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设备代理向科室人员支付讲课费,真实服务与商业贿赂如何辨别?
2026-09-16
医用设备代理向科室人员支付讲课费,不能仅凭有课件、有签到、有发票就认定合法,也不能只因讲者来自客户医院就认定为贿赂。判断要同时回答:企业购买了什么服务,报酬如何形成,付款是否换取设备采购或推荐上的照顾。确实讲过课,仍可能夹带利益输送;是否构成犯罪,还须核对收款者身份、具体职务行为、付款方的谋利内容和数额情节。准备结算时发现这些事实说不清,应先暂停存疑款项,核实后再决定。
一场真实的课,为什么仍要核对采购记录
假设佛山一家医用设备代理企业为珠三角医院提供设备销售及技术支持,邀请某科室人员讲解操作中的临床注意事项。会议实际举办,讲者也完成了授课。结算时,财务发现费用由销售部门按照该科室当季采购金额计算,原定课时并未增加,报酬却随订单明显上升。这是用于分析的假设场景,不指向具体医院或企业。
此时,签到能够证明有人到场,课件能够说明部分内容,均未解释报酬为何与订单挂钩。若销售聊天又出现帮忙选型、调整参数后支付费用的约定,调查就会转向讲课安排与采购照顾之间的联系。企业仅补齐一套会议附件,无法回答费用实际购买了什么。
反过来,讲者具备设备应用经验,企业确有独立的培训需求,按事先制定的合理课时标准结算,实际内容与受众相符,且不存在采购利益交换,这些事实有助于说明劳务报酬的性质。仍应核对讲者所在机构对外出授课、取酬及审批的规定,不能把公司内部审批当作医院许可。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经营者通过向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等对象行贿,取得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该条并未将禁止范围限于有最终签字权的人。科室人员即使不签采购合同,其意见能够影响设备选型或使用,也需要核查付款与这种影响之间的关系。本文采用2025年修订、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文本。[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四十一条](https://zscqj.beijing.gov.cn/zscqj/zwgk/flfg18/436481051/index.html)
费用审核应追到课程需求和定价底稿
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第十七至十九条规定了咨询服务的需求、人员选择、合理报酬与风险防范。以专业知识提供指导并取得报酬的授课安排,可以据其实际内容参照这一场景核查。指引提供合规判断方法,刑事定罪仍须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能把违反一项内部管理要求直接写成犯罪。[合规指引第三章第三节](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51/28c15ed822ea424492de897e95abf96b.pdf)
复核一笔费用时,建议从立项时的需求说明读起。培训准备解决什么操作问题,听众是技术人员还是实际使用人员,为什么选择这名讲者,应当有可解释的业务理由。若邀请名单只按采购影响力排序,即使后来讲了课程,选聘动机仍需说明。
实际履行可以用课件修改记录、授课时长、平台登录日志、现场问答及受众反馈交叉核实。照片只能显示某个时点的情况,不能单独证明整场授课;同一份课件用于不同场次也未必虚假,需要结合课程重复的业务需要和讲者是否真实出席判断。核查应保留原始版本,避免只留下事后汇总的演示文件。
定价则应回到服务本身:备课与授课投入、内容难度、讲者经验,以及可比较服务的价格。企业自定一个高额上限,再证明每笔未超过上限,不能证明价格公允。单次金额不高、长期密集聘用同一人,也应检查累计费用是否匹配实际工作量。没有适用于所有讲者和所有医院的统一免风险金额。
若一笔支付同时包含真实授课报酬和涉嫌利益输送,应逐项查明各部分的依据。不能用自行估算的课时价,直接从涉嫌贿赂金额中扣除;也不宜未经核实就把所有授课费用一并认定为赃款。协议形成时间、原始定价记录以及独立服务是否可辨认,会影响对混合款项的判断。
报酬与采购之间,要找具体交换内容
核对时间时,可以将邀请、授课、结算与设备试用、需求论证、采购评审、验收几个节点放在同一张表上。付款恰好接近采购,并不单独证明贿赂;付款承诺是否以采购成功为条件、未中标是否取消原本应付的授课报酬,才是需要追问的具体事实。
尤其要核查费用的计算来源。按设备台数提取固定金额、按回款比例生成讲课预算、把未完成的销售返费转为授课支出,都可能表明服务名目掩盖了另一种付款目的。销售人员的聊天、费用测算原表和审批修改痕迹,比事后统一写出的费用说明更有助于还原过程。
设备质量合格、价格没有高于市场,也不能单独排除不正当利益。两高2008年《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将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中违反公平原则,以财物取得竞争优势纳入判断。若付款用于让相关人员排斥其他设备、提供不应透露的信息,就应审查该帮助本身,不能只比较成交价。[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意见第九条](https://www.nhc.gov.cn/jcj/c100143/201104/e0a6d01c8d694af3934f8db395b39ae8.shtml)
费用经过会务公司支付,同样需要追到实际收款人。应核对代理支付给会务公司的金额、会务公司实际服务及转付讲者的明细,查明谁指定讲者和金额。真实会务支出与代转款项应分别记录。对于无权直接取得的账户资料,依法申请调取或通过合同审核渠道核实,不能擅自获取他人的账户信息。
涉及刑责时,分别看收款身份和付款决策
科室职务名称不足以直接决定罪名。前述2008年意见第四条区分医疗机构中国家工作人员在医药产品采购中的受贿,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应行为,并另行规定医务人员利用处方职务便利收受财物的情形。审查设备采购,应调取任职、授权和实际分工材料,判断所利用的是何种职务便利,不能把公立医院全部人员统一按国家工作人员处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意见第四条](https://www.nhc.gov.cn/jcj/c100143/201104/e0a6d01c8d694af3934f8db395b39ae8.shtml)
付款端则需结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三条,分别审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及单位行贿等适用条件。公司出账、负责人签字、员工经手,只是分析起点;应进一步查明谁提出利益交换、谁批准费用安排、各人知道哪些事实,以及款项服务于单位利益还是个人行为。普通财务人员按真实材料办理正常结算,不能仅凭付款操作就推定共同故意。[刑法相关规定](https://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18/20240920152615743.shtml)
数额判断还要注意规则更新。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要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标准执行,并综合考虑性质和情节。不能沿用旧文章中的数字作为统一付款界限;处理跨越修法、解释施行时间的历史付款,还需专门核对行为时间和时间效力。[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二十四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97181.html)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对服务医院的设备代理企业,发现讲课费异常后,可由未参与原费用审批的人员逐场复核:列明实际课程、定价依据、最终收款人、对应采购事项及异常原因,明确哪些已经证实、哪些仍待核验。先保存销售聊天和费用原表,再联系有合法权限的部门核查服务,不要通知所有人重新制作一致的签到、课件或说明。
尚未付款的,暂停存疑支出并记录原因;已经付款的,不能靠改记账科目消除原有事实。对真实授课的有利材料和与订单挂钩的不利材料均应保留。已收到调查文书时,辨明调查机关、要求提交的范围和期限,由企业及相关人员依法说明各自掌握的事实,涉及刑事程序的及时由辩护人核查证据与责任边界。
负责人接下来最值得做的,是选取一笔疑点明确的讲课费,从邀请到最终到账完整复核。若连这一笔的费用为何产生、由谁决定、对应什么服务都无法说明,就应继续核查同类安排,避免按原审批习惯继续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