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金厂以显著低价收购无票铜料,刑事案件中哪些交易异常能够证明主观认知?
2026-09-16
显著低价、没有发票,都是收购铜料时需要核查的异常,尚不足以单独证明收购人明知货物来自犯罪。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查明铜料的犯罪来源,并将价格偏离、来源解释、交付方式、付款安排与具体人员掌握的信息联系起来。对负责人和采购员,应分别回答:交易当时知道什么,为什么仍然接货,以及其解释有没有同期材料支持。
“便宜了多少”要有能比较的基准
以佛山南海五金加工企业采购回炉边角料为例,假设某厂从临时上门的卖方手中收了一批无票铜料,报价明显低于采购员手机上保存的铜价截图。进入调查后,单凭截图与付款金额的差额,难以完整说明这批料的折价程度。报价截图可能对应标准品,来料却混有不同成分的碎料,含铜量、杂质比例、扣重方式都会影响实际成交价。这是假设的采购情景,不指向某家企业或已发生的案件。
比较时应尽量还原同一天、相近成分和状态的交易条件。含税报价与未含税价格、到厂价与买方自提价、现金结算与赊账价格,不能未经调整直接相减。可取得当日其他供应商询价、同类历史采购单、化验结果和运费凭据,说明每一项差异的来源。税费口径的调整只用于准确比较价格,不意味着无票采购就符合财税管理要求。
如果来料实际为规格完整、标识清晰的铜排,却被卖方按混杂废料出售,采购员也已辨认出其可直接使用的状态,低价的解释就需要进一步核查。相反,确有含杂量高、需额外分拣的同期记录,应将这些事实纳入评价。折价没有一个可以通用于所有铜料的“低于几折即明知”公式,不能自定比例后机械认定犯罪。
异常能否指向犯罪来源,要看它们怎样连在一起
《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要求综合审查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核查范围涉及接收的信息、交易和账户异常、职业经历、与上游行为人的关系及供述辩解。这里的综合判断,需要说明异常为什么能让这个收购人认识到犯罪来源;不能把一般采购失察直接当成已经证明的犯罪故意。[依据:法释〔2025〕13号第二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4141.html)。
没有发票,应继续查卖方如何取得和处分铜料。卖方称是受托处理工厂余料,能否对应委托单位、联系人、出库记录和处置授权?只有一张名片,与能联系到货主并核对批次,证明情况有明显差别。即使对方拿出发票,也应核对开票主体、品名数量与实际交付是否吻合,发票本身不能消除已经存在的其他疑点。
交付行为的意义也取决于上下文。夜间送货可能源于运输排期,仅凭时间不能定性;若同时要求避开门岗登记、剪除原厂标识,并在被问及货主时反复更换说法,则这些事实会共同增强对来源异常的怀疑。需要查清的是当时实际出现了哪些要求,谁听到、谁执行,以及有无录音、完整聊天或装卸影像印证,不能用事后概括的“交易鬼祟”替代事实。
付款环节可核对卖方、收款人和指令人的关系。付到个人账户有时存在可核实的代收安排;卖方临时指定多个无关账户,又要求删除付款备注,其解释就需要更扎实的材料支持。对于采购员所称“对方是熟人”,应查过去正常供货的种类、频次和价格,不能用熟悉某个人来直接证明这次铜料来源可靠,也不能仅因认识卖方就推定双方通谋。
把认识固定在成交时,再区分后来发生的行为
刑事调查中容易混淆的是“后来知道货有问题”和“接货时已经知道”。采购员在成交前看到卖方说“厂里不知道这批货被运出来”,与付款后才收到公安机关核查通知,所反映的认知时间不同。应将议价、看货、下单、付款、入库和异常通知排列到同一时间线上,保留完整对话,避免只摘取一句“不问来源”而遗漏前后的具体指向。
负责人审批了低价采购,不代表仓管和财务也接触过同样的信息。仓管签字可能只确认重量,财务可能只看到经批准的付款单;是否参与犯罪仍须审查其实际知情和行为。反过来,主管即使没有在订单上签名,若其亲自要求绕开验收、隐去来源并安排加工,电子指令和人员陈述仍有证明价值。岗位名称和签字数量不能代替个人责任分析。
还应保留知情前后的行为差别。采购时来源认识不足,后来发现属于赃物后继续掩藏或加工,后续行为需要另行评价;解释第一条列举的其他方法包括加工、持有、使用等,但仍须满足相应犯罪构成条件。争议铜料已经熔炼的,应如实保留投料、炉次和成品去向,不得补造一批来源正常的进货单来覆盖原始记录。
若在盗窃实施前已经约定由工厂按约接收赃物,且构成犯罪,则可能涉及盗窃等上游犯罪的共犯,不能一概停留在事后收赃的判断上。这是解释第七条规定的事前通谋边界。只是长期认识卖方或者曾买过正常原料,尚不能省略对事前联络内容的查证。
铜料确属赃物与收购人明知,需要分别证明
解释第十条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卖方没有到案,不当然排除本罪认定;仍应有查证属实的上游犯罪事实。货主的报案、库存短缺、失窃时间、出厂记录、铜料规格或特殊标记,需要与涉案收购批次对应。工厂同时收了多批同类金属,不能只因其中一批被追查,就将整个仓库的铜料全部归入犯罪所得。
辩护核查可从批次对应中的断点提出意见。例如,货主记载丢失的是完整铜件,扣押物却已混料,应进一步核查中间拆解、运输和加工记录;两张地磅单时间相近但车牌不同,也应核实是否换车、转运或者实属两笔采购。这些都是具体调查方向,不能仅靠提出一种想象中的可能性推翻证据。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作出有罪判决需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并排除合理怀疑。仅有口供而无其他证据不能定罪,没有口供也不意味着无法定罪。采购员有必要如实提供价格与来源解释的材料,但不应将证明责任倒置为“拿不出发票就由自己证明无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5/art_48b3b0c3f954448e996602a71fc6f878.html)。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五金厂发现收购铜料涉及刑事调查后,宜暂停争议批次继续混料、熔炼或转售,标记库存位置,并按办案机关要求配合核验和追缴。保管电子资料时,既留采购员的原始设备,也保留企业系统中的入库、审批和付款记录;聊天截图应能找到完整对话和对应账号,不能只留下有利的几页。
对负责说明采购经过的人,可以逐笔整理一页成交说明:同品质参考价来自哪里,扣重凭什么确定,卖方怎样解释货源,何人收到过异常信息。每个答案标注原始材料位置,记不清的内容如实说明,不让同事统一口径。当前最有用的准备,是把这笔价格为何形成、信息何时到达还原清楚,交由辩护人核对证据与指控之间的具体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