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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厂出货后才发现客户商标授权伪造,补查记录怎样区分事前知情与事后发现?

2026-11-02

出货后查明授权文件是伪造的,能证明许可材料存在问题,但不能单凭这一结果认定服装厂在接单时已经知道。反过来,事后主动补查,也不能自动证明此前毫不知情。应把原文件、当时能接触的异常信息、后来收到的核实结果,以及此后的加工交付逐项对应。补查资料应保留真实形成日期,不能改成一套看似早已完成的授权审核手续。

假设南海一家服装厂根据客户发来的品牌授权书生产运动服,第一批已发走,品牌方随后回复“该授权并非我司签发”。厂内还有已裁面料、待缝领标的成衣,以及准备第二天装车的货。负责人安排业务员补查,并要求“先别影响交期”。这是假设,不是某一案件的事实。此时过去是否知情与现在怎样处理,已经是两个需要分别回答的问题。

一份补查报告,应回答两个不同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授权究竟有没有真实来源。应核对商标权利人、注册情况、核定商品、授权主体和权限,以及客户是否取得了向工厂转授权或委托加工的许可。商标注册证能够证明相关权利信息,却不能单独证明持有扫描件的客户有权使用该商标。真实存在的经销资格,也未必包括安排他人加工贴标的权限。

第二个问题是厂方当时怎样认识这份材料。业务员收到的是否就是后来被认定为假的那个版本?有没有人在开工前提示印章、公司名称、授权期限不一致?谁看过这些提示,又作出什么处理?应把信息落实到人和时间,而不是只写“公司已经审核”或者“公司后来才发现”。

品牌方后来出具的否认意见,对第一个问题可能很重要;如果其没有说明工厂此前是否联系过、何时通知过,就不能单靠这份意见回答第二个问题。也不能反过来认为出具日期晚,所以意见对原文件真实性没有证明价值。文件何时形成、证明哪段历史,是不同的判断。

还要核对否认意见的范围。品牌方说某一编号的授权书系伪造,与确认客户从未取得过任何许可,证明内容不同。确有其他许可线索时,应依法查实;但发现原授权有假后,不能仅以“可能还有别的授权”为由继续使用商标。

原来收到什么,就保留什么

补查应从最早的邮件、消息和附件开始,不是从客户重新发来的“修正版”开始。原授权书上的日期、页码、印章、签发主体和附件,与订单、样衣、领标样本要能够对应。文件被替换过的,保留各版本和接收经过,说明谁要求替换、当时给出的理由是什么。

截图有时只能显示内容,无法解释完整来源。能够依法保留原邮件、附件和消息上下文的,应一并保存;文件本机创建时间可能只是下载或复制时间,不宜直接写成对方签发时间。事后制作的整理表可以方便阅读,但要注明依据和制作日期,不能冒充当时的审批原件。

事前核验也要区分做过什么。查询到注册号有效,只能支持商标登记这一项;拨打客户提供的手机号、得到对方口头肯定,是否真正联系到有权确认许可的人,还要查身份和渠道。若工厂此前通过可靠联系方式向权利人核实,并保存了与具体款式、订单范围相符的回复,这与只收一张模糊图片的情况明显不同。

没有完成某项审核,可能反映管理疏漏,但不能仅凭审核不完善就把犯罪故意视为已经证明。另一方面,原文件明显过期、品牌明确要求停止使用、客户提出另开公司躲开核验等具体异常,也不能用“行业里都这样”代替解释。审查需要关注当时可见的信息和实际反应,不是事后想象一套理想审查制度,再以未达到制度要求直接定罪。

品牌回复到厂后,谁收到、谁仍在发指令?

发现日期不能只有一栏。业务员先收到品牌方的邮件,隔天转给主管,主管又在出货前通知厂长,各人知道相关事实的时间可能不同。原邮件时间、转发记录、会议内容、生产暂停或继续的指令,应相互核对。把文件抄送给全体人员,不等于每个人都已经阅读和理解;但本人随后讨论怎样更换授权书、避开品牌检查的记录,也不能被忽略。

核实结果的可靠程度同样有区别。收到一封来源不明的投诉邮件,合理做法是先核实并控制风险,不能不经核对就把邮件当作最终权利结论。通过可验证渠道收到权利人明确否认,并且原授权来源无法解释后,继续加工与此前基于表面材料接单,就不能原封不动作相同评价。

如果称“后来才发现”,应说清发现了哪件事:第一次听说可能侵权、第一次发现授权页被改过,还是最终获得权利人正式回复。三者未必发生在同一天。真实说明认识变化,比为所有人员挑一个最晚日期更有证明价值。

客户此后出具“发生纠纷由我方负责”的承诺,只能作为相关交易安排的一项材料,不能产生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也不能替厂方承担其自身行为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工厂可以保存承诺、依法处理与客户的合同争议,却不能仅凭这一承诺继续贴标发货。

先辨明厂方实施的行为,再使用对应的明知规则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针对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等行为。工厂组织缝标、印标生产,与只购入别人制作的商品转售,适用的审查路径并不相同。判断同一种商品、相同商标及情节标准,应按2025年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核对,不能把一般民事上的近似商标争议直接等同刑事假冒。

第二百一十四条针对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达到违法所得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等条件。该解释第四条规定,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文件被伪造、涂改等情形,可以据以认定这里的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条文不是说“客户交来的文件后来被查出伪造,所有接收人就当然明知”。谁实施伪造、谁知道伪造,必须核清。

同样,不能把第四条针对销售行为的规则不加区分地套到工厂全部制造行为。对自行贴标加工,应结合刑法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该行为的具体构成及证据审查主观认识;对明知他人实施侵权犯罪而提供生产材料、标识或其他帮助的,还须按解释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审查共同犯罪条件。仅因企业承接加工、收了加工费,并不能省略这些判断。

生产和销售也不是一概拆成两个罪。解释第八条规定,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后,又销售自己假冒的该批商品,依法按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理;已经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另外销售明知是他人假冒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仅有转售行为,不能凭这一条就认定存在两个罪。材料目录可以按环节整理,但法律评价不能机械地一份生产单算一个罪、一份出库单再算一个罪。

已发、待发和后续新单,分别安排处理

对已经发出的批次,保存实际加工和发货资料,核查相关人员在加工、贴标和交付时的认识。后来的核实结果可以帮助查明原事实,却不能把之后的知识直接移回到之前。原先确有可疑提示的,也应一并提供,不能只留下有利的授权页面。

对仍在厂内的问题订单,应暂停有争议标识的继续加工、使用和交付,并向有权确认许可的一方核实。按成衣、标识、面料和待加工件清点,记录原状态。不能擅自拆标后声称从未使用商标;已查扣或依法需要保全的物品,更不能自行转移销毁。后续处置应与有关机关要求相衔接。

对于同一客户新下的订单,不能继续沿用已经发现伪造的旧授权。新提供的文件,应核签发主体、许可范围和真实来源,不只是更换一个文件名。若经办人已知授权问题,却仍安排同款领标、包装和出库,这些新行为需要独立评价;此前第一单未被证明知情,不会自动保护之后全部订单。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补查记录应把“当时收到的材料”“当时实际做过的核验”“后来新取得的信息”“随后作出的处置”分开记载,各自注明具体人员、日期和证据来源。没有做过的初核如实留空,不能让员工在今天补签一个过去的审核日期。

向佛山刑事辩护律师说明时,提供原授权及其收发记录、权利人回复、相关订单和发现后的生产指令。缺少某位员工的接收记录,就列出待核问题,不以公司统一说明替代所有人的认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并不因企业补查而改变,真实整理是为了让相应事实能够被检验。

发现问题后及时停止相关行为、配合核查和依法补救,应据实记录,但不能承诺补查、赔偿或取得谅解就必然不追责。先辨明原行为和各人认识,再处理仍未完成的订单,才不会让一次原授权争议继续变成新的风险。

法律依据:《刑法》第十四、第二百一十三至二百一十五、第二百二十条;[2025年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4225.html)第一至八条、第二十二、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第五十五条。