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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企业退出投标后仍被查串标,旧报价和退标记录能证明哪些阶段事实?

2026-10-24

一张退标回执,不能代替此前的全部经过

假设佛山一家建材企业原准备参加工程材料采购投标,曾向同行发过报价表,后来在截止前撤回投标文件。串标调查开始后,负责人拿出平台回执:“我们已经退出,旧报价也没有成为最后的中标价,还能算参与吗?”

经核实的撤回记录可以证明本企业投标文件在相应时间的程序状态,但不能自动否定此前已经实施的串通行为,也不直接等于犯罪中止。旧报价要核其形成、传递和使用,退标要核原因、送达、时点及实际效果,两类证据应放在同一项目中逐段对应。

尤其要区分:企业从未同意不当安排,后来放弃真实竞争;企业参与后改变主意;企业原本就按共同安排退出。最后一种情形中,“退标”可能正是约定的操作,而非脱离串通。

退出的是什么,先按招投标程序说清楚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进一步区分了截止前撤回与截止后撤销,以及投标保证金的不同处理。

所以,一封企业内部邮件说“不做这个项目”,只能先证明内部决定;给中间人发“我们退出”,也不能直接证明招标人已经收到正式撤回通知。应核原定及依法调整后的截止时间、通知接收主体、送达记录和投标平台实际状态。

已收到保证金退款,可与其他材料印证,但退款日期不必然就是撤回生效的日期。因未通过资格审查、逾期提交、文件被拒收而没有进入后续程序,也不能统一表述为企业主动撤回。把这些事实分开,才能判断企业是自行停止、客观上无法继续,还是完成了既定让标安排。

本篇讨论的是招标投标活动。普通供应商询价、联合体内部报价与独立投标人之间协调,不宜只看材料上有无“报价”二字。还要核公告、竞争主体和实际交易程序。民营项目也并非当然排除串通投标罪,不能只因采购人不是政府单位就停止审查。

旧报价证明了什么,要逐份看内容和流转

建材企业可能同时保留出厂供货价、运输及安装测算、内部投标总价和发给外部的配合报价。这些文件都带数字,但证明对象不同。只取文件名中有“报价”的材料放在一起,很容易把供应关系误作竞争关系。

一份较早的成本底稿,可以帮助说明报价如何独立形成;但它不能独自证明后来没有按他人要求改价。发给同行的表格,可以证明信息传递;是否用于约定谁中标、让谁抬价或退标,仍要看完整沟通和后续操作。

建议保留每份文件的原始附件、发送对象、发出时间、接收反馈及版本关系。报价中的材料规格、数量、税费、运输安装范围,要与对应标段一致。上一项目的陶瓷供货单价,与本项目包含施工的总价,不能只按相同数字拼出所谓固定报价梯度。

电子文件的作者名、创建时间、修改时间也需审查形成原因。复制旧模板、另存格式、由服务人员排版,可能改变属性;属性相同并非当然无意义,也不能脱离设备记录、发送附件和实际修改内容单独定罪。应保存原文件供核验,不为使时间“看起来合理”重新生成一份替代件。

旧报价没有作为本企业最终文件提交,并不等于从未发挥作用。它仍可能被其他参与者用于确定配合价格、调整报价区间或安排谁退出。反过来,对方收到文件后并未采用、双方没有合意,或文件仅是独立供货询价,也应有相应材料说明,不能仅凭“文件曾传出去”完成全部刑事证明。

退标有时就是串通安排的一部分

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列明,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约定中标人、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均属于相互串通的情形。第四十条还列有文件统一编制、异常一致、报价规律性差异等视为串通的情形。

因此,双方先约好“你给我报价,最后按通知退出”,之后确实办妥撤回,并不能仅凭程序合规否定共同安排。有没有收取退标补偿、预定中标后供货分工,均是需要查证的线索;没有补偿,也不意味着必然没有串通。

另一种情形是同行提出配价要求,建材企业明确拒绝,随后因自身产能不足退出。这里应核拒绝的完整内容、产能资料、内部决策时间和实际后续行为。若所谓拒绝只是一句表面回复,之后仍协助修改其他公司的报价,证明意义就不同。

上述行政规则有助于识别行为,但刑事定罪仍须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审查,核实共同故意、具体串通行为、利益损害及相应严重情节。不能把行政上的“视为串通”直接当成全部刑事构成已获证明,也不能反过来认为未达刑事程度就没有招投标责任。

参与后退出,不能只用“中止”两个字概括

刑法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分别规定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中止要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否适用,应与已经实施的行为和所处阶段相对应。

可以先区分三组事实。第一组是始终没有加入共同安排,仅收到过邀请或文件。这首先涉及参与及故意能否证明,不宜在尚未证明犯罪的前提下直接称为“中止犯”。

第二组是已参加有关安排,后来在犯罪过程中主动停止。应查停止是否出于本人意志、此前交出的报价和资料是否仍在被用、已经提供的帮助有无被实际阻止。自己的标书撤下了,但其他人继续使用此前按约提供的资料,不能只凭一句“我不参加了”便当然认定已经有效退出共同犯罪。

第三组是相关犯罪已经完成后才退标、取消合作或退款。这些后续行为可能影响后果与责任评价,却不能把已经完成的犯罪倒改为中止。对于具体案件何时着手、何时达到既遂,必须结合行为及法定条件判断,不宜把开标、发出中标通知或者企业收款日中的某一个,机械指定为所有案件的统一分界。

同理,企业没有中标,也不自动等于未遂;因资格不符被排除、发现即将被查后停止,亦需核实际原因,不能只靠退标书中的“自愿”措辞证明刑法上的自动放弃。

未中标、没收钱,还须核查损害和情节

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八条,对串通投标分别列出直接经济损失、违法所得、中标项目金额、非法手段、既往处罚后再犯及其他严重情节。没有某一项金额,不代表其他情形必然不存在;这些标准也不能脱离串通行为和具体证据单独使用。

对退出企业尤其要防止三个混淆:整个工程预算不是当然的中标项目金额;未拿到分包款不等于没有先前的帮助;原投标保证金退回也不等于全部经济往来均为正常退款。涉及的项目、标段、款项性质和个人参与范围,应分别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的串通投标专题答疑指出,因串通导致招标失败所发生的相关支出,以及项目误期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也属于需要审查的损失范围。因此,项目流标或重招,不宜一律解释成没有损害。但哪些费用实际发生、是否由串通造成,仍须有凭证和因果依据,不是把重招预算全部当作损失。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退出后的操作也要如实交代

准备说明材料时,可以以受质疑的那份旧报价为起点,列出内部形成、对外发送、正式提交、撤回通知与后续使用的时间。每个时间附原始资料,并标明是本人操作、系统记录,还是他人转述。实际不知道的使用情况,应作为待核事项,不猜测补全。

企业可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提供本企业撤回通知的接收证明及办理记录;涉及平台后台日志、其他投标人实际使用旧稿的情况,可向承办侦查机关提交具体项目、文件和时间线索,请求调取核查。审查起诉阶段向承办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说明争议究竟是未参与、参与范围、犯罪阶段还是后果数额。

负责人批准对外协调、报价员独立计算、经办人上传文件,各自的知情范围和作用不相同。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一条涉及共同故意及单位犯罪责任,不能因为公司退标就认为所有个人均退出,也不能因为一名员工私下操作就把全部人员并列归责。

发现问题后,应停止继续配合不当安排,依法采取制止措施并保留记录。要求对方停止使用资料,与要求对方删除聊天、销毁旧稿不是一回事;不能为了证明退出,反而让各方补签一致的历史说明。已经依法采取哪些措施、实际起到什么作用,交由办案机关结合全案判断。

孟翔律师主要执业于广东佛山,现任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相关法律依据

  • [刑法第二十二至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一条](https://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18/20240920152615743.shtml)。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3/art_1f79dd79321441a0831f3aed697b4535.html)及[实施条例第三十五至四十一条](https://scjgj.beijing.gov.cn/cxfw/flfgcxfw/swl/202006/t20200619_1929151.html)。
  • [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八条](https://gat.hunan.gov.cn/gat/jwgk/zfxxgk/xxgkml/zcfgjjd/202205/t20220505_29143937.html)。
  • [最高人民法院串通投标专题答疑第一、三、四问](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696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