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材企业与实控人都被列为嫌疑对象,同一律师团队接案前应核哪些利益冲突?
2026-10-26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都被调查,财务提出“由公司的常年顾问统一处理”,家属也觉得熟悉企业的团队更方便。这时首先需要确认的,不是由谁牵头开会,而是律师分别要维护谁的权益,有没有不能同时承接的委托。单位与个人关系再紧密,也可能在行为归属、获利去向和责任范围上提出相反意见。
以南海铝材企业的假设场景为例:公司希望证明某笔业务由实控人绕过审批实施,实控人则称这是长期获得认可的公司经营安排。同一份审批记录,对两方可能具有不同意义。若团队尚未审查冲突,就把公司资料、个人会见内容放入同一群聊,后续即使更换律师,已经扩散的信息也无法收回。
谁是服务对象,不能由谁付款来决定
接案登记应当把公司、实控人、其他被调查人员分别列明,还要核对被害单位、关联企业及主要证人。所谓“企业案”只是便于沟通的名称,不说明究竟是谁接受调查、谁需要辩护。调查对象和程序阶段应以已有法律文书、办案信息核实,不能把员工被询问都当作已被追究犯罪。
公司委托律师为单位提供服务,与家属为在押实控人办理委托手续,是不同事项。公司支付个人律师费,也不会因此自动取得个人会见内容,或者有权要求个人放弃某项辩护意见。委托合同、授权手续、费用承担与信息接收安排,需要分别写清楚,并核实单位内部谁有权作出委托决定。
不能仅因实控人平时掌握印章,就省略对其利益冲突及公司委托权限的审查。进入单位犯罪审判程序后,还要区分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辩护人。2021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对诉讼代表人的人选有特别规定:实控人等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应另按规定确定代表人;拟担任的其他负责人、职工若同属被指控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情、负有作证义务,也属于排除范围。
依规定难以确定时,可以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但诉讼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单位或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辩护人。这是角色兼任限制,不是增加一份授权书就能解决的问题,也不能把审判阶段的代表人规则不加区分地套作所有调查阶段手续。
“一个团队”至少要拆成三种安排审查
同一律师同时为单位和实控人辩护。 应先核是否属于同案或犯罪事实关联。刑诉解释第四十三条禁止一名辩护人为两名以上同案被告人,或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关联的被告人辩护;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单位委托辩护人参照适用有关规定。广东省现行防止利益冲突规则第六条也规定了律师接受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再接受同案或关联犯罪其他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直接冲突。不能因“公司就是老板的”而当作一个委托主体。
同一律所指派不同律师分别承接。 不应把对一名律师的禁止直接改写成所有同所律师一概不得承办,也不能反过来认为换两个名字就必然可以。仍须审查是否已有顾问委托、各方利益是否直接对立、相关律师掌握哪些秘密,以及团队分工能否真正维护各自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若已构成不得承接的直接冲突,内部划组并不能消除它。
不同律所联合组成团队。 也要查是否只是形式不同。2025年修订的广东规则第四条,将总所与分所、分所之间,以及虽各自独立但在人事、财务或品牌上存在关联的律所,纳入其所称“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审查范围。规则另有针对相关独立性和间接冲突风险的书面认可安排,但不能据此放宽直接冲突或法定兼任禁令。仅换办公地点或团队名称,不足以完成审查。
对三类辩护分歧作具体询问
一类是决策归属。公司主张员工或实控人超越授权,个人主张单位长期安排、默许或追认,团队是否需要为一方否定另一方的陈述?另一类是资金和利益归属。单位要求追索个人取得的款项,个人则称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此时不能把双方争议先统一成对某一方有利的版本。
还有一类是程序选择及事实承认。单位愿意承认某项事实,不代表实控人已经认可自己参与;个人提出某种从宽方案,也不当然代表单位同意相关事实或财产处置。接案时应分别了解意见,不能让一方在另一方负责人或家属在场的压力下作形式性表态。
这些分歧不是为了鼓励相互推责,更不是允许编造彼此有利的说法。需要判断的是,律师能否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意见,还是为维护一方就必须损害另一方。如果关键事实尚未掌握,应把待查事项列出来,暂不作“没有任何冲突”的承诺;也不必等到两方公开争吵后才开始审查。
旧顾问委托与新辩护,不能只查团队内部
已有常年顾问合同是重要信息。广东规则第八条把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又接受顾问单位或个人的对方当事人、具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委托,列为直接冲突。接案检索应覆盖律所相关业务和适用规则所及的关联机构,不只是问拟出庭的两位律师是否认识当事人。
过去的专项委托也不能忽略。例如,某律师曾帮助公司审查现正受到调查的资金安排,掌握了当时的内部异议;拟接受实控人委托后,可能需要评价该安排是否经过公司批准。应核对原委托对象、事项、终结时间和已知秘密,而不是因为服务费结清就认为全部义务随之结束。具体是否构成直接冲突、间接冲突,须按现行规则逐项归类。
首次接洽可以先收集身份和冲突检索所必需的信息,再决定是否进入全面案情交流。不要在尚未确定能否接案时,就组织单位与个人共同陈述全部敏感事实。已经收到的资料应记录来源、提供时所代表的身份及接触人员,保留原件,不因随后拒绝委托而擅自披露。
书面同意有适用范围,保密也有法定边界
广东规则第十四条要求遇有直接冲突主动回避,不得接受委托,已接受的应解除;第十六条对间接冲突要求取得可能存在冲突的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不能取得时按直接冲突规定处理。第十七条另规定了可能产生冲突情形的告知及书面同意。三种情形不能混用,更不能先签一份概括“放弃一切异议”的文件,再把实际冲突都归为可同意事项。
规则中的例外也不能脱离场景。例如,非诉讼中共同委托办理无事实争议的具体事务、协调调解,与刑事案件同一律师为多个关联嫌疑对象辩护,不是同一安排。适用行业规则还须服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不能拿一个行业例外抵消上位规范的禁止。
2026年修改后的律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商业秘密、隐私及当事人不愿泄露信息的保密义务,并保留对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事实和信息的法定例外。因此,既不能向客户承诺毫无例外的保密,也不能以“大家是一家人”为由共享个人会见笔记。信息使用权限须与具体委托、法律要求相符,微信群和共享文件夹不是当然可以互通的渠道。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企业和家属准备聘请同一团队时,可以要求先说明:服务对象分别是谁,哪些律师担任何种角色,既有委托查到什么,责任主张有何分歧,哪些信息不能交叉使用,由律所如何作出接案决定。广东规则要求接受委托前进行冲突审查,并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和承办律师,不宜把这一步留到会见后补做。
办理中出现新供述、追索请求或者责任主张变化,还应重新审查。确需调整或解除委托,应依法依规完成通知、交接与必要程序衔接,防止损害当事人权益;不是把资料转给同团队另一位律师就算结束。熟悉企业情况能帮助理解业务,但只有服务对象和保密边界清楚,才能避免把熟悉变成影响独立辩护的障碍。
孟翔律师,主要执业地广东佛山,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本文依据2026年修改后的律师法、2021年刑诉法司法解释及2025年修订的《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按2026年10月25日核得的官方原文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