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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非法占地案牵涉多任经营者,接手时间和用地状态怎样影响个人责任?

2026-10-24

多任经营者先后接手园区,个人刑事责任不能按现任身份全部承接,也不能只凭“我接手时已经建好”就当然排除。应把每宗地的性质、用途变化和毁坏过程,与各人实际控制、决策、施工及知情时间对应起来。接手文件是重要证据,但签约日、工商变更日和实际进场控制日可能不同,不能任选一个日期切分全部责任。

园区名字没有改变土地性质

假设高明一处被称为工业园的场地,先由甲填土,后由乙建设部分厂房,再交给丙经营。调查发现部分地块可能原属耕地。这是假设情形。“工业园”可能只是对外名称,不能由此证明每宗地都已依法完成相应审批;现在铺了水泥,也不能直接把行为发生时的农用地认成合法建设用地。

应按地块边界核对行为时的地类、是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批准文件及批准范围。园区总平面图、租赁面积和执法测绘面积不一定一致。某栋厂房手续齐全,不代表旁边新增道路、堆场或停车区域也在批准范围内。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要求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用途,达到数量较大并造成大量毁坏等条件。若实际涉及的是其他类型土地或另有违法建设问题,不能未经审查就套用这一罪名;涉及林地等,也不能直接照搬耕地的具体标准。

对于耕地,2026年5月18日施行的新司法解释已明确相关行为及数量标准。核算应对应具体地类和毁坏范围,不能用整座园区租赁面积替代涉案面积。跨越不同法律、解释适用时期的行为,还需结合行为起止及时间效力规则审查,不能仅按立案日期选版本。

接手前后至少要看三幅不同的现场状态

一是最初改变用途以前的状态,二是每次交接时的状态,三是接手后继续经营或施工形成的状态。各阶段航片、现场照片、测绘、施工记录应能定位到同一宗地,才有条件判断哪里原已毁坏、哪里后来新增,以及是谁作出了相关决定。

交接清单写“现状交付”,如果没有照片、附图和设施范围,往往不足以证明当时究竟建到了哪一步。可进一步核对土方运输、混凝土采购、机械台班、工程付款和施工人员记录。付款时间也不一定就是施工时间,后付工程尾款不能直接证明工程由后任新建。

不能把厂房封顶日当作唯一节点。新解释第十一条对非法占用耕地建设列明了建筑物形成,以及基础、地基、基坑或基础桩等相应施工状态。后一任接手时房屋尚未完工,不代表此前尚未出现相关毁坏;前一任离场时只完成基础,也不意味着其行为没有刑事评价意义。

另一方面,交接后新增硬化、扩大堆场或继续实施相关建设,也不能全部归到“历史遗留”。同一位置多次施工应核清重叠范围,不能把各阶段面积直接相加;各人可能承担何种责任,还要结合共同故意和实际参与,不是各自只认领几平方米就完成判断。

个人责任跟着行为走,不跟着职位自动移动

接手方式不同,证据重点也不同。受让公司股权后担任负责人,与另行租赁某一栋厂房,不是同一事实。前者未必改变实际经营单位,后者未必控制整个园区;即使登记为法定代表人,也需要查实际决策和管理权限。

对前任,应审查其是否组织占地、决定用途、安排施工或在名义退出后继续控制项目。把股权、租赁关系转给他人,不会自动消除此前责任。对后任,则要查其接手前是否已经参与规划、出资或指挥,接手后又实施了哪些相关行为,不能只从登记时间推断其开始参与的时间。

如果后任仅接收已经形成的设施,未参与此前建设,应如实提出接手状态、原施工人和自身行为的证据,不能把前任的毁坏行为直接算给后任。但“没有新挖一块地”也不是完整的免责结论,仍需审查其是否加入或继续实施相关犯罪行为,以及对违法状态的认识和具体贡献。

单位犯罪情形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及新解释第十四条针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理。职务、签章可以提供线索,却不能代替对决定、组织、批准、执行及实际作用的证明。也不能让一名现任负责人仅因方便对接调查,就概括承认各任人员作出的全部决定。

手续、口头保证和整改通知分别说明什么

接手人称相信场地合法,应提供当时取得的审批文件、查验经过和交易沟通,核对文件对应的地块、用途、面积及有效范围。只收到招商介绍、村集体合同或前任保证“以后能补证”,与看到适用于该地块的有效审批,并不相同。

这种区别不是要求每个经营者都承担同样的技术审查义务,而是用于判断其当时接触了什么信息、是否知道问题。文件后来被发现有误,不能单独倒推出接手时已经明知;已收到明确违法告知,仍决定扩建,也不能继续用最初的口头保证解释后续全部行为。

整改通知应核对作出机关、内容、涉及地块、送达对象及实际知悉情况。2026年新解释对行政处理决定后继续实施相关犯罪行为规定从重处罚,但前提仍是实施犯罪及对应事实成立,不是收到通知即自动成为犯罪人。

合同写“历史责任由原经营者承担”,不能直接决定国家机关如何追究刑事责任。该约定可能关系双方内部民事争议,个人刑事责任仍须回到行为和证据;后任也不能用合同阻止依法调查前后各阶段事实。

行政上找现使用人,不能直接替代刑事认定

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在行政机关履行合理审慎调查义务后仍不能确定相关责任主体等特定条件下,可以把实际占有、使用土地且拒不配合依法处置者作为行政责任主体。这里处理的是行政法律责任,不能省略条件,更不能转述为“找不到前任,就由现任承担刑事责任”。

同样,新解释第三条关于恢复至未被占用状态前具有继续状态的规定,针对行政处罚追责期限。不能不加区分地用它认定每个后任均参与了此前毁坏,也不能直接拿来计算个人刑事追诉期限。

发现违法后,应依法停止相关行为、配合核查并落实可行的修复治理。新解释第十六条允许对积极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行为人依法从宽,并对轻微情形作进一步区分;这不是交一笔修复费就必然免刑。修复方案、施工、效果及核验材料应保留,不因恢复地貌而销毁能够说明原状和责任阶段的证据。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园区经营者可以把材料做成“地块与人员时间对照”:每宗地何时改变用途,交接时已有何设施,哪些审批曾向谁展示,哪项施工由谁决定和支付。存在争议的阶段保留不确定性,不以一张现状照片替代全部历史。

向佛山刑事辩护律师说明高明园区案件时,应带各次交接附件、历史影像及执法文书,而不只是现任营业执照。要争清的是本人究竟参与了什么、作用范围有多大,同时把行政处置、民事约定和刑事认定分别处理,避免一种责任未经分析就替代另一种责任。

主要依据:[《刑法》](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的规定](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99421.html)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一至十二条、第十四至十六条、第二十一条。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0月24日的现行规则讨论,具体历史行为另核时间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