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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设备参数由代理商统一编写,多家厂家报价接近是否足以认定串标?

2026-09-16

代理商统一整理设备参数、多家厂家报价接近,尚不足以直接认定串通投标罪。若已查实同一代理商替不同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却可能触发行政上的串通认定。收到质疑后,应核对谁在投标、代理商编写了哪些内容,保留参数来源和各自成本底稿,不能只用“同行价格差不多”回应全部疑点。

厂家报的是供货价,还是参与竞争的投标价?

假设佛山几家机器人工作站厂家向同一设备销售代理提供机械本体、控制柜和配套夹具资料,代理随后参加某条生产线的采购。几家厂家的报价可能只是供货询价,最终只有代理以自己的名义投标。此时,需要查清是否确有多个独立投标人在同一项目中竞争;不能把供货厂家数量直接当成投标人数量。这个例子用于说明设备供应链分工,不指向实际案件。

换一种安排:三家厂家分别提交投标文件,代理商同时替三家整理技术响应、填报价格并传送盖章版本。代理工作已经进入竞争者各自的投标过程。即使合同写着“市场推广服务”,仍应按实际交付内容判断,不能只依据服务名称解释其作用。厂家仅作为供货方,也不当然排除参与串通犯罪的可能;如果明知并帮助代理协调其他投标人,还须审查共同故意和具体帮助行为。

这里的代理商是设备销售代理,未必是采购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核查时应列明委托方、代理权限、收费对象和最终投标主体。若销售代理还与招标人有联系,需进一步核对联系内容是否涉及泄露资料、指定中标等安排,并将正常供货沟通单独标明。

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的,应核对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适用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按相应规定审查。第87号令第二条规定其适用范围,第三十七条列有视为串通、投标无效的情形。确定适用依据时,应核对采购主体、资金和采购方式等资料。[第87号令第二、三十七条](https://www.ccgp.gov.cn/news/201707/t20170718_8540959.htm)

参数共用到哪一步,就需要改变风险判断?

产品样本上的额定功率、接口标准、外购部件尺寸,可能有相同的资料来源。代理商向多家提供同一版本的公开产品说明,与代理商替各家完成针对本项目的逐项响应,涉及不同的工作内容。应把原始样本、招标要求和最终响应表并排核对,查明相同内容是否确实来自该样本。

例如,通用说明写明机器人本体的负载范围,投标文件还要承诺整套工作站在特定工件下的节拍、定位精度和验收方法。后一部分涉及夹具设计、软件集成和现场工况。若代理替各厂家作出同样的专属承诺,厂家只负责盖章,其编制范围就不能被描述为转发产品资料。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列举了协商实质性内容、约定中标人等串通行为;第四十条另列视为相互串通的情形,涵盖同一主体编制不同投标文件、共同委托办理投标事宜及异常一致、报价规律性差异等。对于已查实符合第四十条的事实,行政评价不能附加“还要找到串标协议”的前提。[实施条例第三十九、四十条](https://www.abazhou.gov.cn/abazhou/c109439/202304/1ba417406a4d428bb217b6b8ca9e89c9.shtml)

最终价格由企业自己签批,共编事实仍要独立审查。签批说明谁批准了提交内容,原始交付资料则有助于查明谁完成了文件。仅发现某页参数相同,也应查明实际编制范围,避免跳过从共同资料到共同编制的事实认定。

总价接近,要回到设备配置和服务费用

报价接近的说明,应落到各自测算资料。机器人本体向同一上游采购,可能使基础成本相近;整线总价还包含非标夹具、安全防护、安装调试、运输和质保。两份总价差额很小,既可能来自相近成本,也可能来自预先协调。单看开标总价无法解释其形成过程。

可以选取有争议的几个分项,逐一核对原始询价日期、配置数量、税费口径、预计工时和审批时间。某厂家少报了一套夹具,却增加了现场调试费用,是否有真实交付范围支持,应回到技术方案。解释价格时,应具体说明该工件为何需要额外调试,预计由多少人完成,相关估算在投标前是否已经形成。

法规中的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与日常说的价格接近并不完全重合。若存在集中分配报价的指令,或者多个分项按同一安排变动,应查其来源与执行过程;若采用的是采购人统一格式和计算要求,应保留原文件说明共同来源。这里没有一个适用于所有设备投标的“差价低于百分之几就构罪”的通用标准。

收到调查后重新制作一套成本表,不能替代投标前形成的测算。事后说明可以根据原记录整理,但应注明制作时间、依据及缺失项目。历史邮件、原表公式、真实询价附件与当时的审批,比一份笼统声明更便于核对。

从投标违规到刑事指控,还要证明哪些事实?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要求审查串通行为、对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的损害以及情节严重。行政认定可以提供调查线索和相关材料,刑事定罪仍须依据犯罪构成与刑事证据判断。不能从“视为串通”四个字直接推导所有经办人有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https://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18/20240920152615743.shtml)

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八条分别列有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额四百万元以上等情形。未达到上述数额,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也属列举情形;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另有对应规定。最高法2025年发布的法答网串通投标专题说明,该标准可作为审判中判断情节严重的参考,仍应结合具体案件处理。这里的金额门槛不能单独证明串通行为,也不能用项目总预算替代中标项目金额。[最高法法答网第二十四批问题3](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69691.html)

若项目金额低于四百万元,仍要检查其他追诉情形;若超过该金额,也要先证明具体串通事实。采购方是民营企业,同样不能据此排除串通投标罪的适用;最高法上述答问明确,其范围不限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企业日常询价是否属于招投标活动,则须依实际程序判断,采购文件的名称只是一项核查材料。

在审判定罪环节,《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要求定案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共同文件、价格走势与代理商陈述需要互相核验。代理说“都是厂家要求的”,应查到具体授权、沟通和执行记录;企业称“我们不知情”,也要与其收到的交付包、审批内容相对照。公诉案件中证明有罪的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企业保存解释材料不改变这一举证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五十五条](https://njyht.jsjc.gov.cn/wenhua/201810/t20181030_269220.shtml)

技术支持、价格决定和统一协调分别落实到人

给代理发送公开参数的工程师,未必接触其他厂家的投标方案。批准把完整投标文件交由代理统一制作的负责人、按协调要求调整价格的销售人员,则需要说明自己掌握的信息和实际操作。审查应区分提供资料、作出竞争安排和执行安排,不以技术岗、销售岗或负责人身份直接下结论。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故意犯罪;第二百三十一条对本节相关单位犯罪规定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设备代理未在投标文件上签字,不代表其组织、协调行为无须审查;厂家盖章也不代表所有参与装订、发送的员工均有共同故意。单位犯罪是否成立及个人责任范围,都要结合决策、利益归属和参与事实判断。[刑法第二十五、二百三十一条](https://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18/20240920152615743.shtml)

收到核查通知后,企业应保存代理合同和原始交付资料,暂停向同一竞争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继续传递内部报价。由各经办人分别说明自己做过的事项,保留不利记录和尚未解释的疑点。不得让代理补做各厂家独立编制的假记录,也不要相互约定询问时的说法。对已进入刑事程序的事项,可围绕被指控的共编范围、报价决定人及具体严重情节提交辩护意见。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佛山机械装备企业向珠三角客户交付整线设备时,技术参数可能由部件供应商提供,验收责任却由整机投标方承担。处理这类质疑,可从一项被认为雷同的节拍或精度承诺入手:找到原厂样本,核对代理改写内容,再确认本企业是否测试和批准。这样能具体说明共享资料的边界,也能暴露未经审核就作出履约承诺的问题。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准备回应材料时,将厂家供货报价与最终投标报价分别标明,附上实际配置、调试范围和代理交付时间。若发现代理已替多家完成实质响应,不要只提交“价格独立”的承诺书,应如实列明其编制范围、己方授权和人员知情经过,让每项解释都能对应原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