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料厂同批货物在两省被检出问题,分别立案后怎样核查是否属同一犯罪事实?
2026-10-26
三水饮料企业把同批产品发往外省,两地经销商先后通知“已经立案”,负责人容易把问题理解成:同一批货,为什么要查两次?批号只能提示货物可能存在共同来源,不能单独确定两个案件的犯罪事实完全相同。应当先问清两地分别查谁、查什么行为、涉及哪些货物,再讨论管辖协调。反过来,不能因为案号不同,就把同一笔货物或交易在汇总中重复计算。
以下讨论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事实范围和管辖衔接。检出不符合某项标准,是否构成犯罪,还须另核具体罪名要求、适用标准和证据;这不是看到两张检验报告便能确定的事。
先把“立案”的机关和事项写明
经销商转发的材料,可能是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立案通知,也可能是案件移送材料、公安受案信息或刑事立案相关文书。只有“已经报案”“材料已收”的口头说法,不能直接当作两地均已刑事立案。
把已合法取得的材料按机关、文号、日期和涉及事项归档。由辩护律师结合所在诉讼阶段,向办案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没有取得某份内部材料,就注明待核实,不能从拘留通知所列罪名反推完整指控范围,更不宜要求经销商替企业打听他人案件卷宗。
还要区分报案时间、受理时间和立案时间。有关管辖的先后规则涉及“最初受理”,不宜只拿两份立案文书上相差一天的日期作结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了解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等执业活动;这种了解也不等于侦查阶段已经可以取得全部案卷。
用行为说明范围,不用一个批号包办判断
假设某饮料厂一次灌装后分成两车,分别运往甲省和乙省。甲省调查生产环节是否使用问题原料,乙省调查当地经销商是否在收货后重新贴标销售。两地材料虽都出现同一生产批号,调查行为、发生时间和责任人员可能不同,不能简单要求乙省因“同批次”而停止调查。
如果两地实际都在调查厂家同一次投料、灌装和发货,且人员、原料、时间范围高度重合,应把这种重合具体列出。仍须核对:两案是否覆盖同一批货的全部数量,是否还包含其他批次;后续销售属于共同犯罪的一部分,还是另有独立行为。这些差别会影响并案和责任判断。
可以把需要核对的内容放在同一张表里,但不预填“重复立案”的结论:
| 核对对象 | 两地分别填什么 | 能帮助解决的问题 |
| 具体行为 | 投料、灌装、换标、运输或销售的时间地点 | 是同一生产行为,还是不同环节的行为 |
| 涉及人员 | 决策、操作、发货、经销人员及各自行为 | 是否存在同案或关联关系,不能只按职务归责 |
| 货物范围 | 批号、箱码、规格、数量、订单及退货 | 两地样品与调查货物是否真正重叠 |
| 问题来源 | 检验项目、采样位置、保管及二次处理情况 | 问题是否出自同一环节,是否还有待核实的变化 |
表格中的空白本身也是核查事项。例如乙省只提供了一张外包装照片,尚不能证明样品就是厂家这次出库的那一箱;企业自己的追溯系统同样要与物流、收货和抽样记录相互印证,不能自说自话。
先还原货物走向,再核对数量和金额
同批货物可能跨省调拨,也可能退回后再次销售。一车货先到甲省仓库,再调往乙省门店,两地清单可能分别记下入库和销售。若直接相加,就有把同一货物按两个节点算两遍的风险。若实际上是从工厂分别发往两省的不同两车,又不能以批号相同为由只保留一车数量。
从出库单追到运输单、签收单、调拨单、退货单,再与查扣或抽样清单对照,给同一实物流转设置可追踪的编号。原件及原始电子记录应保留,后补整理表标明制作日期与依据。数量不一致时写清包装规格变化、拆箱、赠品、损耗等已获证实的原因,不能先改台账凑成一致。
金额还要注明它代表什么:厂家收款、经销商销售额、未售库存货值,并非天然同一个统计口径。某个罪名怎样确定犯罪数额,需要依据对应规则判断。本篇建议的是先揭示实物和交易重叠,不是保证所有环节的金额只能计算一次,更不是建议以企业内部去重表替代办案机关的数额认定。
都有管辖根据,也要解决由谁办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十六条规定,通常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居住地管辖有其适用条件,另有特别管辖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厂家在佛山登记,并不能排除货物外销地依法存在管辖根据;在某省检出问题,也仍需结合所查犯罪行为和结果说明联系,而不能只报一个检验机构地址。
第二十一条对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案件,规定由最初受理的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机关管辖。同时,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嫌疑人另有犯罪,以及多个嫌疑人的犯罪有关联且并案有利于查清事实等情形,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这里有两种不同论证:一种是两地调查范围实质重合,需要协调同一案件的管辖;另一种是行为并不完全相同,但存在法定关联,适合并案查清。企业提交意见时应说明自己主张哪一种,不能把“可以并案”说成“证实两案就是同一个犯罪事实”,也不能把关联案件都写成必须并案。
提交重叠依据,跟踪实际移送结果
有管辖不明或争议时,第二十二条规定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企业和辩护律师可提交事实及理由,请求依法核查协调,但不能自行指定某个更便利的地方受理,也不应因提出意见便拒绝依法配合调查。
意见中应逐项列出两案已知文号、重合的行为和货物、支撑材料页码、不同之处以及尚无法确认的范围。若争议实际上是某地另查一次换标销售,就应正面说明,不要将这部分隐去后只提交相同批号照片。
依第二十三条,原机关收到指定其他机关管辖的决定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移送有关人员、财物和案卷。第一百八十四、一百八十五条另规定立案后因管辖或并案需要的移送及文书、证据、财物交接。跟踪时既看移送手续,也核已扣押货物、检材和原始数据有无对应交接记录,避免同一件物品在两份清单中被误认为两件。
移送、并案与撤案并不相同。前两者处理案件由谁、怎样查清;没有犯罪事实等法定情形才涉及相应撤案判断。两地联系协调,也不代表已经免除某个人的责任或解除其强制措施,具体法律文书及措施状态仍须分别核实。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三水饮料企业遇到跨省调查,生产端保留投料及灌装记录,仓储端保留箱码和调拨轨迹,销售端保留订单与退款依据。这三组材料应指向同一实物流向,但不能为了口径一致而补造原始记录或组织人员统一说法。
第一次整理材料时,优先做一份“已知重合、已知不同、尚待核实”清单。它比笼统请求“外省撤案”更容易让办案机关看到实际问题,也能防止企业在没有弄清两地调查对象前,过早承认全部指控属于自己的同一生产行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替代结合案卷作出的个案判断。文中示例为假设场景。
主要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https://www.nia.gov.cn/News/files/c1460628/1506344.pdf)第十五、十六、二十一至二十三、四十二、一百七十八、一百八十四至一百八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