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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企业因一份抽检报告被立案,复检样品已耗尽时如何质疑检验结论?

2026-10-24

以一个假设情形说明:顺德一家小家电企业的产品被抽检出绝缘安全项目不合格,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后,负责人收到立案调查的消息。他提出重新检测,得到的答复却是“样品已经用完”。技术部门随即拿出另一批合格报告,准备证明原报告错误。

样品耗尽,既不等于原检验结论自动失效,也不等于结论已经无法质疑。企业应先分清耗尽的是初检样还是备用样、何时因何消耗,再核查样品身份、试验条件和原始数据。刑事案件最终认定的是具体犯罪事实,一份不合格报告还要与涉案批次、行为人的责任及其他证据对应,不能由“抽检不合格”直接推成“企业负责人犯罪”。

“检验报告”这个名称,还不能决定审查方式

先看报告封面背后的形成手续:谁委托、解决什么问题、适用什么程序、由谁签名。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取得的材料,不会因为移交公安机关就自动变成刑事鉴定意见;依法委托形成的鉴定意见,也不能被当作普通证明忽略其资质和方法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了行政执法证据进入刑事定案的审查条件。属于鉴定意见的,按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核查;属于第一百条所列专门性问题报告的,参照鉴定意见相关规定审查。不能只凭纸上写了“检测”二字,就认定完全不受专业证据规则约束。

辩护人需要取得委托书、报告附件及随案移送清单,明确控方准备证明什么。报告可能只描述送检样品某项参数,并未评价整条生产线,更没有判断哪名管理人员知道或决定使用问题材料。

耗尽的是哪一份样品,必须追到记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区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并要求分别封样。初检中的破坏性试验确实可能消耗样品,但这不能解释所有备用样品为何也不存在。应把抽样数量、每项试验用量、余样去向和处置日期连起来看。

例如,抽样单记载两组样品,实验室接收单却只登记一组;或者备用样品在企业提出异议前已被处置。这些矛盾需要调查,不能用“检测本来就会损耗”一笔带过。相反,若规定允许的试验过程、用量和剩余状态均有记录,也不能仅因无法重复试验就推定检验造假。

要求提供耗样说明时,应同时申请核查封签照片、交接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和处置手续。只取得一句事后解释,仍无法确认消耗的是哪个编号的实物。企业自己保管的样品不得擅自拆封、替换或重新贴签,以免把本可查清的争议变成新的证据问题。

实物不在了,原始数据仍有需要回答的问题

技术复核不能停在报告最后一页。绝缘类项目通常需要核查具体型号、接线或前处理条件、测试参数、原始读数以及判定标准的适用情况;本案究竟需要哪些参数,应由相应专业人员结合实际检测项目判断,不能拿通用清单代替技术意见。

可以把异议写到一个可核实的矛盾上:报告采用的测试条件与所引方法是否一致?原始记录中的样品编号是否对应抽样单?修改后的数据是否保留初始记录及修改理由?仪器状态是否能够支持报告所用精度?每项问题都附页码和对应资料,说明它可能怎样改变结论。

还有一种错误是把后续生产批次的合格报告当作“反证成功”。后批产品只能证明其自身的检测情况。企业内部留样若有完整形成记录,可以提供调查线索,但是否能够用于重新鉴定,需要审查其与涉案样品的关联、保存状态和方法条件,不能由企业单方宣布替代法定备用样品。

行政异议期限和刑事申请分别办理

适用上述暂行办法的监督抽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这里的“日”为公历日,并有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规则。收到复检通知后办理复检手续,另有七日要求,不要与前一个期限混用。

复检仍以需要复检且具备检验条件为前提。提出申请时,即使已经得知样品耗尽,也应写明所争议的项目、耗样事实和所需核查材料,请求对不能复检的原因作出可留存的处理说明,而不是只通过电话争论。

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犯罪嫌疑人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提出申请,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请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不意味着必然获准,更不能凭申请创造已经不存在的检材条件;行政异议逾期也不等于放弃全部刑事辩护权利。两条程序的主体、对象和请求事项应分别列明。

请求应当对应缺陷,而不是笼统要求“报告作废”

如果争议是数据计算不清,可以申请调取原始记录、核对计算或作补充说明;如果关系到样本来源不明、鉴定对象不一致、方法违反专业规范,则应具体指出对应材料,并提出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审查意见。这些不是同一种缺陷,不能只以“程序有问题”概括。

进入审判阶段,可以围绕争议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司法解释第九十九条针对经法院通知而拒不出庭的鉴定人规定了证据后果,并对正当原因不能出庭另作安排;第一百条所列报告也有相应规则。企业自行打电话要求检测人员到场,不等于法院通知程序已经完成。

即使报告经审查可以使用,还应核对它能覆盖哪些型号、批次和期间。某个样品不合格,能否推及案内全部销售数量,需要抽样代表性和其他证据支持。涉案金额、生产决策和个人参与情况仍须分别证明。依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无法解决的关键矛盾应进入全案评价,不能用报告上的公章替代论证。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这类案件最容易失去的,是样品消耗和数据修改的过程记录。企业发现问题后,先保存现有资料原件、系统日志和送达凭证,向办案机关提出有编号、有范围的调取或保全申请;质量人员负责解释技术差异,辩护人负责把差异与证明对象、程序请求联系起来。

不要为“补齐材料”事后制作抽样记录,也不要指示员工统一回忆。检验结论存在争议,不解除依法应承担的产品质量处置义务;适用暂行办法的不合格产品,应按第四十五条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风险控制可以依法推进,刑事责任则依具体证据审查,两者不能互相替代。

孟翔律师主要在广东佛山执业,任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向佛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时,除报告外,应尽量带齐抽样单、样品流转资料、结果送达记录和已提出的申请;缺失材料如实列明,比只说“我们要求重新验一次”更便于判断下一步。

本文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2a771d3c76214fc89ea72ff687c5f53a.html)、[2021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86491.html)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https://www.gjxfj.gov.cn/2018-10/26/c_139960140.htm)相关规定分析。具体产品另有抽检规则的,还需核对本次任务适用的规则和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