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事故后厂家换掉控制器导致原程序丢失,鉴定时应怎样核对设备原始状态?
2026-10-26
设备出了事故,厂家为了检修换掉控制器,后来鉴定时才发现旧程序无法读取。此时不能把“机器还是原来那台”当作状态未变,也不能因为缺了原程序,就宣布事故原因永远无法查清。要先确认哪些部分被更换,哪些历史数据仍可核实,再判断现有材料足以支持多大范围的技术结论。
假设佛山一家机械装备企业的自动上下料设备发生夹伤事故,维修人员在调查完成前更换控制器,并装入厂家的通用程序。事后试机没有出现同样故障,能否据此排除事故前的控制问题?答案取决于程序、参数、输入输出及外部条件能否与事故时对应,不能只看新机是否顺利运行。这个场景用于说明核查方法,不代表某次真实事故。
先查旧件去了哪里,再讨论程序丢了什么
“程序丢失”可能指原控制器已被丢弃、存储器受损、程序被覆盖,也可能只是使用单位没有工程文件。不同原因决定仍有哪些材料可以依法提取。应核对设备铭牌、原控制器型号和序列号、拆装时间、经手人员、包装封存情况、返厂运输单及厂家收件记录,不能只记录“换了一块板”。
更换工单中还应查明是否同时更换存储卡、通信模块、传感器或相关部件,是否恢复默认参数、重新接线或下载了新程序。旧件如果仍在维修仓库,不能因为已经换下就视为毫无价值;即使部分存储内容损坏,也应由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依法判断可提取范围,不让多人反复通电、试写或格式化尝试。
涉及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要求保护现场和相关证据。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疏通交通等原因移动现场物件的,应作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形成书面记录并保存重要痕迹物证。救人排险不能延误,但恢复生产、方便维修与紧急救援不是同一理由。应如实记录为何更换、由谁决定及当时采取的保存措施。
这些材料主要用于还原证据状态。是否另涉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等责任,还需核对具体行为及相应法律条件,不能仅从厂家换件或程序读不出,直接作犯罪结论。
一份旧备份,要回答两个不同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现在提交的文件,是否保持了提取时的内容? 可以核对原始存储介质、提取笔录、文件清单、完整性校验值、封存备份及相关录像。2016年电子数据规定第五条允许采取一种或几种方法保护完整性,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要求审查来源、提取过程、修改说明及完整性。单凭文件名标注“事故前备份”,证明不了这些事项。
第二个问题是:这份内容,是否就是事故发生时该设备实际使用的版本? 厂家电脑里可能同时保存标准版、客户定制版和调试版。需要找到与本机编号、交付日期相对应的记录,核对最后下载、参数修改及远程维护发生的时间。所谓“出厂程序”只能说明某个交付阶段的安排,若此后有调试升级,还须继续核对变化。
文件校验值一致,可以支持所比较数据一致,却不能独自证明它曾安装在事故设备上;文件修改时间显示较早,也不能独自排除后来复制、调整系统时间或其他影响。应把备份与设备端记录、交付验收文件、服务工单、当时发送的邮件附件相互印证,而不是挑一个看起来最有利的日期。
原始存储介质不能扣押或不便封存时,电子数据规定另有提取、说明来源和记录原因的要求;因客观原因无法或不宜按相应方式提取,也有打印、拍照、录像等固定方式。不能机械地说“没有原控制器,所有备份都不能用”,但替代材料为什么可靠、缺失环节怎样说明,必须接受核验。
程序相同,不等于整机状态相同
对具体设备,应请专业人员区分程序逻辑、运行参数、硬件配置和外部信号。某些参数可能保存在其他模块或操作界面,某些动作还受传感器位置、接线、机械限位、负载及人工操作模式影响。不能预设所有状态都包含在一个工程文件里,也不能根据某个品牌的一般功能,推断案涉设备必然保存了某类日志。
例如,备份中有安全联锁判断,仍需核对事故时相关传感器是否存在、信号是否正确到达,以及是否发生旁路或维修模式操作。反过来,现场发现某接线异常,也要查它是事故前就存在,还是救援、拆机、检修时改变的。技术判断应能说明这项差异怎样影响具体动作,而不只是列举一串异常名词。
可供查找的历史材料包括报警记录、上位机日志、远程维护记录、现场监控和班组操作记录。是否存在、保存多久、是否被覆盖,都应向实际掌握数据的一方核实。不同系统的时间可能有偏差,应记录时区、校时及可确认的共同事件,不把几个相同的显示时刻直接视为同一瞬间,也不能为了对齐自行修改原记录。
最终可以形成一张状态对照表:事故时状态有何证据,更换后状态是什么,两者差异是否已确认,差异可能影响哪项鉴定判断。不能确认的格子明确记为未知,不以厂家或使用单位一方的推测代填。
新控制器测试只能回答设定条件下的问题
鉴定中若使用新控制器、恢复程序或者同型号设备进行测试,应写清楚测试对象和依据。恢复所用文件来自哪里,采用哪些参数,外围接线和安全装置是否一致,是否模拟了事故时的负载与操作条件,都可能影响结论。厂家维修后的正常试机,可以证明当次测试的运行表现,但通常不能单独证明事故前不存在故障。
同样,模拟测试出现某种危险动作,也不当然证明事故当天就是该原因。还须有材料说明所设条件在事故时确实存在,或者说明推断的依据和限制。使用恢复副本进行验证与覆盖现存证据不是一回事,不应把为了重现而重新写入的版本冒充事故前原程序。
测试涉及人身危险时,应由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和人员在合法、安全条件下开展。企业、家属或辩护人不应自行短接联锁、让设备带人重复危险动作来“证明问题”。需要测试哪些假设,可以作为专业问题提出,而不是自行改动检材后再要求鉴定人员认可。
对鉴定的异议,应指向缺失环节及其影响
厂家检修说明、事故调查技术报告和刑事鉴定意见,应先识别各自的形成程序及证据属性,不能因为都讨论设备原因,就视为同一种证据。对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2021年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七、九十八条要求审查检材来源、保管送检、鉴定对象一致性、程序和方法等问题,并规定相应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原控制器状态不明时,首先应看报告是否披露更换事实,是否说明以何种材料认定事故时程序,以及结论是否超出了检材能够支持的范围。
电子数据的程序瑕疵与真实性无法保证,也不能混为一谈。2016年规定第二十七条对部分收集提取瑕疵允许补正或合理解释;第二十八条则规定,篡改、伪造、无法确定真伪,或者增删改影响真实性等电子数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因此,不能仅凭漏一项签名就认定永远不可用,也不能把真正无法确定历史状态的问题用一份笼统说明掩盖过去。
提出补充、重新鉴定或相关调查申请时,可以把问题写成:“报告用新程序排除事故前联锁故障,其认定版本一致的依据是什么?”“如无法确认原参数,现有结论是否仅限于某种假设?”申请需要由办案机关依法审查,不是提出后必然获准。即使技术上不能完整重现,也应综合其他证据判断能否证明相关事实,而非自动推定任何一方有责或无责。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设备厂家和使用企业都应尽快保留现存旧件、备份、工单和原始记录,停止可能覆盖数据的不必要操作,并依法向办案或调查机关说明已经发生的更换。提交资料时把事故前形成的记录、事故后提取的历史数据、维修生成的新文件分别标注,不把三者装进一个未注明来源的压缩包。
审阅鉴定意见时,真正需要追问的是“该结论依据哪个时点、哪种状态的设备”,而不是只争论设备编号是否相同。原状态缺失并不意味着任何推断都可以成立;证据能确认多少,结论就应当说明到什么范围。
孟翔律师,主要执业地广东佛山,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十六条;2016年电子数据规定第五、八至十、十四至十七、二十二至二十八条;2021年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七至一百条,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及第一百四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