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确已出口但进货发票被认定虚开,骗税指控还应核对哪些资金与退税事实?
2026-10-26
家具装了柜、出了境,进货发票却被认定虚开,企业容易把辩护全部押在“货是真的”上。货物真实出境当然重要,但它证明不了每一项退税条件,也不能说明每名员工都知道发票问题。需要查清的是:哪张发票有何虚假,是否用于哪次退税申报,国家实际退了多少,以及谁知道并参与了这一过程。
假设乐从一家家具贸易企业向数家工厂采购,由另一家公司集中开票,出口后收到退税。后来开票公司被查,调查材料把一段期间的退税全部列为骗取税款。企业提出“采购付了钱、海外客户也付了钱”,仍未回答开票公司与实际供货方是什么关系,更未解释全部退税如何对应涉案发票。这是分析场景,不是对某家企业的事实认定。
先从退库记录倒查,不从发票价税合计起算
对金额有异议时,先取得指控使用的退税计算表。表里只有开票金额、银行进账总额或者企业自行估算的退税额,均不足以完成逐笔核对。应当将退税入账与税务审核、退库记录对应,再找到该次申报使用的发票及出口业务。
一笔银行入账可能对应数批申报,同一批申报也可能分次审核、分次退库。汇总金额相同,不等于明细关系已经证明。先按申报编号和退库凭证建立关联,再核银行实际收款,能够发现重复计算、跨期混入以及把未获批申报当作既得款项的情形。企业自己制作的整理表只是线索,应保留原始电子数据、查询路径及凭证。
对于尚未实际取得的退税款,也不能简单写成“金额为零,所以没有犯罪”。2024年两高涉税刑事司法解释第九条对已经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尚未实际取得退税款的情形,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到账影响的是行为阶段及相应评价,仍要审查有无实施骗税行为,不能与从未提出虚假申请混为一谈。
进货真实与开票真实,要分别找到证据
先看“被认定虚开”究竟指什么:根本没有购货,还是确有家具采购但开票主体不实;是全部发票虚假,还是金额超出真实交易;有关文件是风险提示、行政处理决定,还是已经生效的刑事裁判。不同材料的内容和证明范围不能由一个“虚开”标签替代。
真实采购可由订单、生产记录、出库单、运输、验收和付款相互印证。集中开票若有委托采购、购销转售等解释,就应拿出当时已经存在的交易资料,核对谁承担供货义务、谁取得价款、发票货物与装柜家具是否对应。事后补签一份笼统协议,不能代替原有交易事实;也不能仅因款项转过另一家公司,就直接认定全部货款回流。
但这些说明不能被写成“只要有真实货物就不构成骗税”。司法解释第七条将利用虚开、非法购买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退税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列入其他欺骗手段;实际出口但虚构品名、数量、单价等骗取退税,也在规定范围内。真实出境只解决了部分事实,发票来源、申报内容和税款取得仍须逐一查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也不能仅凭名称相近就互相替代证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司法解释第十条涉及虚开的具体行为;本篇讨论骗税指控,还要继续查异常发票是否进入退税申请,以及相关人员对欺骗内容的认识。不能把另一案件对开票公司的认定,未经对应就扩展为受票企业全部人员的责任。
四类金额放在不同栏,不能相互冲抵了事
申报金额与实际退税金额。 申报只是起点,核准、退库、到账须继续追踪。存在部分合法业务时,应说明该部分满足哪些退税条件、依据哪些资料确认,不宜按真实家具占总货物的比例机械扣减。采购支出、海运费和经营亏损也不是当然可以从骗取税款中扣除的项目。
出口企业自己缴纳的税款与上游缴税。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对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骗回自己所缴税款的部分,按第二百零一条处理;骗取超过所缴税款的部分,依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处理。因此,谁缴纳了什么税、对应哪个期间和哪项业务,是可能影响法律评价的事实。供应商已经缴税,不等于出口企业骗回的就是自己缴纳的税;含税采购价中的“税”也不能直接拿来代替纳税凭证。
实际取得与分给合作方的金额。 退税到账后支付给开票方、中间人或者其他公司,要查款项性质和去向。分成记录可能证明共同安排,也可能涉及真实货款结算,必须与聊天、约定及业务记录对应。企业没有把税款留在自己账户,并不当然减少其取得税款的范围;个人所得多少,也不能不加分析地等同于其参与的犯罪数额。
原取得税款与事后退缴。 已退缴款项应保存收款机关、日期、金额及对应案件的凭证,避免只凭转账截图认为已完成退缴。事后挽回损失与原行为、原取得数额应分别说明,不能把退缴直接记成从未取得。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还须达到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不作为犯罪处理则要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并非退钱即自动结案。
资金回流要追用途,员工责任要追到具体动作
假设企业支付货款后,收款公司又向负责人个人账户转款。这个异常值得调查,却不能停止在两张流水截图。需要核对转款时间、数额、实际控制账户的人,以及所谓借款、垫款返还或返利是否有事前约定和独立凭证;如果款项在开票前后短期循环、扣除固定开票费用后返还,便应进一步核查资金是否只为制造付款外观。
解释资金流不等于替异常交易寻找借口。对查不到用途、没有原始凭证的部分,应如实标明未知,申请调取对方账户及相关资料,不补造借据,不统一员工说法。真实业务、资金异常和人员认识,可能指向不同范围,不能相互遮盖。
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要求明知他人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而仍提供账号、资信证明或其他帮助,才按相应犯罪共犯论处。对经办人员,可以具体追问:他看到的是普通采购发票还是已经收到异常通知?谁要求更换供货主体、修改申报数据?是否明知开票公司没有供货仍制作采购资料?是否参与退税分成?“财务负责申报”说明岗位动作,不会自动回答主观明知;声称“听老板安排”也不能当然排除责任。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对此类家具出口案件,提交一份可以复核的异议表,比反复强调出口真实更有用。每项争议写明申报编号、异常发票、对应采购、实际退库、缴税主体、资金去向和涉及人员;能够确认的金额与尚缺材料的金额分开,并写清缺少哪份原始资料会影响哪项结论。
尤其应保留税务系统原始明细和不同版本的核算说明。发现两份表计算口径不同,要求解释差异,不直接挑金额较小的一份采用。核对结果既可能排除不应归入的业务,也可能确认真实出口之外仍存在欺骗退税。辩护意见应忠于逐笔证据,不用“有货”“交过税”或“已经退钱”三个短句代替完整判断。
孟翔律师,主要执业地广东佛山,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至十条、第十九至二十二条。本文按2026年10月25日已核官方文本分析;涉及解释施行前行为时,仍须结合案件时间核对适用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