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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厂为他人改造可制造违禁品的设备,技术服务人员的明知如何判断?

2026-09-16

机械厂改造的设备后来被用于制造违禁品,技术人员是否构成共犯,要审查其当时知道什么、在该认识下提供了什么帮助。设备能够用于违法生产,只能提供调查线索,不能单独证明犯罪故意。对接到异常续修要求的人员,应先停止明显涉嫌犯罪的帮助,保留原始用途说明和分次服务记录,查清用途变化发生在哪一次工作之前。

客户的用途信息,何时到达具体人员?

假设佛山一家机械厂承接珠三角客户的通用包装设备改造,销售收到产品需求,设计人员按任务单调整结构,装配人员只接触图纸,售后人员再赴现场调试。客户后来因违法生产被查,几个人面对的认知材料可能完全不同。这个假设用于说明分工中的信息差,不指向某个实际案件。

接单时,客户提供的正常产品介绍、样品和既有业务资料,可以解释技术人员为何接受任务。到场后,客户如直接说明违法用途,或者向工程师展示足以识别该用途的物品、资料,风险判断就有了新的事实。工程师离场以后收到的消息,也要与此前已经完成的工作分开,不能仅因现在知道客户犯罪,就把数月前的服务都视为有意帮助。

一条发在工作群里的消息,还需要确认人员何时入群、附件能否打开、是否有人作过解释,以及本人后来怎样回应。“大家都知道”的概括陈述,应当落实为谁在何时对谁说了什么。若本人回复过用途问题,又按该要求安排后续调试,其认知与行为之间的联系会更具体;若消息只在销售与客户之间传递,就要继续查明是否传到了现场人员处。

这类项目适合按每次服务列出四项内容:当时收到的用途信息、本人完成的工作、现场接触的人和物、能够核对的原始材料。不要将整份合同压缩成一个“知情”或“不知情”的标签,也不要为了说明自己不知情,把已经收到的不利信息从时间记录中删除。

“违禁品”要对应到具体犯罪

客户所说的违禁品可能涉及不同管理领域,限制销售、需要许可、禁止制造的法律意义也不同。应查明涉案产品到底是什么、行为发生时适用哪些规定、客户的生产行为符合何种犯罪构成。日常语言里的“违禁”不能代替法定罪名,更不能省略产品属性、许可状况及相关入罪条件的证明。

《刑法》第三条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故意犯罪和共同犯罪。对于以共犯追究设备服务人员的指控,需要有事实证明其对相关犯罪的认识及共同故意下的帮助行为。仅有未尽商业审核义务的疏漏,不能直接当作故意帮助犯罪;如涉及过失责任,还须有相应法律规定和构成事实。[刑法第三、十四、十五、二十五条](https://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18/20240920152615743.shtml)

药品安全领域有更具体的规则。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将明知他人实施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而提供设备、生产技术等帮助的情形列为共同犯罪;第十条要求综合从业经历、认知能力和生产销售方式等事实判断主观故意,并保留有证据证明确实不具有故意的例外。这说明正常的技术服务形式也可能成为犯罪帮助,但该解释的适用范围限于相应药品犯罪,不能据此给所有设备订单设定同一套有罪推定。[两高司法解释第九、十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48451.html)

技术上懂得用途,证据上还缺哪些环节?

技术经验会影响一个人辨识需求的能力。长期做同类设备的工程师,对明显偏离正常产品需求的改动,可能比新入职的装配工有更多认识基础。仍应解释具体经验与本次用途之间的关系:做过哪类项目、掌握哪些知识、现场出现了什么可识别的信息。仅凭职称高、工龄长就推定其知道客户犯罪,缺少从专业能力到实际认知的证明过程。

设备鉴定也有范围。检验说明机器具有某种功能,可以支持客观用途分析;工程师当时是否知道该用途,还需结合其接触的信息判断。若设备在交付后经客户再次改造,应区分服务人员交付的功能与后来新增的功能。鉴定所依据的机器状态、检材来源和检验问题需要核对,不能将后加装置的用途归入此前的设计任务。

异常报酬、拒绝说明产品、要求隐瞒服务内容等事实,可与沟通和到场记录共同审查。单独一笔高价服务费,可能还存在紧急出差、特殊售后成本等解释,应以真实订单和费用资料核实;如果用途已经明确告知,技术人员仍接受额外报酬持续协助,正常收费的辩解就难以覆盖全部事实。把所有异常都解释成行业习惯,或者把一个异常直接视为有罪,都会遗漏需要查明的部分。

到审判定罪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要求证据确实、充分,并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本人不承认,并不阻止有充分证据时依法认定;仅有本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也不能定罪处刑。保存正常用途资料,是为了让办案机关完整审查事实,不意味着员工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公诉案件有罪举证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相关人员依法收集证据时也应关注无罪、罪轻材料。[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五条](https://njyht.jsjc.gov.cn/wenhua/201810/t20181030_269220.shtml)

知情后的续修,责任要具体到工作内容

原订单成立时没有共同故意,后续服务仍可能出现新的风险。假设工程师首次上门只见到正常产品,第二次上门已被明确告知违法生产用途,之后仍解决影响该生产的设备故障,就需要审查第二次服务是否帮助了具体犯罪,不能仅凭最初合同合法便排除后来的行为责任。

反过来,后来获知犯罪用途,也不会自动使此前所有服务成为犯罪帮助。应将知情时间与各项改造、维修、远程支持对应起来,明确哪些行为发生在相关认知形成后,以及其实际帮助了哪部分犯罪活动。人员只参与一段工作时,还须审查其共同故意覆盖的范围,不能单凭客户的总产量估算该人员责任。

“受雇干活”“只收工资”都只是身份或报酬事实。员工若明知并参与帮助,仍可能承担责任;负责人知情,也不能自动代表每名员工都知情。主从犯判断同样取决于作用,《刑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按主要作用与次要、辅助作用区分,不能因为岗位名称带有“技术服务”就预先认定为从犯。认定从犯后,才适用相应的法定从宽规定。[刑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https://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18/20240920152615743.shtml)

停止服务时留下真实的过程记录

用途出现明显犯罪线索时,技术人员应停止提供相关帮助,将已获知的信息和未完成事项向本单位负责人如实报告;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向司法机关报案或举报。不要仅让客户补签用途承诺后照常续修,也不要替客户移动设备、清理现场或修改原始工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https://njyht.jsjc.gov.cn/wenhua/201810/t20181030_269220.shtml)

停止服务需要安全实施,不能在有人作业时擅自切断关键设施而制造新的危险。存在紧急人身危险的,应优先安全撤离、报警并服从现场处置;资料固定以不妨碍救援和调查为前提。已有设备被查封、扣押的,应通过办案机关处理检验或读取需求,避免自行操作改变状态。停止后续工作也不自动免除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责任;是否成立犯罪中止及如何处理,应依《刑法》第二十四条审查自动放弃、有效防止结果等法定条件,不能只凭一份退出声明认定。[刑法第二十四条](https://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18/20240920152615743.shtml)

收到调查通知后,可以依本人记忆和现有资料制作服务时间说明,将亲历、转述及待核实内容分别注明。完整保留聊天附件、差旅凭证、工单与款项对应关系;对笔录中概括为“一直知道”的表述,如与实际经过不符,应提出具体更正。不要联系客户或同事统一说法,也不要补造过去的拒绝记录。已经涉及本人刑事责任的,可由辩护律师围绕知情节点和实际贡献提出证据审查意见。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佛山机械装备企业在分工接单、外出安装和远程售后之间,用途信息可能分别留在销售手机、设计邮件和现场工单中。接受调查的技术人员,可以先标出首次得知异常用途的那次沟通,再逐项核对之后接受、拒绝和实际完成的服务,提供资料所在位置及原始保管人。将当时所知和后来听说的事实分开,有助于避免一份笼统说明掩盖个人行为的差别。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对仍在处理续修请求的工程师,眼下应核实的就是待执行工单是否会继续帮助已知的犯罪活动;对已经接受调查的人员,则应把这张工单与用途告知的原始记录一并交给办案机关或辩护律师审查,说明真实经过,不替未核实的事实作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