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资讯

卫浴产品仿用他人认证标志,生产主管按订单排产能否认定共同故意?

2026-09-16

卫浴产品仿用认证标志,生产主管在排产单上签字,尚不足以认定共同犯罪。应先查标志受何种规则保护、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具体犯罪,再看主管知道什么、实际安排了什么。主管需要保存当时收到的工单、箱贴版本和认证异议记录;若明知存在犯罪事实仍组织印标、贴附或放行,“按订单生产”也无法排除责任。

箱贴上的认证图案,先要查清法律属性

假设佛山禅城一家卫浴厂同时承接国内工程和出口贴牌订单,业务部负责收取客户认证文件,设计人员制作箱贴,生产主管按交期调配装配线。某批产品被查出使用其他企业的认证编号。调查人员拿到排产表后,要求主管说明是否知道该批产品无权使用相关标志。这是用于说明分工的假设场景,并非已经裁判的本地案件。

认证文件首页上有企业名称,不代表本厂所有型号都在认证范围内。应查发证主体、证书状态、获证产品型号、制造场所,以及允许使用标志的条件。客户递来一张证书截图,可能遗漏附件,也可能对应另一条产品线。企业内部所谓的“认证图”,还可能把检测机构名称、认证编号和注册商标放在同一张标签上,调查时应分别识别。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禁止生产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五十三条规定相应行政处罚。发现套用认证信息,需要处理质量标志违法问题;进入刑事追责,还要另行证明具体罪名的构成条件。处罚决定中写明冒用认证标志,不能替代这一层判断。[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https://scjgj.beijing.gov.cn/cxfw/flfgcxfw/cpzll/202006/t20200618_1928052.html)

若该图案同时是受我国注册商标制度保护的商标,才进一步审查假冒注册商标等犯罪。针对生产产品上的使用行为,要核对注册有效性、核定商品、实际使用图案、许可范围及严重情节。标志相似、缺少认证与刑法要求的商标相同、同一种商品等条件,不能混为一谈。仅在境外取得认证或者注册的资料,也不足以直接证明在我国享有相应注册商标权。

产品检验结果同样应单独审查。认证标志不真实,并不直接证明产品存在以次充好等情形;抽检合格也不等于取得标志使用权。若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应围绕产品实际状况、冒充方式和金额等条件核对。这样才能明确主管被指控参与的究竟是哪一种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三条](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5/art_890f1333b6284c3cbb225c3cd2647c4b.html)

排产表能证明工作参与,未必载有印标指令

一张写着型号、数量、交期的工单,能够说明生产主管组织过某批产品的生产。它是否足以证明主管知道认证冒用,取决于工单附件和传递过程。主管看到的可能是无品牌的装配任务,箱贴在包装工序才由另一岗位领用;也可能整份印刷稿附在工单后,主管逐项确认过认证图案。应把当时版本完整取出,避免只拿事后汇总表解释个人认识。

生产主管有系统账号,不代表已经浏览账号能访问的全部资料。邮件被抄送也需要结合附件内容、回复、后续操作核实。相反,若主管曾在群内解释证书不能覆盖本型号,却仍指示包装工沿用该证书编号,其具体言行就能用于判断认识和参与程度。把已经收到的明确异议说成“不懂认证”,难以解释后续安排。

《刑法》第二十五条以共同故意作为共同犯罪的条件。对本题而言,要查明主管对有关犯罪事实的认识及其参与意思,不能用岗位上的审核疏漏直接替代。主管不懂具体罪名,不等于不知道实际造假;主管理应核查证书,也不等于已经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两种说法都要落实到其收到的资料和做出的决定。

固定工资、没有拿提成,可以用于解释利益关系,不能单独排除故意参与。拿过加班费也不能单独证明共谋。应调取标签选用审批、订单退回权限和异常反馈记录,核对主管对问题批次下达的指令。对同一份工作记录,应同时寻找能够解释正常业务分工的材料和显示有意配合的材料。

2025年施行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将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仍提供标签、包装等帮助的行为纳入共同犯罪审查,并保留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例外。该规定不能用于跳过基础犯罪和明知的证明;纯粹认证违规,也不能仅因有人参与包装就套用这条规则。[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4225.html)

认证疑点出现前后,不宜把所有批次合并评价

继续以上假设:首批排产时,主管收到的是业务部确认可用的标签;第二批投产前,认证机构回函指出型号不在范围内。此时要查回函送到哪个邮箱、是否转给主管、主管是否回复,以及之后的工单有无变更。企业有人收到通知,不能一概推定所有岗位同日知情。

如果主管获知问题后要求先暂停贴附、退回箱贴,并留下复核记录,这些材料有助于解释其后续意图。若其明知无权使用仍安排更换编号、掩盖生产来源或加快问题批次出货,则应结合基础犯罪的成立情况审查责任。后续异常操作不能省略证明前期认识的过程,前期曾经正常生产也不能消除后来故意参与的风险。

数量核对也要跟着批次走。排产数量可能包括未生产部分、改版后合规产品和报废品。领标数量可能包含损耗,打印文件的份数也未必等于贴附到成品上的数量。应把工单、领标、完工、入库与出货记录逐批对应,查清主管实际参与的范围;具体犯罪数额如何归责,仍需结合共同故意覆盖范围及相应计算规则判断。还要注意,依上述解释第二十九条,已经制作完成、尚未附着或未全部附着假冒商标标识的产品,有证据证明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其价值仍计入非法经营数额,不能将未贴标成品一律扣除。

主管如果解释曾口头反对,需要指出时间、在场人员、停线记录或者退料动作。仅在调查后补一份未注明形成时间的说明,证明力会受到质疑。事后整理的说明应注明整理日期,引用原始资料,不要倒签为投产前文件,更不能要求同事统一说法。

主管职称、主犯和单位责任要分别判断

“生产主管”是企业的岗位称谓。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需要结合其在犯罪中的实际决策、组织等作用认定,不能见到名称中有主管二字就直接对应。企业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个人在其中承担什么责任,也要分别审查。《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对单位实施有关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了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则。

主从犯划分关注实际作用。主管只执行有限指令的事实,应与其知情范围一起审查;主管掌握排产、包装和放行,主动组织问题产品连续出货的,则需要评价其指挥作用。担任受雇岗位不当然属于从犯,职级较高也不当然就是主犯。对于依法认定的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不能只凭“听老板安排”直接取得这一结论。

准备应对材料时,宜将争议写成可以核对的具体事项。例如:某份认证附件当时未向生产岗位开放;某次签字只确认装配完工,放行由另一岗位审批;某日提出暂停后,后续出货由他人另行安排。每项说明附上原始记录的位置。企业负责人和生产主管的责任范围可能不同,各自的陈述应以亲历事实为限。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佛山卫浴企业处理多客户、多型号订单时,认证资料与生产任务分开流转,会影响对主管知情范围的还原。出现问题标志后,应依法停止相关使用,保留整改前的标签样品、工单版本及库存明细,记录换标和封存经过。已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应依程序处理,不能自行销毁。补办认证、重新检验或者换用合法标签,也不能倒推原批次已经取得授权。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生产主管接受询问前,可在合法取得的资料中选取一笔被指称的问题订单,沿着接单、装配、领标、放行逐步还原本人做过的操作,注明各节点实际收到的信息。遇到签字范围不清、附件缺失或者系统日志与口头指令不一致,应把待核事项交由律师结合程序依法核实。保留这种具体差异,比笼统重复“只是排产”更能说明岗位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