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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商虚构国产化比例取得项目资金,行政追缴与诈骗定性怎样区分?

2026-09-16

设备商虚构国产化比例取得项目资金,可能被追回资金并受行政处罚;认定诈骗,还须审查非法占有目的、虚假申报与拨款之间的关系及犯罪数额。收到追缴通知后,应保存当期申报规则和原始物料清单,复算真实比例如何影响资格与资助额度,不能凭“项目确实建成”或“已经退钱”直接排除刑事风险。

国产化比例失真,先查它在拨款规则中起什么作用

假设佛山一家机械装备企业为陶瓷厂配置机器人码垛线,机架由本地加工厂制作,减速器通过国内代理商采购,部分控制部件来自进口。企业申报一项财政资助时,把国内采购的部件全部计为国产。核查发现差异后,负责人认为设备已经投入使用,比例错误只需补正。这个判断需要回到申报时适用的资助文件,设备能够运行并不能回答它是否符合资助条件。

国产化可能按部件价值、数量或特定技术环节核算;整机组装地点、销售商注册地与零部件来源也可能是不同事项。具体项目采用什么定义,要读取当期申报指南、附件表格、正式答疑及资助协议。没有依据时,不能自行拿采购金额比代替技术指标,更不能把另一年度或另一专项的定义挪来证明本次申报合规。本文没有设定任何佛山项目的真实比例门槛。

复核时,应沿着该指标在评审中的用途往下查。如果它属于申报资格的必要条件,真实比例不达标可能影响整笔资助;如果它仅决定奖励档次,则要计算虚报究竟增加了多少款项;如果属于评分参考,还需查看评分表及审批记录,解释它是否改变入选结果。只证明数字错误,尚未解释资金为何拨出;只说还有其他评分优势,也不足以证明错误完全没有作用。

企业可以制作一张复算底表,把设备型号、部件名称、申报产地、可核验产地、计入金额及来源附件逐项对应。对尚未取得产地材料的部件标注待核实,不要为了得到一个有利比例直接归入国产。这张底表的价值在于使主管部门或办案人员能够沿着具体部件复查,也让企业自己看到争议发生在分子、分母还是指标定义上。

追缴解决资金合规问题,诈骗还要证明取得过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https://www.mof.gov.cn/gp/xxgkml/jdjcj/201509/t20150908_2512815.htm)规定了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处理、处罚,以及构成犯罪时追究刑事责任的衔接。行政文件使用“骗取”一词,并不意味着刑事构成已经证明;同样,先作出财政追缴决定,也不意味着后续只能处理行政责任。

本题按无偿财政资助讨论。若所谓项目资金实际是政府购买设备的合同价款,应另查采购规则、交付对价及合同履行,不能照搬资助资格的分析。条例第十四条也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另作衔接。企业看到公家账户汇款时,应先核对款项性质,不宜把所有公共资金收入都归入同一种骗补问题。

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5/art_890f1333b6284c3cbb225c3cd2647c4b.html)审查诈骗时,需要结合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非法占有目的、受骗后的财产处分及数额条件。对设备资助而言,应当调取申报材料实际进入哪一轮审核、审核人员凭什么认定达标、拨款对应哪个项目。评审已经发现进口部件却基于其他合法条件批准,与关键附件被替换后误认达标,是不同的证明情形。

主观状态也要落到提交之前的材料。如果技术部门已书面告知核心部件为进口,申报负责人仍指示改写原产地、制作虚假供应商证明并隐去原记录,这些行为会支持对故意骗取的判断。若原指南含义不清,企业保留了提交前的询问、完整披露及计算说明,则应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理解分歧。事后单独写一份“理解错误”说明,证明力需要与当时的文件相互核对。

真实建设和正常经营支出,可以用于审查申报目的及项目实施情况;若企业明知没有资助资格而故意骗取款项,这些支出本身不能使取得资金合法化。反过来,发现款项转给个人,也需要核对转款原因和形成时间。判断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仅由一个支出标签决定。

把被追缴的款项逐笔分开核算

追缴通知列出的总额,是复核的起点。企业应要求说明适用的资金管理依据、涉及年度、拨款批次以及本金和其他款项的构成。刑事审查则应进一步指出哪些款项由涉嫌欺骗行为取得,不能把行政罚款、依法取得的另一项目奖励也合入诈骗本金。

例如,同一设备项目可能有立项资助和验收奖励,两次付款所需条件未必相同。若国产化指标只影响后一次奖励,应核对首次拨款是否另有真实、独立的取得依据;若立项本身就以达到该指标为前提,不能仅因建设完成便主张扣除全部投入。这里提出的是核算路径,最终范围仍由具体资助规则、虚假内容及其对支付的作用确定。

对以资格为基础发放的无偿资助,设备成本不是当然可抵扣的对价。主张只有差额涉嫌被骗取时,要提交足以说明企业原本合法应得金额的文件和测算过程。也应记录已经退回的款项及日期,把取得金额、退回金额和仍待处理金额分别列示,避免用当前余额取代取得时的金额分析。

[诈骗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472.html)规定数额标准并允许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地区执行标准。个案应核对适用标准,不能把财政追缴起点当成诈骗入罪起点,也不能把全国幅度中的某个数额直接宣传为佛山统一门槛。

公司退钱与个人责任,要分别说明

刑法第三十条以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作为单位负刑事责任的前提,普通诈骗罪没有单位犯罪规定。申报以公司名义、资金进入公司账户,都不能直接得出“只罚公司”的结论。对具体人员仍应查明谁决定虚构指标、谁知道真实来源、谁修改证明以及谁参与骗取;不能仅凭负责人职务或申报表上的姓名归责。

技术人员只提供真实配置清单,后被他人篡改;代理机构明知不符要求仍制作证明;负责人看到完整披露材料后才批准申报,这些情形需要分别还原。保存邮件附件和各次版本的目的,是使每个人的接触内容、修改行为和决策时间能够对应。不要让所有员工签署一份内容相同的事后解释,更不要删除原件后只留下重新制作的申报包。

退款应通过核实后的正式渠道办理,注明项目、批次及用途并取得凭证。司法解释第三条对数额较大、认罪悔罪并具备相应情形的案件规定了从宽处理空间,其中包括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不能把这一条件简化成所有案件“退款即免刑”。金额、情节及适用程序仍要分别审查。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https://www.jingtai.gov.cn/zfxxgk/bmhxzxxgk/xzfzcbmzsjgml/xgxj/fdzdgknr/zcjd/art/2022/art_3c1b7dd9525d4ad18d993944817aac11.html)要求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收到追缴或处罚文书,应核对文书载明的陈述申辩、救济途径和期限;已经进入刑事调查的,还需围绕涉嫌行为提交原始材料。不能以正在协商退款为由忽略正式通知,也不应把行政机关未移送理解为已经作出无罪判断。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佛山装备企业的本地加工、外购总成与进口核心件可能同时出现在一套生产线上。收到国产化比例核查意见时,建议由了解配置的工程师先逐项标出部件来源,再由申报经办人说明这些数据怎样进入申报表,财务据此核对每笔资助。不要让财务仅按供应商开票地址补填产地,也不要让工程师替他人解释当时的申报动机。

负责人交给律师审阅的材料,应至少包含当期比例定义、原始配置表、发生争议的申报页和对应拨款凭证,并把待查事项写具体:某进口部件是否计入、该指标影响哪笔款、哪次修改经谁确认。这样才能分别提出对追缴依据、资金范围和个人责任的意见;对能够核实的错误如实说明,对尚不明确的事实保留核查过程和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