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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扣押前物流企业已把货物退给原主,能否仅凭退货认定帮助转移赃物?

2026-10-24

先别把“原主”写成已经查明的事实

假设佛山一家物流企业将客户要求退回的货物交了出去,几天后公安机关来调查,称这批货可能是他人被骗走的货物。企业解释:“当时还没有扣押,我们只是退给原主。”这句话涉及两个不同问题:是否已有司法控制措施,以及物流人员是否明知在帮助转移犯罪所得。

不能仅凭扣押前发生退货,就认定物流企业帮助转移赃物;也不能仅因尚未扣押,就排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责任。必须核实该批货物的犯罪来源、退给了谁、相关人员当时知道什么,以及实际实施的操作。

“原主”尤其需要拆开核对。原托运人是把货交给物流的人,不一定就是合法所有人;退货申请上写的客户,也可能不是最终提货的人。把货退还经核实的被害权利人,与交回涉嫌骗取该批货物的托运人,不能因为都叫“退货”就作同样判断。

扣押时间与明知时间,不能混为一条线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处罚的是明知属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条文并未要求公安先把货物扣押,行为才可能构罪。

因此,真正重要的不是企业有没有看见封条,而是货物性质、认识和行为能否相互对应。如果在退运前已经知道货物是客户诈骗所得,仍有意帮助转移,即使公安尚未到仓库,也不能用“先退后扣”直接免责。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涉及的则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要求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行为并达到情节严重。是否实际采取了措施、控制范围覆盖哪些货物,需看法律文书、清单和执行记录,不能只凭仓库是否贴有封条判断。确实没有该条要求的司法控制状态,不能把后来扣押的效力倒推到先前退货;但这仍不能替代对第三百一十二条的审查。

公安向某人了解货物流向、要求提供材料、依法实施扣押,含义也不相同。电话内容及接收人应原样核实,既不把每次询问都说成已经扣押,也不能忽略询问中已明确告知的涉案情况。

先证明是犯罪所得,再判断所谓退货的作用

2025年两高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了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范围,第十条要求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无人到案,或者存在该条规定的不追究责任情形,并不当然阻止对掩饰、隐瞒行为的认定;反过来,只有报案或怀疑,也不能省去上游事实的查证。

对物流企业而言,应核到这票货,而不只是证明客户曾涉案。采购和付款记录、被害人交货资料、货物序列号、入库规格数量与原运单,应能够说明为什么这一批货被认定为犯罪所得。客户仓库里有部分赃物,不代表该客户托运过的全部商品都是赃物。

“涉案物品”也不完全等于“犯罪所得”。某件货可能只是证明交易的物证,或者与案件有其他关联。其具体法律性质要查明,不能因在扣押清单中出现,就自动满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对象条件。

货确属犯罪所得后,还要核查返还的实际效果。经核验交还被害权利人,可能有利于财产恢复;以退货名义交给涉嫌犯罪的客户指定人员,则可能使货物脱离追查。这里不是单凭接收人身份定罪,而是继续结合物流人员的认识、具体行为和全案证据判断。此前已经实施的违法行为,也不会仅因后来返还而自动消失。

一票退货,至少核对四个操作时间

业务系统显示“退货完成”,往往只是最后一次状态更新。仓库何时放行、车辆何时离场、途中是否改址、货物何时由谁签收,可能跨越数小时甚至几天。明知判断要落在具体操作上。

可以按以下顺序整理原始资料:

操作环节 要核对的记录
客户提出退运 请求人身份、退运原因、完整沟通及原收货人拒收记录
仓库批准放货 审批人可见材料、出库扫码、装车清单及当时收到的提示
运输途中变更 改址或更换接收人的指令、发送时间、调度与司机实际接收情况
实际交付 地点、签收身份、车辆轨迹、货物数量及交付反馈

例如,仓库上午按已有退运申请装车,调度中午才收到具体涉案信息,司机下午又按新指令改送另一地点。不能因上午有正常手续,就把下午操作一并认定正常;也不能把中午才收到的信息倒推为上午每个装货人员均已知道。

对于多批货,应逐批对应。收到提示前已经完成的返还,与提示后继续安排的新车,证据基础不同。一份汇总退货单不应遮住这些差异;必要时保留系统记录时间与实际操作时间的不同,并解释补录原因,不擅自将两者改成一致。

有正常运费和退货单,不等于已经排除明知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条允许托运人在承运人交付收货人之前,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收货人,并承担相应损失。这是正常退运的合同依据,但不能把它理解成明知赃物仍照办的许可。货物是否已经交付、提出要求者是否确为托运人,也要核实。

正常订单、真实拒收原因、原路退回和常规费用,可以用于说明业务背景,却不是免于刑事审查的保证。反之,临时改地址或夜间运输,也可能有真实业务原因,不能脱离惯常线路、预约时间和沟通内容,单独作为明知的结论。

2025年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要求结合所接收的信息、经手情况、货物种类及数额、转移方式、交易异常、职业经历、与上游人员关系等综合判断。这不是只要物流审核有疏漏,就把过失直接替换成犯罪故意。

应当完整保留双方对话,而不是只保留“退给我”三个字。是否有人明确说明货物来路、要求避开追查,相关人员有没有看到或继续配合,均须结合具体证据。收取普通运费不当然排除犯罪;取得异常报酬也不能脱离其原因,独立替代全部构成要件。

若事前与盗窃、诈骗等行为人通谋,再帮助转移所得货物,还应依司法解释第七条审查上游犯罪共犯的责任。是否亲自骗取货物,并不是唯一标准;普通长期客户关系也不能直接等同事前通谋。

单位批准业务和个别人盗用单位名义,同样需要区分。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单位犯罪及盗用单位名义、违法所得由行为人私分的处理。不能因为使用公司车辆就认定公司全员有罪,也不能用“司机只是听调度的”省略对司机实际认识和行为的审查。

已经退走,接下来应当把去向说明到具体收货人

发现货物可能涉案后,企业应立即保存原始记录,向承办公安机关如实提供原运单、退运申请、审批过程、车辆与签收线索。请求核实货物来源、实际接收人及各人员获知信息的时间,不把一份笼统的正常经营说明当作全部答复。

已有司法控制措施的,依法配合,不再擅自转运;尚未明确控制状态却出现具体涉案线索的,应及时向承办机关核实后续处置要求,避免继续按未经核验的私人指令处置。不能为“补回证据”私下找客户把货换一批送回、补签原日期收据或让司机改写行程。

无法自行取得的平台定位、第三方仓库监控或上游报案材料,可以列明运单、车牌、时间段及持有单位,向侦查机关提出核查线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再向承办检察院提交逐项事实及法律意见,明确哪些信息形成在操作之后,哪些货物尚缺犯罪来源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公诉案件有罪举证责任和定罪证明标准。企业提供真实业务材料,是帮助还原事实,并不意味着其必须先自行证明无罪。不能只因企业暂时找不到一段旧监控,就直接补足犯罪来源或明知方面的证明缺口。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退回客户,不一定是返还失主

佛山物流企业面对这类调查,应先统一货物编号和记录来源,而不是要求员工统一说法。仓管说明放行所见材料,调度说明指令内容,司机说明实际路线与交付,各自据真实经历陈述;负责人再核查公司是否作过有关决策。

有助于追缴的资料应及时提交,但配合找到货物不等于当然免责。是否构罪、是否从宽,应分别依据事实和法定条件处理。2025年司法解释第四条的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包含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追缴、特定情形及情节轻微等要求,并不是退回一次货物便自动适用。

孟翔律师主要执业于广东佛山,现任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相关法律依据

  •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四条](https://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18/20240920152615743.shtml)。
  • [2025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司法解释第一至四条、第七条、第十至十二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74141.html)。
  •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第八百二十九条](https://www.cac.gov.cn/2020-06/01/c_15925617772683192.htm)。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至五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一至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5/art_48b3b0c3f954448e996602a71fc6f8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