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能效虚标案件中行政检测与刑事鉴定用了不同标准版本,应怎样比对?
2026-10-26
同一型号家电,行政检测按旧版标准认定一个能效等级,刑事鉴定按新版标准得出另一结论,不能仅凭版本较新就认定后一份更可靠。应先核生产、销售时点及标准过渡安排,再看两份报告是否测了同样的对象、采用可比的方法,最后说明差异是否影响被指控犯罪的证明。企业应保留两份完整报告及原始数据,勿自行替换铭牌或重做台账。
先问两份报告各自回答了什么
假设顺德一家家电企业在行政抽检后被移送刑事程序,技术人员发现两份报告引用的标准年代号不同。一份检测能效标识所示等级是否相符,另一份鉴定产品是否达到最低能效要求。即使检测对象型号相同,这两个问题也未必相同;等级标注偏高、未达最低限值、被控以次充好,需要分别说明。
把两份报告的委托书与报告首页放在一起,核对委托事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检验项目、判定依据和结论措辞。报告只给出某项能效实测值,就不能替它补出全部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结论。只检验一台样机,也需要解释这台机器与被指控批次的关系,才能讨论证明范围。
行政检测并不因形成时间早、委托单位不同就失去证据价值。《刑事诉讼法》第5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允许行政执法中依法收集的相应材料进入刑事诉讼,但作为定案根据,还须经法庭查证属实并符合收集程序要求。行政报告改称鉴定意见,也不能视为已经履行了刑事鉴定所需的全部程序。应根据文件实际性质审查,不能只看名称里有没有“鉴定”二字。
把行为日期放在标准日期旁边
版本比对至少涉及标准发布日期、实施日期,以及涉案产品实际生产、标识、销售的日期。检测日期说明试验何时进行,并不当然决定历史行为适用哪个合格判定标准。生产在前、销售在后,跨越实施日的库存产品尤其需要分别查明,不能只选一张出厂单就覆盖全部行为。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标准或者新标准;新标准实施后,原标准同时废止。落实到某类家电,还应读该项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实施公告,查看是否有具体的衔接规定。没有核到产品的专门规定,不能自行增加“老库存均可继续按旧标销售”的豁免。
对企业而言,证据应能对应真实经营过程:生产批次记录证明何时完成生产,能效标识及其形成记录说明当时标注了什么,订单、出库单和销售流水证明何时进入交易。后来补开的发票未必等于销售发生日期;企业内部一次改版通知,也未必能证明所有生产线当天都已切换。
新版出现更严格的等级要求,不意味着可以直接用新等级倒推旧时标识虚假。反过来,企业也不能只因旧版结论较有利,就主张一律适用旧版。应把每一批次放回相应的实施安排中,说明采用某版的依据,以及报告有没有把过渡期前后产品混在一起统计。
方法变了,数值未必能直接换算
有的版本变化集中在等级阈值,有的同时调整试验工况、计算公式、产品分类或判定规则。两份报告的差异究竟来自哪里,要逐项核对,不能只比较结论栏里的“合格”和“不合格”。技术人员可以协助找出差异,但其意见仍应附上对应标准条款和原始记录。
如果测试方法、环境及适用对象未变,只是某个等级边界调整,应进一步说明同一组原始数据按各自判定规则会得出什么结果。这是核对思路,不代表可以不经专业说明就把数字重新代入。取值、修约、误差处理或者计算条件不同,也可能影响结论。
如果新版采用了不同试验工况,旧版数据未必足够得出新版结果。例如,某种工作状态过去未被测量,新版却要求计入,不能仅靠已有总数估算缺失部分。是否可以补充试验、是否需要重新鉴定,应由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结合检材状态说明。不能由企业自行增加一个修正系数,再要求办案机关直接采纳。
还要核样品是否具有可比性。两份报告记录的序列号、控制程序版本、配置及样品状态应能对应。行政检测取自售出机器,刑事鉴定取自企业后来提供的改进机型,数值不同不能直接归因于标准更新。保管中发生拆修或部件更换,也需查明是否改变了待测性能。这些差异应在报告之外用抽样、交接和状态记录证明。
能效偏差要怎样进入具体罪名的判断
能效标识问题可能涉及行政责任;进入刑事案件后,还要对照具体指控,不宜从一次检测不合格直接推出犯罪成立。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例,《刑法》第140条关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并有相应销售金额要求。能效检测能够证明其中哪一项事实,须在案件中说清楚。
假如报告只能说明等级标注与实测结果不符,还需查实际产品质量、采用的标准及行为方式,判断能否支持指控中的以次充好或冒充合格。标签制作人员收到怎样的参数,技术人员是否提出过异议,负责人何时知悉检测异常,各自参与范围也不能由产品数值直接替代。不能因某人负责财务或担任高管,就省略对其具体行为与认识的证明。
销售金额同样不能由抽检结论直接产生。应先确定有证据支持的涉案产品范围,再对应订单、退货及结算资料,避免把全部同品牌销售额无差别计入。至于尚未销售的产品是否涉及犯罪未遂等问题,要另按相应事实和规则分析,不能仅因未达到已售金额要求便断言没有任何刑事风险。
版本异议的价值在于影响这些待证事项。若正确标准下的实测结果仍足以支持同一项质量判断,单纯纠正报告年份不一定推翻指控;若标准选择错误直接改变了产品是否达到最低限值,且没有其他证据消除疑问,便应把它作为实质问题提出。刑事定案仍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
异议写到哪一处,申请就针对哪一处
一份可审查的异议应标明报告页码、所用标准条款、与涉案行为的对应问题,以及希望核实的事项。例如,要求说明为何以鉴定日的等级表评价某批次生产时的标识;或者要求解释新旧试验工况不同,为何仍直接比较两个百分比。只写“标准版本不一致,报告全部无效”,没有完成论证。
《刑诉法解释》第97、98条要求审查鉴定资质、检材来源、程序、方法及关联性等事项,存在规定的不合格情形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提出版本异议,应证明它造成何种方法或适用缺陷,不能仅凭年代号不同就排除报告。能够通过说明厘清的,与确实影响专业规范、无法作为定案依据的,应分别提出意见。
在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的,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不等于办案机关必然同意,应附具体差异及其对结论的影响。审判阶段需要鉴定人解释的,可依法提出出庭等申请;经法院通知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与尚未通知、存在正当不能出庭原因的情形,也不能混同。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对顺德家电企业,这类争议应由技术与业务记录共同支撑。技术人员负责指出标准条款、试验条件和原始读数之间的差别,经办人员把它对应到真实生产销售批次。不要让一份临时整理的说明代替原始测试文件,也不要为使两份报告看起来一致而更换样品标识。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准备提交辩护材料时,先选出会改变产品判定或涉案范围的版本差异,逐处附原始依据及需要办案机关回应的问题;纯文字勘误与足以影响定案的缺陷应当分开陈述。
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39条](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55dfc4258efd4d0abd8392d8e407ec2b.html);[《刑事诉讼法》第54、55、148条](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5/art_48b3b0c3f954448e996602a71fc6f878.html);[《刑诉法解释》第75、97至100条](https://sft.ln.gov.cn/sft/ywgz/zfflgw/xzys/D2D6E0B1828142399462B770876FBA71/index.shtml);[《刑法》第140条](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fl/11033925/index.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