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发电镀工序造成污染,委托企业负责人是否因合同外包免除刑责?
2026-09-16
电镀工序交给其他工厂完成,不会让委托企业负责人当然免除刑责,也不能仅因其下过加工订单就认定其犯罪。需要查明委托的具体业务、污染从何处产生、负责人参与了哪些安排,以及证据是否支持污染环境罪或共同犯罪。合同中由受托方承担环保责任的约定,是核实双方分工的材料,不能替代对实际行为的调查。
送出去的是工件,还是需要处理的废物
以佛山南海五金配件外发镀镍为例,假设甲厂将待镀工件送到乙厂,完成镀层后运回,乙厂自行使用镀槽、处理废水。后来乙厂排污被查,调查人员向甲厂了解订单情况。这个假设中,甲厂送出的是加工对象,尚不能据此认定甲厂委托乙厂处置危险废物。还要查乙厂的污染操作是否由甲厂安排、支持,双方是否共同参与违法排放。
若甲厂同时将自己产生的废槽液、污泥交给乙厂处理,情况就发生了变化。加工单上只写“表面处理费”,也需要追查货车实际装了什么、桶装物来自哪个车间、处理后是否有产品返回。合同名称不能掩盖废物处置业务;有加工业务也不代表同车运输的全部物品都是原料。
整理材料时,可以将送出物和返回物逐项对应。工件有品名、件数、镀层要求和回厂验收;废物则要核实产生工艺、数量、接收人员和最终去向。槽液是否废弃、污泥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需按相应名录或鉴别标准判断,不能仅凭颜色、气味或“电镀厂出来的”定性。《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提供了危险废物的认定框架。[依据:生态环境法典](https://www.mee.gov.cn/ywgz/fgbz/fl/202603/t20260313_1146496.shtml)。
对真正委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单位,该法第四百九十条要求核实受托方资格与技术能力,并订立含污染防治要求的书面合同。这类义务不能用一份免责承诺替代。是否违反这些管理义务,与负责人是否构成犯罪,仍需分别评价;管理资料欠缺本身不能包办刑事认定。
外包合同之外,要查污染安排由谁决定
判断加工委托的刑事风险,应当沿着具体指令查下去。废水处理设备停运、废液接入雨水沟,各自是谁提出和安排的?还应核对处理费用的承担方式,以及停运期间赶货指令的发出人。合同签署人可能没有参与这些安排,现场安排者也可能没有在合同上签字。
继续以前述假设为例:如果甲厂只提出交期和镀层质量要求,乙厂隐瞒治污故障并自行偷排,需要核查甲厂人员实际掌握的信息,不能把正常质量验收直接当成对偷排的指挥。若乙厂已书面告知治污设备停运,甲厂负责人仍明确授意绕过处理设施排放、并按这种方式结算费用,则相关通知、指令和支付记录会改变责任判断。这是用于比较事实的推演,并非已办案件。
异常低价也应放回报价条件中审查。减少包装、批量加工、原料由谁承担,都可能影响加工价;单凭价格低就断言双方合谋污染,论证不足。应核对报价是否列出环保处理成本,降价的具体原因是否被说明,负责人是否收到过“省掉处理环节”的提议。邮件附件、报价修改记录、完整聊天比事后填写的合规声明更能还原当时所知。
负责人已知具体污染安排却继续组织实施,和只在财务流程上签署一笔正常加工费,证明意义不同。不能把法定代表人、股东、采购主管混成同一个责任主体。《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对单位犯罪规定了单位罚金,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适用到某个人时,需要说明其决策、实施或帮助行为,不能只列一个职务。[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https://www.shandan.gov.cn/zfxxgk/xzzfxgk/dlz_7366/xzswgk4/ggflfw_7377/fzxcjy_7379/202401/t20240115_1171810.html)。
危废交付中的无证、明知和污染程度需要同时核实
现行环境污染刑事司法解释第八条针对特定情形规定了共同犯罪:明知对方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或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并严重污染环境。第十九条所说的无证还包括超出许可经营范围。核验对象应落到实际接收单位、当时许可及本次废物种类,不能只看是否有一张盖章复印件。[依据:2026年修正后司法解释第八、十九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8011.html)。
电镀加工的排污许可与对外经营危险废物处理业务的许可,对应不同管理事项。有排污许可证,不足以证明可以接受所有种类的外来危废;反过来,也不能因加工厂未持危废经营许可证,就把所有工件加工订单套入第八条。涉及本厂自产废物、委托外部处置和接收他人废物时,要分别查清实际业务及适用要求。
关于明知,资料应保留时间。对方曾在哪一天发来许可附件,附件列了哪些范围;企业何时收到到期通知、超范围提示;采购员有没有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怎样答复。把后来查到的许可证问题直接倒推为负责人在每一次交付时都已知情,会遗漏时间差。已经收到明确警示仍继续交付的,则应把警示后各批次单独列出,不能用首次合作时的核验记录覆盖后续行为。
对方持证也不能消除共同实施违法排污的风险。若指控依据是双方商定偷排,应审查共同实施的事实;若指控依据是无证危废委托,就应核查该特别规则的条件。企业和辩护人需要先看清被指控的是哪一种行为,再提出对应材料。
从检测结果追到本次外发业务,仍有证据需要核对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违反国家规定实施相关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并严重污染环境等为定罪基础。出现废水异常、接到环保罚单,并不意味着每个关联企业的负责人都已达到刑事追责条件。现行司法解释第一条列举了污染物、数量、排放方式等不同认定情形,不能把某一个数量指标当作所有案件的统一界线。[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https://www.shandan.gov.cn/zfxxgk/xzzfxgk/dlz_7366/xzswgk4/ggflfw_7377/fzxcjy_7379/202401/t20240115_1171810.html)。
审查镀镍业务时,应把采样位置、采样时间、对应排口与生产记录放在一起。乙厂同日可能加工不同客户的工件,公共废水池也可能汇入不同产线废水。不能只按甲厂订单金额占比,推定其参与全部排污;如果已有共同组织整个非法处理业务的证据,也不能仅按甲厂工件重量主张责任只能限于该比例。需解释具体行为、参与范围与污染事实的联系。
可以先用外发单、交接记录和回厂验收确定加工时段,再与槽液更换、药剂领用及治污设备运行记录核对。如果生产记录与现场采样日期不相符,就需要调取采样说明和取样交接资料,查清检测结果对应的生产活动。有疑点时,应明确指出缺少的排口对应关系、日期记录或专业说明,依法请求调查核实,不以企业自行补测代替原现场证据。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对外发电镀企业,接到调查通知后宜先做一张按日期排列的交付表,工件与废物分别记载,附上每批许可核验、异常通知及处理回复。南海五金企业的生产、采购和财务可能分别保存不同环节的资料,汇总时要保留原始记录和形成时间,不能为了让文件一致而改写旧订单或补签过去的日期。
如果仍有涉疑排放或废物继续流向不具备条件的接收方,应停止相关行为,依法报告并交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处置。不要为清理现场擅自倒空槽液、冲洗排水沟或转移污泥;这些动作既可能扩大污染,也会破坏对污染来源的核实。已经被查封的物品和设施,应依照执法要求处理。
修复污染时,保留方案、处置交接、费用凭证及效果核查资料。2026年修正后的司法解释第六条将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可以从宽处罚的因素;是否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还要符合相应的犯罪情节条件,不能把付清修复费理解为刑事程序自动结束。[依据:2026年修改决定第二项](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96041.html)。负责人准备说明材料时,应逐批回答送出了什么、收到过什么异常信息、作过什么决定,让事实与原始记录相互对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