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抽样跨越停机清洗两个批次,刑案中的不合格数量能否按整天产量推算?
2026-10-24
不能因为一天内抽出的食品不合格,就直接把全天产量全部计入刑事案件。抽样跨过停机清洗节点,至少要查明样品来自哪段生产、检测结果能够代表哪些产品,以及相应产品实际有多少。不过,清洗记录也不是天然的免责线:清洗是否真实、是否覆盖污染部位,前后是否仍使用同一问题原料,都可能改变数量判断。
抽了两段产品,不等于分别检验了两段
设想三水一家饮料厂上午生产后停机清洗,下午换罐复产。抽样人员在仓库取了上午和下午包装的产品,实验室出具一份不合格报告。调查中有人以当天灌装总数作为不合格数量。这个假设首先要解决的,不是总数算得准不准,而是报告覆盖了什么。
同一个报告编号,可能对应分别编号、分别检测的多个样品,也可能对应按技术方案制备的混合样。两者不能从报告封面上判断。应调取抽样单、样品标签、封样照片、交接记录和检验原始记录,核对每个结果与哪份样品相连。
如果两段产品混合制样后出现异常,不能在缺少方法依据和其他证据时,把该结果直接拆成“上午不合格、下午也不合格”。混样是否允许、检测指标能否这样判断、样品数量是否符合适用要求,均需要检验机构说明。也不能反过来断言混样必然使整份报告无效。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对样品随机抽取、封样和影像留证作了规定;案件稽查、事故调查等抽样又有特别规定。因此,应先查本次抽样属于哪类活动,再谈程序是否违反要求,不能把普通监督抽检的所有限制直接搬到刑事案件的取证中。
清洗是否形成分界,要由生产事实回答
企业把上午和下午编成两个批号,只是一个调查起点。刑事证明中的范围判断还需要技术依据,不能让企业自行打印的编号决定全部产品的安全状态。
例如,上午使用甲罐原料,随后排空管道、清洗接触面并更换乙罐,复产前又完成相关确认,这些事实可能支持分段审查。需要保留清洗开始与结束时间、温度或其他实际控制参数、阀门切换、人员记录和设备原始日志;哪些参数有意义,应由实际清洗工艺和问题指标决定。
反过来,如果只清洗了灌装头,却一直共用同一受污染储罐,停机并不当然截断影响范围。若异常来自包装材料,换了原料也未必改变结果。清洗前后继续回流的余料、共用管线或重新投入的返工品,同样应查清,不能只拿一张签字表要求剔除下午全部产量。
有价值的技术说明,应回答污染来源可能在哪、何种操作能够改变该条件,以及记录是否证明操作实际发生。仅写“清洗后合格”,却没有对应留样、检测和工艺资料,难以解释为何两个生产段应作不同评价。
代表范围确定后,才轮到产量对账
假设证据只能可靠覆盖清洗前的一段生产,就应核查该段实际数量,不能继续套用全天数。若各段样品、共同原料及工艺记录相互印证,确能证明全天产品均受影响,也不能仅因中午停过机,就人为把数量切小。
计数器显示值、入库数和已销售数各自证明不同事情。机器累计计数可能包含试机、空瓶、重复计数或被剔除的产品;入库单可能是整天汇总;销售单还可能包含前一天库存。它们都要与具体生产段对应,不能选其中最大的数字直接计算。
可以按“时间段、设备、罐号、成品数量、库存去向”逐项核对。试机品是否成为可销售成品、报废是否真实完成、退货是否原来已经计入,都要说明依据。已售和未售分开记录,也不意味着未售产品当然不计入犯罪评价,具体仍取决于所涉罪名和行为形态。
发生损耗或记录缺口时,应把能够确认的部分与尚需核查的部分列开。设备额定每小时产量乘开机时长,只能提供一种待验证的估算;停机、降速、换料和剔除情况不明时,不能把理论最大产能当作已生产事实。由食品数量进一步计算金额时,还要另行核实规格、实际交易与计价依据。
不合格报告还不能省略刑事危险的审查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除要求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还规定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等条件。标签瑕疵、一般指标异常与达到该罪要求的危险程度,不能只用“不合格”三个字打包处理。
2022年起施行的食品安全刑事司法解释,对相关危险情形作了规定;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时,可以依据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及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出具的书面意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这里需要解释的是具体物质、指标及其危险,不能只重复检测结论。
没有消费者实际发病,并不当然排除危险犯成立;不符合这一罪名的条件,也不意味着没有其他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数量争议与是否达到犯罪构成条件,应分别提出,避免把“全天数量证明不足”误写成“产品没有任何问题”。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收到材料后,先区分要提出哪种异议。对监督抽检的抽样过程有异议,现行办法要求在抽样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有异议,则从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起计算七个工作日。不要等到刑事移送后,才回头寻找当时的取样照片。
对监督抽检结论申请复检另有规定,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等情形不予复检。不能把“重新抽几瓶送检”当作原样复检,也不能因不予复检就放弃对样品对应关系和数量推算的质证。进入刑事程序后,应围绕报告使用范围、实际产量及证明标准提出具体核查意见,而非把行政期限当成刑事证据免审的理由。
企业可以同时整理抽样对应表、清洗前后工艺资料及产量差异说明。向佛山刑事辩护律师提供原始记录时,保留更正痕迹,不补造清洗签字。封存、暂停相关食品生产经营、通知与召回等风险控制义务,也不能因正在争议抽样范围而停下来。数量应依法查清,现实中的食品风险仍须及时处理。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文本](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5/art_dec8874a13a64e12b0d49ff8b3ff0bd6.html)第十五至十七条、第三十至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食品安全刑事司法解释](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39531.html)第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具体抽样技术要求应按实际产品、指标及适用标准另行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