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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拆迁补偿被指虚报机器数量,设备原值、残值与申领金额怎样分别核算?

2026-10-24

工厂拆迁补偿被指虚报机器数量,不能把虚报机器的购置原值、报废残值或申请补偿总额直接当作诈骗数额。先查补偿究竟针对机器损失、搬迁费用还是其他项目,再核真实设备和依法可申领范围,追到审批、付款。少报、多报或者估值有分歧,都需要进一步查明原因;认定骗取补偿,还须证明欺骗取财故意及虚假事项与财产处分的关系。

机器仍归工厂,与机器被收走,算的可能不是同一种补偿

设想高明工业园一家工厂搬迁:旧车床准备运往新厂,固定生产线拆卸后部分不能恢复,另有一批已停用的机器等待处置。这是分析用的假设。三类设备都出现在“机器清单”上,并不表示都应按买入时的价格补偿。

先调出项目的法律依据、补偿方案、协议及设备评估委托文件。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分别列明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并规定补助和奖励;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对搬迁费及停产停业损失另有规定。补偿对象不是一张不分项目的“工厂总资产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001/t20200109_758422.shtml)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又将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与房屋价值评估区分,由征收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可委托评估确定。这不等于全国统一规定每台机器按原值、净值或残值的某个固定比例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https://nr.dg.gov.cn/gkmlpt/content/4/4309/post_4309022.html)

如果实际是集体土地征收、村级工业园改造中的协议腾退,或者租赁结束搬离,不能因使用了“拆迁”两个字,就直接套用上述国有土地征收规定。还须核对实际项目规则、签约主体和有效约定。本文中的金额示例不是佛山或高明的补偿标准。

对能继续使用的车床,项目可能主要核拆卸、吊装、运输、重新安装调试费用;对确因搬迁不能恢复使用的生产线,是否以及如何补偿损失,要看适用规则和技术事实。已经停用的设备也不能只凭“没开机”就认定不存在,但是否符合申领条件须另查。

一台设备报成三台,先排除编号和计量的误会

设备清单上的行数不是天然的实物数量。一套系统可能分为主机、电控柜和辅机,采购发票按三项开具,现场却按一套验收;反过来,三台独立机床也可能在财务账上合并为一张资产卡。应先确定申报口径以“台”“套”还是具体部件计量,再去判断重复。

可围绕每台争议设备登记型号、可识别编号、所在车间、实际用途、取得时间和清点时状态。没有独立序列号的老机器,不应因此直接剔除,可结合生产记录、维修记录、连续照片及用电布置等核实;有编号也要检查是否同一台换位置拍了多次。

调查基准也很重要。申报时已经在厂、后来按正常搬迁运走,和为了现场查验临时借来、查验后立即退还,是不同事实。必须对照项目规定的设备范围与时点,不能拿现在空车间的照片反推过去没有机器,也不能拿多年前的采购票证明申报时仍然存在。

机器是否归申报企业所有,应与“谁有权申领哪项费用”分别核。租来的设备确实存在,不等于可以申报自有设备损失;但企业实际承担其搬迁费用时,也不能仅因不享有所有权就排除一切费用请求。查看租赁合同、费用承担条款、项目申领条件和另一权利人是否已获同项补偿,防止重复申请。

原值、净值、残值,分别能说明什么

原值通常反映历史取得成本,须结合采购、安装等实际入账依据核实。它能帮助确认机器来源,不当然等于拆迁时的市场价值,更不是工厂当次可以领到的金额。多年前价格高,不证明现在损失也高;购置价低,也不当然限制符合项目规则的搬迁费用。

核财务表时,应把原价、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分别列出,查清表中“净值”究竟扣了什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第十四、二十三条分别说明预计净残值和账面价值,后者是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及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不能将这些名称混用。[固定资产会计准则](https://ww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6zcfb/200805/t20080519_23104.htm)

一台已提足折旧但正常生产的机床,不会因为账面金额很低就自动没有使用价值;账上金额很高的设备,也未必仍能使用。评估若采用市场比较或重置成本结合成新情况等方法,应解释为什么适用、参数来源及评估时点,不能把会计账的余额直接换个标题当作评估结论。

“残值”更容易混淆。账上的预计净残值、拆除后的废料估价、实际卖废料收到的价款,并非同一个数字。只有在适用补偿规则和损失计算方法允许相应抵扣时,才讨论抵扣多少,还要核残余物由谁取得、处置费用由谁负担。

例如,假设某项损失按经核实的设备价值八万元,减由企业保留的残余物价值一万元,核为七万元。这只是给定条件下的演算,不能当作统一公式。若评估七万元时已经减过同一笔残值,后面再从七万元减一万元,就重复扣减;若残余物实际交给补偿方,也应重新核对这项扣减的事实前提。

对于仍完整搬走继续用的机器,核的是符合规则的搬迁费用时,不宜把整个设备价值再加一次,也不宜把机器仍有使用价值当成必须把全部搬迁费扣光的理由。残值是否相关,取决于补偿项目,不是看到“拆迁”就必须算废铁钱。

从申报数到实付数,中间可能已经核减

建议保留各版本,分别列出申请金额、评估或审核金额、核准金额、实际支付金额,以及在真实设备条件下依法可得的对应款项。只看企业第一次申报的总数,容易把后来被否决的项目也记成已经取得;只看银行总到账,又可能把房屋补偿、搬迁费和奖励全部混在一起。

假设企业申报十二台同类设备的搬迁费共二十四万元。规则允许逐台按同一标准核算,查明十台符合条件、两台是重复列项,且不存在其他资格或费用差异。若按十二台支付,四万元是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多付款;若审核已剔除两台,只按十台支付二十万元,就不能仍把四万元写成实际骗到的钱。这里仍须核查重复是否故意、是否用于骗款及犯罪形态,不因审核拦住就当然没有刑事风险。

当机器数量影响整项资格、奖励条件或者包干总价时,上述逐台差额算法未必适用。应调取方案条款、谈判和审批记录,说明在真实数量下本来应如何核定,而不是自行假设“每少一台就平均减一份”。

同样,某一机器项目虚报,不能未经审查就把有独立合法依据的房屋补偿也全部归为被骗款;企业另有一项补偿偏低,则应依法主张,不能自行拿来抵销虚报骗得的款项。合法权益与涉嫌不法取得的部分,需要各自的事实和依据。

数字不实,还要查谁知道、怎样影响付款

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审查诈骗,需要查明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说了什么不实情况,以及对方为何付款。资产管理员误导入重复行,发现后在审核前如实纠正,与负责人明知不存在机器仍借来摆拍、指示换编号申领,不能只因最初清单都多了两台而作相同评价。[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https://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18/20240920152615743.shtml)

评估机构到场看过,并不当然排除欺骗;也要核它究竟核了实物还是沿用了企业清单。反之,不能只因评估报告金额后来调低,就倒推企业最初必有诈骗故意。真实存在的技术、口径分歧,应保留咨询回复、现场记录和版本修改原因。

申请未获支付的部分,应结合是否着手、未得逞原因及目标数额审查,不与实收部分混为一个既遂金额。诈骗司法解释第五条对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等未遂情形规定了入罪条件,第六条另规定既遂与未遂并存时的处理。未到账不是一概免责,也不意味着把所有申领额都当成已得款。[两高诈骗司法解释第五、六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486.html)

已经取得后退款,属于退缴和损失弥补等事实的审查,不能直接消除原先既遂数额。申报设备时实际花过的采购款、为制造虚假现场支出的租赁费,也不能不分性质地作为“成本”从被骗款中扣除。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把异议落到设备和计算行

面对高明工业园机器补偿调查,可先选一台被认定重复或虚构的设备,将现场编号、申报行号、评估行号和付款项目连起来。异议写清是“同一总成被拆成多行”“旧机器确实存在”“残值扣了两次”,还是“该笔申报已被核减”,并分别附原始记录。不要只递交一份全厂资产原值大于补偿款的表。

仍处于适用上述办法的征收评估程序时,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注意收到报告后十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按第二十二条在收到复核结果后十日内向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不能把这个期限机械搬到刑事案件的鉴定意见异议上。

已进入刑事侦查的,应向承办机关提交具体金额异议及材料核查请求。属于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提出补充或重新鉴定申请,是否准许依法审查;一份补偿评估报告也不能单独代替犯罪事实的全部证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十五、一百四十八条](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5/art_48b3b0c3f954448e996602a71fc6f878.html)

保存原始清单及更正说明,不补造采购凭证、不更换铭牌、不要求现场人员倒签查勘记录。已封存的设备不得擅自拆卖;确需搬迁、保管或安全处置的,应向有权机关提出具体方案,依法办理,避免在争论数额时丢失最关键的实物依据。

孟翔律师主要执业于广东佛山,现任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