240920152615743.shtml)、[两高非法采矿司法解释](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1621.html)及[2024年修订《矿产资源法》](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2511/t20251110_426735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