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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械销售刑案按零售价计算货值,经销折扣和赠送样品应怎样分别核算?

2026-10-24

不能把全部器械数量统一乘以终端零售价,也不能一律按经销商最低折扣价重算。首先要查案件适用什么罪名、计算的是已售收入还是未售货值。真实经销折扣应与对应订单及结算核对;赠送样品则应区分独立无偿赠送、随单促销、借用展示和名为赠送的销售,再审是否计入相应数额及怎样计价。

计算表里写着“货值”,不代表适用同一规则

假设佛山一家医疗器械经销商被调查,统计人员把已经售出的产品、仓库余货和客户签收的试用包合并,统一采用品牌官网建议零售价。企业提出日常按渠道折扣结算,试用包也没有单独收费。这是假设情形,需要先拆分统计对象,而不是直接争一个折扣比例。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规定了特定条件,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相应标准、销售者明知及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等。金额大小不能替代这些要件,也不能因账面销售金额较低就认定该罪必然不成立。

若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及第一百四十九条审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则要适用相应数额规则。两高2001年司法解释第二条把销售金额界定为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并另行规定尚未销售产品的货值及未遂问题。已售、未售不能不分状态地做一次乘法后统称销售金额。

若案件还涉及假冒注册商标或其他指控,应按相应规则另核,不能把不同犯罪的数额定义混用。行政处罚材料中的货值统计,也不能未经核对就直接代替刑事案件所需证明的金额。

已售部分,要找实际成立的经销对价

对已经销售的器械,可从具体订单追到发货、签收、对账及款项,核实双方真实确定的价格。经销合同长期约定渠道价,实际交易也按该价结算时,官网建议零售价不能不加说明就替代该笔销售的真实收入。终端门店后来卖多少钱,也不当然等于上游经销商本次出售所得。

折扣应有形成时间和适用条件。下单即生效的折扣、达到采购量后的返利、提前付款优惠,可能产生不同结果。尚未达到条件的年度奖励,不能只凭企业预计会给就预先从全部金额扣除;已经依法形成并有真实结算依据的价格调整,也不能仅因发票仍列原价就完全忽略。

只看到账金额容易低估。购货方尚欠一部分货款,并不代表该部分不属于销售者的应得收入。反过来,到账款中如混有其他合格产品、独立服务、以前欠款或保证金,也应查明,不能全部放进本批器械的销售金额。

运费、税费、售后费用和业务员提成,不能简单按企业净利润口径一并扣除。销售金额不是利润。对于确实独立的服务项目,应核对合同、实际履行及定价,判断是否需要分项,而不能临时把器械款重新命名为服务费来减少统计。

批号、型号和交易日期还要对得上。用一笔临期清仓价证明全部正常销售价格,或者用另一款低配置器械的折扣反驳本型号价格,都可能失去可比性。折扣异议的基础应是逐笔真实交易,而不是挑选最低的一张单据。

未售货值,不自动照搬已售折扣

在适用前述2001年司法解释第二条时,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难以确定的,按规定委托估价确定。这与把已售收入直接外推到全部库存不是同一方法。

因此要先说明认定所用的“零售价”是什么:产品实际标价、厂家建议价、网络店铺展示价,还是估价机构选取的比较价格。几个名称不能互相替代。企业不能只说从不零售就当然排除任何标价,办案材料也应说明为什么该价格适用于这批未售器械。

没有可用标价而需要比较市场价格时,应核对同类合格产品的型号、配置、规格、销售环节及相关时点。一次特殊促销价格不能自然代表市场中间价格;将高配整套设备价格套到单独配件,也需要纠正。库存还应区分完整产品、缺件品及其他状态,由相应证据支持对象认定。

经销折扣资料仍有作用,可以说明渠道及价格背景、检验比较对象是否失真,但不能据此宣布未售货值必然适用企业最低成交价。异议要指向原计算采用了什么规则、对象或价格证据出了什么问题。

“样品”这一栏至少要拆成几种事实

真正独立、无偿交付的样品,没有对应的销售对价,不能虚构一笔零售价收入。但这不等于样品从案件中消失,也不等于其价值必然为零。它是否属于涉案器械、是否进入人体使用、涉及何种危险或其他评价,仍应结合具体罪名审查,不能只靠会计科目决定。

随订单赠送的试用包或促销加送品,应核对整体交易。客户支付的总价是否已经覆盖整组交付,赠品是否只是单据上未单列价格,都可能影响分析。若已把整单对价计入销售金额,再按建议零售价给同一赠品添加一笔并不存在的收入,就有重复或虚增风险;需要拆分时,应说明依据,不能自行任意分摊。

借给客户演示、约定归还的设备,还要查实际去向。展示登记、交接单、归还记录及设备状态,可以说明它是否只是借用。贴着“样品”标签却长期留在医院使用、后来补收费用,或者实际作为正常产品销售的,不能仅凭标签排除。

另有仅用于外观展示、不能实际使用的模型,是否属于被指控对象需要单独核查。企业应提供结构、功能和用途材料,而不是在查获后把正常器械统一改列模型。不同性质的样品应分别列明数量、批号、领取人、去向和对价,不要用一张“全部赠送”的汇总说明代替。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提出金额异议时,可以做一张能够回到原始凭证的核算底表,分别列已售、未售和各类样品。每一行标明型号批号、数量状态、适用数额概念、原采用价格、拟核查理由及合同或流水位置;对于暂不能确认的价格和流向,保留争议项,不用猜测补齐。

还应核对同一批器械是否被出库单、客户签收单、样品登记及库存表反复计数。退回库存的货物要追踪其前后状态,不能在已售和未售中未经说明重复累计,也不能只凭退货两个字就自动从全部犯罪评价中删除。

向佛山刑事辩护律师提供材料时,应连同原数额统计依据、实际交易证据和样品去向一起提交。可请求办案机关核查计算范围、补充价格依据或依法处理专业价格争议。即使金额被纠正,器械是否不符合标准、销售者是否明知及是否具备相应危险条件,仍是必须独立审查的问题。

主要依据:[《刑法》](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九条;[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https://lawdb.cncourt.org/show.php?fid=37113)第二条。本文不将某一种犯罪的计价方式扩展为全部器械刑案的统一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