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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厂收取正常货款却被要求退赃,善意受领与涉案资金追缴应怎样审查?

2026-10-26

一笔入账被查出来自涉案资金,并不能省略对收款企业交易情况的审查。电子厂如果确有正常订单、已交付相应货物,并在受领时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应提出相应权利主张;但合同、发票和“我们不知道”也不是当然免于追缴的证明。首先要弄清是哪一笔钱、为什么被认定涉案、企业取得它支付了什么对价,以及追缴要求处于什么程序阶段。

对佛山电子制造企业来说,客户、代付人、收货人不完全一致并不少见,货款也可能按预付款、分批出货款、质保尾款结算。账户流水上的一个付款人名称,既不足以证明企业恶意,也不足以把每笔资金都解释成正常货款。能否把实际交易说明白,往往比一份笼统的“合法经营承诺书”重要。

先确认要求退缴的是谁,企业以什么身份回应

“退赃”可能只是来电中的用语,不能据此判断已经存在生效追缴裁判。企业应核实提出要求的机关、案件编号、所指交易、金额、依据和当前阶段,区分提供流水协助核查、账户被冻结、被要求缴交特定款项,以及执行法院依据生效裁判追缴等不同情况。

还要确认对方认为企业只是持有涉案款项的第三人,还是认为企业或经办人员参与犯罪。这两个问题可能同时存在,但证明对象不同。第三人收到上游违法所得,不等于第三人当然构成犯罪;反过来,没有被列为嫌疑人,也不能单凭这一点排除全部财物追缴问题。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违法所得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等处理,同时要求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适用时仍需查清相关财物性质及其他人的权利,不能用“上游有被害人”替代对下游受领情况的审查。企业回应时可以明确请求核对款项及权利基础,不宜在事实未清时照抄“本企业违法所得”的定性,也不能拒绝依法协助调查。

正常货款应当能够对应真实交付,而不止对应一张发票

假设客户购买一批控制板,约定分两次提货,尾款由另一公司支付。企业要说明的,不只是开票金额相等,还包括型号、数量、报价形成、备料生产、出库、运输、签收及验收情况。代付款与哪笔应收账款相抵,客户何时作出付款安排,也应有交易当时形成的记录。

这些资料用于回答企业到底付出了什么。若仅有合同和发票,却查不到生产、库存、外购或交付,真实对价就存在待解释之处。若同一张送货单被用来解释多笔不相关入账,也不能把每笔钱都算作已交货款。分批交货、部分退货、折价结算,应按实际履行拆分,不因某一批真实,就将整个客户账户往来全部覆盖。

合理对价也要结合产品情况理解。定制板卡与普通现货的价格可能不同,急单、模具、测试等费用可能另计,不能只用一个网上零售价认定不合理;企业应保留报价依据、规格差别及可比交易。另一方面,若名义收取一大笔货款,实际交付货物的价值与之明显不匹配,就需要解释具体交易价值,不能靠一张总额发票排除对价失衡的疑问;是否存在无偿或明显不合理对价取得,仍须综合核实。

款项确已用于发工资或采购,并不能反过来证明最初受领善意,也不当然消灭可能存在的追缴责任。入账后的用途可以如实说明,但不能用企业已经花掉、现在资金紧张来替代权利审查。

善意主要看取得时的真实情况,不能事后统一口径

最高法《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对被执行人将裁判认定的赃款赃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作了区分:第三人明知而接受、无偿或明显低价取得、通过非法债务或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以及其他恶意取得,属于应追缴的情形;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

因此,企业应核对收款时具体知道什么,而不只是事后作一句自我评价。交易前有无明确风险提示?客户为何要求接受陌生人汇款,是否给出了与合同相符的代付说明?有无收款后立即返现、扣点再转出等与货物交易不相称的安排?经办人当时的询问、客户答复、公司内部核实记录,都可能影响判断。

第三方付款、价格波动或催促发货本身,不足以自动认定恶意;这些是需要结合实际情形解释的线索。也不能要求企业证明自己掌握全部上游资金流转,才允许提出善意主张。审查应落到具体交易及当时可核实的认识、行为,而不是无边界地猜测。

如果企业最初收款时并不知情,之后才接到机关通知,应分别记录获知时间和后续处置。后来的通知不当然证明此前已经明知,但继续配合异常转款、补造合同或者删除聊天,会形成新的问题。不要让业务、仓库、财务在事后共同编写一套“当时完全没有异常”的说法;各人应按真实经办范围说明,原始记录有缺口也应如实标出。

不同案件规则有范围,不能只摘出“善意不追缴”一句

前述第十一条针对生效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企业不能拿它直接断言,只要自己主张善意,侦查机关就不得核查或采取任何财产措施。它也明确保留了原所有人即被害人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的途径,执行中不追缴不等于所有可能的民事争议已经消失。

如果上游属于诈骗案件,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对已经用来清偿债务或转让的诈骗财物,也列明明知、无偿、明显低价、非法债务或违法犯罪活动取得等追缴情形,并规定他人善意取得的不予追缴。援引时要说明诈骗财物和具体交易的对应,不能将这一罪名背景下的规定不加说明地扩大到所有案件。

在书面意见中,事实与法律可分开表达:先说明该笔款对应什么真实履行、为什么不存在有关恶意取得情形,再列出当前案件阶段适用的规定。只抄法条而不解释订单和款项,或者只强调企业有损失而不回应受领条件,都难以解决争议。

侦查、审判和执行,提交意见的对象与请求不同

仍在侦查阶段,应向实际采取措施、办理案件的机关提交具体款项及权属材料,说明请求核查或解除措施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与案件无关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应解除而不解除等情形,规定了向该机关申诉、控告的权利;对处理不服,可按规定向同级检察院申诉,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则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是所有款项争议都能只靠该条一句话解决,必须对应法定情形。

已经进入审判,企业应及时就涉案财物提出权属意见。《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要求法庭调查财物的权属、来源和应否追缴;案外人提出权属异议,法院应听取其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出庭。是否属于违法所得等须经审查,不能把银行入账记录本身当作全部结论。企业应清楚指出哪份财物清单、哪个金额与自己有关,避免只寄出一封不注明具体款项的求助信。

已经进入执行,又要区分争议所在。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或作为案外人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应按涉财产执行规定第十四条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依法进入异议、复议处理,不能直接照搬普通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的路径。若真正争议是刑事裁判把财物认定为赃款赃物错误,则依第十五条处理:能够裁定补正的移送刑事审判部门,不能补正的,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不能要求执行人员在一次协调中自行改写原判认定。

该规定还要求,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企业应围绕自己的具体权利准备材料,并注意收到文书所涉的救济期限,不宜以持续电话沟通替代正式提出异议。主张错误出在原判时,也应把原判认定与新增交易证据的冲突说清,而非反复要求银行自行解除法院的措施。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电子厂整理材料时,可从被指明的一笔入账反查对应订单,再核实际交货及定价,最后确认收款当时的信息。重点是让不同资料能解释同一笔交易,不是把全部账册堆在一起。第三方代付、跨订单结算、退货冲抵等差异,最好保留原始安排并单独说明,不能事后把记录改成完全一致。

孟翔律师建议,对真实正常货款既不要无依据承认是企业自身违法所得,也不要仅凭合同发票承诺“肯定不用退”。应根据程序身份和当前阶段提出具体请求,保留提交、接收和处理记录;需要办理款项交付时,核对机关指定的合法渠道及正式凭证,不向来历不明的私人账户付款。权利主张最终仍取决于完整事实与依法审查。

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fl/11033925/index.html);[《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十四、十五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6880.html);[诈骗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十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486.html);[《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5/art_48b3b0c3f954448e996602a71fc6f878.html);[《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https://sft.ln.gov.cn/sft/ywgz/zfflgw/xzys/D2D6E0B1828142399462B770876FBA71/index.shtml)。适用条文核验于202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