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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厂木材鉴定只取了表层薄片,涉保护树种的数量能否按整件家具计算?

2026-10-24

一张柜门表层的木皮,能证明整套家具都用了同一种受保护木材吗?不能仅凭取样位置和树种结论作这种推定。但取样薄,也不当然使鉴定失效:鉴别树种所需样本大小,与样本能代表多大范围,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在刑事案件中,应先核实薄片来自哪件家具的哪个部位,再查木皮、芯材和骨架是否同材,最后核对计算的是涉案木材材积、立木蓄积还是制品价值。若缺少复合结构和取样代表性的证据,不能只用表层鉴定结果,把整件家具的外廓体积都算作保护树种数量。

薄片鉴定回答了什么,没有回答什么

假设乐从一家家具厂被调查,检验人员从柜门外侧取下一片木皮,报告写明该样本属于某受保护树种。厂方解释柜门中间是其他板材,办案材料却按整块门板厚度计算木材数量。争议未必是“树种认错”,也可能是“认对了木皮,却把芯材也算进去”。

先核对委托事项。如果只委托鉴别所送薄片的树种,报告结论通常不能代替整件家具的结构调查。取样记录应能对应柜体编号、门板位置、层次、照片和封签;报告写“送检样品”时,需要进一步确认办案人员据何将它扩展到其他部件。

树种鉴别还应看结论的精确程度。商业俗称、植物学的属与种并非同一层次。报告若只能鉴别到某属,是否足以对应所适用名录,应核该名录的具体列项及范围,不能自行补出报告没有确认的物种。保护身份也须结合行为发生时的规则,不凭销售名称中有“名贵”二字判断。

将家具拆成部件看,不是要求企业自行拆毁证物

厂方提出复合结构异议,应拿出可核实的材料:生产结构图、物料清单、木皮采购记录、压贴工艺、领料批次、在制品照片,以及能够反映断面的既有资料。只说“行业都这样做”,不能证明被扣押的这一件也是相同结构。

对同一柜体,可以分别列出饰面、芯层、边框、背板和内部支撑。哪些部位已经取样,哪些只是根据外观判断,哪些有其他同材证据,应在图上标明。是否需要对不同部位补充取样、用何种方法、如何减少损坏,应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适格人员按程序实施,企业不得擅自破坏封存家具。

也要考虑相反情况:如果接收记录、断面观察、多个部位检验和原料工单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整件采用同一木材,不能只抓住某一次取样是薄片,就否定其他证据。质证针对的是从样本到整体的推论依据,不是追求样品越大越好。

整件体积、木材材积与立木蓄积不是同一数值

柜子长宽高相乘得到的外廓体积包含空腔,并不等于实际用材。即使按板件尺寸相加,还要处理空洞、不同材料、重叠计入和测量误差。厂方可提交部件明细供核查,但不能自行选一个较小数字作为刑事认定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立木蓄积按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出材率计算。该公式中的原木材积,不是成品柜体的包装体积。将成品或木皮数据换算到原木,需要说明中间步骤和专业依据,不能把家具长度、面积、重量直接代入。

例如,已查清受保护用材只在饰面,测量就需要明确饰面范围、实际厚度和材料归属;若以重量换算体积,还须解释密度、含水状态等参数的来源及适用性。本文不提供通用出材率,因为不同树种、资料条件下不能凭经验套用同一个系数。

一次算式错误可能影响是否达到相应标准,也可能只影响量刑档次。复核时应保留原计算表,逐项列出争议输入值、替代依据和变化范围,避免只在总数后写一句“明显偏大”。

数量有争议,还要单独审查价值路径

2023年司法解释第二条不仅规定株数、立木蓄积等标准,还把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达到二万元列为相应入罪情形之一。适用时仍须满足该条所规定的行为、对象及其他要件,并非任何含相关木材的家具售价超过二万元就当然构罪。

因此,不能承诺“扣掉芯材后数量不够,案件一定撤销”。需要继续核对是否存在价值认定,其对象究竟是涉案植物材料、相应制品,还是混入了其他不相关商品的整笔订单。

第十七条允许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没有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按其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市场价格认定。家具标价、折后成交价和材料采购价各有不同含义,不能挑最高一个直接使用,也不能当然按木皮体积占比机械分割整件制品价值。复合制品如何确定评价对象,应结合实际结构、交易内容及专业认定说明,不能由本文预设一律全计或一律扣除。

把质证问题落到样本、算式和责任人

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允许有关部门依现场勘验等出具认定意见,难以确定的,可依据规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或报告,结合其他证据认定。不能因为材料不叫“司法鉴定书”便全部否定;同样,某部门出了认定意见,也不意味着其样本和计算过程无需审查。

具体申请可以分开提出:请求说明样本与每件家具的对应关系;对芯材、骨架等未检部位补充核查;提供材积计算原始记录及换算依据;解释价值认定的对象和价格来源。依案件阶段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相关人员出庭,说明待解决问题,避免只要求“重做一遍”。

树种、数量查清之后,还须审查非法来源和主观认识。对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相关植物及其制品的评价,不能只证明厂里出现了这种木材,还要核对法定要件。采购负责人收到过什么来源说明、发现何种异常、谁决定继续加工,须由相应记录支持。数量争议不能包办全部辩护,老板身份也不能包办个人责任证明。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收到木材鉴定材料后,先制作“家具编号—部位—样本编号—树种结论—计量方式”的对应表。表中空白不是让工厂事后补造,而是用来明确申请调取或补充核查的范围。保存原工单和领料数据,既不要为了减量而改写木皮厚度,也不要将不同批次的用料记录拼成一套证明。

向佛山刑事辩护律师提交材料时,应同时提供完整报告和数量计算附件。只带一页树种结论,很难发现整件计量的错误;只带报价单,也无法判断控方采用的到底是哪条认定路径。孟翔律师主要在广东佛山执业,任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本文依据[2023年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司法解释](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08822.html)第二条、第十七至十九条,以及[2021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86491.html)关于鉴定意见审查的规定。具体物种身份、材料来源和计量参数,仍须依据涉案实物及适用名录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